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5-03 01:14:02来源:法律常识
【办案机关】:东莞市公安局
【辩护对象】:王某
【辩护人】:东莞优秀专业刑事律师唐玉娟
【办案结果】:不批捕无罪释放
【案情简介】:
2018 年3月6日,王某因涉嫌抢劫罪被东莞市公安局某公安分局刑事拘留,其中王某是未成年人,年龄17周岁,在与朋友从网吧上网出来后,因为肚子饿没有吃,便伙同几名未成年人一起抢劫了一名从超市出来的妇女,抢了一些火腿肠、泡面等。
【办案经过】:
接手这个案件时,辩护人认为如果按照法律规定,王某等人犯抢劫罪本应该被判处3年以上有期徒刑的。但是本案为未成年团伙作案,他们主观上也是为了填饱肚子才抢食物的,犯罪情节显著轻微应当不认定为犯罪。本着对未成年犯案件的谨慎态度及避免年少无知的孩子留下人生污点,辩护人认真起草了取保候审申请书、不批捕法律意见书等,将以上认为情节显著,不认为是犯罪的意见同承办检察官积极沟通,终于在检察院审查批捕期间,成功为王某争取到不批捕的好结果。本案嫌疑人从被抓到释放仅仅 37 天,最终为王某争取到无罪。
【法律法规】:
《刑法》第十七条【刑事责任年龄】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