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5-03 00:53:51来源:法律常识
近日,湛江市检察院提起公诉的刘某走私毒品案在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本案系《刑事诉讼法》修改后湛江市针对重大刑事案件首次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案件。湛江市检察院张和林检察长出庭支持公诉,市中级人民法院廖万春院长担任审判长,为该市全面推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起到示范性作用。
该案由湛江海关缉私局侦查终结,被告人刘某受他人雇佣于2018年12月14日携带毒品从泰国乘坐飞机抵达湛江机场,在机场国际到达厅被抓获,并在行李中查获2921克氯胺酮,依法应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2019年3月15日,湛江市检察院受理该案后审查认为,该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刘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符合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该院建议以走私毒品罪判处刘某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二万元。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并在其见证下,刘某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庭审中,鉴于被告人已认罪认罚,张和林检察长保留了法庭调查、法庭辩论、最后陈述等必要环节,并简化了上述环节的部分内容:
法庭调查环节,着重核实被告人刘某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的自愿性和合法性,将本案证据打包向法庭出示并质证;
法庭辩论环节,控辩双方对本案的定性量刑无实质性分歧,被告人、辩护人均表示同意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内容。
整个庭审规范、简洁、顺畅,仅用时30分钟,取得了预期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休庭期间,张和林检察长向到庭观摩学习的检察官讲解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普通程序的开庭模式和应对策略。
经合议庭评议,法院当庭宣判:采纳市检察院精准量刑建议,判处被告人刘某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二万元。被告人表示服从判决,不提起上诉。
本案的成功办理,落实了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程序从简、实体从宽的要求,发挥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敦促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平息社会矛盾、节约司法成本等方面的优势,为今后该市办理认罪认罚案件提供了指引和借鉴。
来源:湛江检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