时间:2023-05-02 19:50:57来源:法律常识
近日,“女辅警与多名公职人员发生关系,敲诈勒索372.6万元获刑13年”的案件引起网友广泛热议,该案件于2020年12月由江苏省灌南县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后女辅警许某上诉,目前该案处于二审审理阶段。
一审判决书显示, 2014年3月至2019年4月期间,许某与多名公职人员发生不正当两性关系,后以自己家人得知后要找被害人闹事以及自己购房、怀孕、分手补偿等为由,抓住公职人员害怕曝光后影响工作、家庭、名誉的心理,先后索要被害人共计人民币372.6万元。一审法院审理后判处许某有期徒刑13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万元,追缴许某违法所得人民币372.6万元。
从判决书来看,许某的行为是否构成敲诈勒索?对许某的判刑是否过重、罚金是否过高,对许某是否可以酌情从宽处理?
首先敲诈勒索罪是指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使用恐吓、威胁或要挟的方法,迫使被害人交出财物的行为。威胁、要挟、恐吓的内容包括暴力伤害、毁坏被害人的人格、名誉、揭发被害人的隐私、毁坏被害人的重要财物、栽赃陷害等,使被害人处于一种积极恐惧的状态而不得已处分自己的财务。
从一审判决书中,看不出许某对被害人林某进行了威胁或者要挟,更看不出许某与被害人刘某乙复合后,再次向刘某乙索要108万元,使用了威胁或者要挟手段。被害人大多是公职人员,就当时许某与被害人的关系来看,被害人对于许某发生关系后的结果早就有了心理预期,被害人主观上是否明知“被敲诈勒索”,是否被迫交出财物?在案件定性方面我们很难从判决书中看出于理有据。
其次《〈关于办理敲诈勒索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理解与适用》第6条第2款规定,被害人对敲诈勒索的发生存在过错的,根据被害人过错程度和案件其他情况,可以对行为人酌情从宽处理;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司法实践中,有些敲诈勒索案件确因被害人过错引起,行为人以被害人过错相威胁或要挟实施敲诈勒索的,与其他敲诈勒索的主观恶性和客观危害程度有所区别,不宜机械根据数额、情节定罪处罚。具体案件的处理,应当根据过错责任的性质、过错与犯罪之间的关联度大小等因素,综合确定定罪量刑幅度。
本案中,被害人作为公职人员与他人发生不正当的两性关系是否存在过错,对于许某索要财物的行为是否存在一定的过错?尤其是被害人刘某乙作为派出所所长、公安局副局长,本身就有查禁犯罪的法定职责。如被害人存在过错,应对许某从宽处理甚至不应判处有罪。
再者,从一审判决书显示难以看出许某是否确有怀孕流产的事实?若是,导致许某怀孕流产的被害人就有赔偿或者补偿的义务,而过度索赔似不构成敲诈勒索罪。另外判决中无法看出许某以自己家人得知后要找被害人闹事以及自己购房、怀孕等为由索要财物属实,如不属实,其中是否有骗取的财物,是否有被害人自愿赠与的财物。一审法院应对每笔款项分别判处,而不能笼统将所有款项都认定为敲诈勒索所得。
“女辅警敲诈勒索案”作为敲诈勒索罪的典型案例,在实务中,行为人是否符合敲诈勒索罪的犯罪构成要件,案情复杂时还是比较难认定的。即使认定行为人符合敲诈勒索的犯罪构成要件,犯罪数额应认定为多少,被害人是否存在过错,对行为人能否从宽处理,也是最终量刑的标准。
该案件尚处于二审审理期间,最终的判决结果尚未知晓,该案件也将处于社会的舆论中作出最终判决,判决结果也应让社会大众感受到每个案件的公平正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