崇明著名刑事辩护律师(上海市崇明区律师所排名)

时间:2023-05-03 11:13:12来源:法律常识

崇明著名刑事辩护律师(上海市崇明区律师所排名)

为深入贯彻落实政法队伍教育整顿工作要求,坚持开门搞整顿,进一步推进顽瘴痼疾专项整治走深走实,现将崇明区政法系统顽瘴痼疾整治内容面向社会公开,接受群众监督。

崇明区委政法委机关

顽瘴痼疾整治内容清单

一、整治违反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的突出问题

政法委机关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等问题。

二、整治违规经商办企业和配偶、子女及其配偶违规从事经营活动问题

政法委机关干部违规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或者违规兼任职务、领取报酬,或者政法委机关干部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在其管辖的区域或者业务范围内从事可能影响其公正执行公务的经营活动。

三、整治违规参股借贷问题

政法委机关干部拥有非上市公司(企业)股份或者证券的;违规买卖股票或者进行其他证券投资的;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或者投资入股的。

四、整治以人民为中心的理念树得不牢问题

在推动社会治理、平安建设、突出矛盾化解及禁毒工作中,没有更好地站在全局工作的高度,努力协调各方,尽力推动平安崇明、法治崇明建设。

五、整治执法司法监督作用发挥不充分问题

执法监督覆盖面不广,执法监督措施不有力、方法不多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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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电话:021-59623250

邮寄地址:崇明区崇明大道8188号区委政法委队伍教育整顿办公室

崇明区人民法院

顽瘴痼疾整治内容清单

一、贯彻落实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中的突出问题

对落实“三个规定”重视不够、组织不力,不了解规定要求,不如实记录报告。宣传教育不到位,没有营造出良好的舆论氛围。对法院之外的组织和领导干部干预插手、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违规过问案件情况,不按规定录入“三个规定”记录报告系统或进行书面记录报告。违反规定为案件当事人说情打招呼。泄露办案工作秘密或者其他依法依规不得泄露的情况。以本人或特定关系人名义向律师或律师事务所筹资、借款借物,接受案件当事人及其请托人、律师请吃、送礼或其他利益。对法院工作人员亲属从事律师职业情况底数不清,监管不到位,对存在任职回避情形的人员未按规定要求及时调整工作岗位。法院工作人员不主动报告亲属从事律师职业情况,或不按规定提出任职回避申请。法院领导干部和审判执行人员的亲属违规以律师身份代理其任职法院和辖区法院诉讼执行案件。落实“三个规定”的体制机制不健全,责任落实不到位,对违反“三个规定”问题查处追责不力。其他违反“三个规定”的行为。

二、违规经商办企业和配偶、子女及其配偶违规从事经营活动,违规参股借贷的问题

独资经商办企业,与他人合资、合股、合作、合伙经商办企业,私自以承包、租赁、受聘等方式经商办企业。违规参与民间借贷、非法融资、有偿担保,违规拥有非上市公司股份或者证券,违规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或者投资入股。违反相关规定在经济组织、社会组织等单位中兼职,或者经批准兼职但获取薪酬、奖金、津贴等额外利益。利用职权或职务上的影响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或其他特定关系人从事经营活动提供帮助。其他违规经商办企业和配偶、子女及其配偶违规从事经营活动,违规参股借贷的行为。

三、办理暂予监外执行案件中的突出问题

对罪犯病情鉴定等材料审核不严,存在明显问题没有发现,甚至明知是虚假材料仍予以认定。在办理暂予监外执行案件过程中,接受罪犯、罪犯家属及其请托人请客送礼,甚至受贿、索贿。与刑罚执行机关干警、罪犯家属及其请托人私下串通,为罪犯违规暂予监外执行创造条件、出谋划策。帮助罪犯捏造事实、伪造材料、虚假立功。徇私舞弊办理暂予监外执行案件,甚至为涉黑涉恶人员充当保护伞。在罪犯交付执行过程中、暂予监外执行到期后不依法履行职责,导致罪犯脱管、漏管。其他违法办理暂予监外执行案件的行为。

四、“有案不立、压案不查、有罪不究”等审判执行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

违反立案登记制规定,采取发放立案指标、限定立案数量、拖延立案等方式,阻碍或限制当事人依法行使诉权。违反审判、执行期限管理规定,严重超审限,案件久拖不决,损害当事人合法权益。严重违反诉讼程序,滥用自由裁量权,利用审判执行权谋取私利,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出裁判。违反规定泄露审判秘密,或者依法依规不得泄露的案件情况。档案管理制度不落实,丢失卷宗、诉讼材料。违反财产保全、执行查封有关规定,超标的、超范围、超时限采取查封措施。查控、评估、处置财产不及时,执行案款清理不到位。虚假终本报结,有财产可供执行案件以终本方式结案。违规采取执行措施。在“套路贷”等虚假诉讼案件中违纪违法。审判执行工作中的其他违法违纪行为。

五、原法院工作人员违规到律师事务所当律师,或幕后当“法律顾问”,充当司法掮客问题

违反回避制度,对退休、调离、解聘、辞职、辞退、开除等离开法院工作岗位的人员从业情况监管不到位,审判人员及法院其他工作人员从法院离任后二年内,违规以律师身份担任诉讼代理(辩护)人。违反离职从业限制性规定,法院原领导干部离任后三年内、其他工作人员离任后二年内,接受原任职法院辖区内律师事务所的聘任或担任合伙人、设立人。以其他律师名义接受委托,隐名代理,在幕后充当“法律顾问”。充当司法掮客。原法院人员利用离任前职务身份及影响,或利用上下级法院间的工作关系、原任职法院的同事关系等,为案件承办法官与当事人、受托人、律师之间的违规接触交往牵线搭桥,或接受案件当事人、律师等的请托,违规干预过问案件,从中牟利。原法院工作人员违规到律师事务所当律师,或幕后当“法律顾问”,充当司法掮客的其他行为。

六、法官与律师不当接触交往的问题

收受律师或律师事务所礼金、礼品、消费卡、奖品、奖金、有价证券、微信红包等财物。以及由律师或律师事务所支付应由单位或者个人负担的费用。以本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和其他特定关系人名义向律师或律师事务所筹资、借款、借物。以提供法律咨询、法律服务等为名向律师或律师事务所收取费用或者其他好处。接受律师或律师事务所邀请,违反规定接受吃请、出入私人会所或者接受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参加律师或律师事务所提供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各类活动。默许、纵容、包庇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从律师或律师事务所谋取利益,以及违反规定与律师或律师事务所发生可能影响其公正司法的经济往来活动。违反规定安排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和其他特定关系人到律师事务所任职或者挂名领薪。干预和插手司法案件,为律师或律师事务所谋取不正当诉讼利益或者损害其合法权益。非因工作需要且未经所在单位组织安排,擅自参加律师或律师事务所举办的讲课、论坛、学术交流等活动。故意向律师泄露案件情况或审判秘密。未经单位和组织同意,私下会见涉案当事人及其委托的律师。为当事人推荐、介绍律师作为其代理人、辩护人,或者为律师介绍代理、辩护等法律服务业务。违反规定向明知是涉案当事人及其委托的律师提供咨询意见或者法律意见。其他通过律师或律师事务所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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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电话:021-59618560

邮寄地址:崇明区城桥镇人民路25号区法院队伍教育整顿办公室

崇明区人民检察院

顽瘴痼疾整治内容清单

一、重点整治贯彻落实“三个规定”不到位的问题

领导干部对落实“三个规定”重视不够、组织不力、表率作用不强,检察人员不熟悉、不掌握有关要求,不愿、不会、不敢如实记录报告,避重就轻、选择性填报或凑数填报等情形的;徇私、徇情或接受他人请托,违规过问或干预、插手司法办案的;违规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接触交往,甚至沆瀣一气、勾兑案件的;监督检查、通报曝光、追责问责机制不健全,以及对2018年以来已查处案件倒查发现不如实填报,导致“三个规定”落实不到位的;对外宣传不够,社会认知度不高的。

二、重点整治违规经商办企业和配偶、子女及其配偶违规从事经营活动的问题

检察人员违规经商办企业的;检察人员违反规定在经济组织、社会组织中兼职,或者经批准兼职但获取薪酬、奖金、津贴等额外利益的;检察人员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在该检察人员所任职检察院辖区和业务范围内从事可能影响其公正执行公务的经营活动的;检察官配偶、父母、子女,担任该检察官任职检察院辖区内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或者设立人的,在该检察官任职检察院辖区内以律师身份担任诉讼代理人、辩护人,或者为诉讼案件当事人提供其他有偿法律服务的。

三、重点整治违规参股借贷的问题

检察人员违规参与民间借贷、有偿担保,违规拥有非上市公司股份或者证券的;检察人员及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与所办案件当事人及其近亲属或代理律师存在违规借贷等不当经济往来行为的。

四、重点整治有案不立、压案不查、有罪不究等情形的问题

本院其他业务部门不及时向负责侦查部门移送司法工作人员涉嫌相关职务犯罪线索,或者负责侦查部门对线索不及时审查的;对公安机关应立案而不立案、不应立案而立案监督不力的;对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非羁押案件长期搁置、久拖不决的;审查逮捕、审查起诉阶段发现漏罪、漏犯,不依法追捕追诉,未依法监督侦查机关补充侦查的;对依法应当逮捕的犯罪嫌疑人作出不捕决定,或者对依法应当起诉的被告人作出不起诉决定,导致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对人民法院确有错误的判决、裁定,不依法提出抗诉或再审检察建议的;对民事、行政案件申请监督不依法受理,或者受理后不及时审查的;公益诉讼诉前检察建议发出后,简单以行政机关回复作为判断其是否依法履行职责的依据,不进行核实,导致整改不及时、不到位;对冤错案件中检察人员应当追责而未追责的。

五、重点整治违法违规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问题

对于刑罚执行机关的工作人员违法报请“减假暂”监督不力的;对于执行机关应当对罪犯提请暂予监外执行、假释而没有依法及时提请致罪犯在监管场所内死亡等严重后果监督不力的;对于审判人员违法裁定减刑、假释或者违法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监督不力的;对于监狱管理机关、公安机关的工作人员违法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监督不力的;对其它实体和程序违规违法获得“减假暂”监督不力的;检察人员直接参与违规违法“减假暂”或为违法行为提供方便、默认许可的;检察人员应当发现违规违法“减假暂”而没有发现,或者发现后不予纠正,或者提出纠正意见后不予跟进监督的;被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脱管、漏管,应当发现而没有发现,或者发现后监督不力的。

六、重点整治检察官离任后违规从事律师职业、充当司法掮客的问题

违反离职从业限制性规定。违反《检察官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以及以其他律师名义接受委托,隐名代理,在幕后充当“法律顾问”。充当司法掮客。检察机关原领导干部和检察官利用离任前职务身份和影响,或利用上下级检察院间工作关系、原任职检察院的同事关系等,为案件承办检察官与当事人及亲属、受托人、律师之间的违规接触交往牵线搭桥,或接受案件当事人、律师等的请托,违规干预过问案件,从中牟利。

七、其他需要重点整治的问题

不严格执行《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检察院不捕不诉案件告知规则(试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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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电话:021-59623462

邮寄地址:崇明区城桥镇人民路27号

上海市公安局崇明分局

顽瘴痼疾整治清单

一、违反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

重点整治接受他人请托的,违规过问或干预司法办案、插手具体案件办理的;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违规接触、交往、影响案件公正办理等。

二、违规经商办企业和配偶、子女及其配偶违规从事经营活动、违规参股借贷

重点整治公安民警违规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活动,或者违规兼任职务、领取报酬,或者违规参股借贷,或者违规受雇于任何组织、个人的;公安民警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在该公安民警分管的辖区和业务范围内违规从事可能影响其公正执行公务的经营活动的;公安机关党员领导干部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在该党员领导干部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的外商独资企业、中外合资企业中担任由外方委派、聘任的高级职务或者违规任职、兼职取酬等。

三、有案不立、压案不查、降格处理及违规取保候审

重点整治不依法如实受立案的,或者违规流转案件的;立而不侦、侦而不力、久拖不决的;刑事、行政案件降格处理的;不及时撤案的;违规取保候审,取保候审保证金管理不规范的;选择性、逐利性执法办案等。

四、违规违法办理罪犯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

重点整治直接或者纵容、唆使他人捏造事实或者出具虚假考核立功材料、病情鉴定等鉴别结论为罪犯提请减刑、假释和办理暂予监外执行的;违反法定程序为罪犯提请减刑、假释和办理暂予监外执行的;干预为罪犯提请减刑、假释和办理暂予监外执行或者施加压力要求他人违规违法为罪犯提请减刑、假释和办理暂予监外执行的;在为罪犯提请减刑、假释和办理暂予监外执行中收受贿赂、谋取私利等。

五、违规插手、干预经济纠纷

重点整治违反规定,以刑代民,干扰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正常审理、执行的;对无管辖权的案件线索违规立案的;以涉嫌刑事案件为名,替经济纠纷一方“拉偏架”,迫使经济纠纷另一方赔偿损失或者放弃合理利益诉求等。

六、“枪车酒赌毒密网”问题

重点整治枪弹管理制度落实不到位的;在值班、备勤、执行公务等期间饮酒的;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参与赌博或充当赌场“保护伞”的;吸食毒品或参与、包庇涉毒违法犯罪活动的;违规查询、泄露公民个人信息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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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电话:021-24060025

邮寄地址:崇明区崇明大道7800号上海市公安局崇明分局队伍教育整顿领导小组办公室

崇明区司法局

顽瘴痼疾整治内容清单

一、重点整治违反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的问题

(1)不清楚、不掌握“三个规定”内容;

(2)违反规定说情打招呼和干预案件;

(3)与律师、中介组织等不正当接触交往。

二、重点整治违规经商办企业和配偶、子女及其配偶违规从事经营活动、违规参股借贷的问题

(1)违反有关规定从事营利活动;

(2)违反规定兼职,或者经批准兼职但获取薪酬、资金、津贴等额外利益;

(3)在监狱、司法行政戒毒场所、院校劳务加工项目合作企业内参股、工作或者提供中介服务等。

三、重点整治违规违法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问题

(1)违规出具社区矫正评估意见;

(2)入矫、解矫办理不规范,社区矫正日常监管不到位;

(3)对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罪犯应收监而未依法提出收监建议。

四、重点整治公证、律师行业的突出问题

(1)法官、检察官离任后违规从事律师职业、充当司法掮客;

(2)公证、律师行业违法违规执业,损害群众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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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电话:021-59610253

邮寄地址:崇明区崇明大道8188号2号楼9楼南侧933室区司法局教育整顿办公室

根据中央关于开展全国政法队伍教育整顿的部署和市委安排,上海市政法队伍教育整顿第二指导组对我区政法队伍教育整顿工作开展驻点指导。

指导组进驻期间设立值班电话:

021-39368592

邮政信箱:

上海市A15002信箱

(指导组受理电话时间为每天8:00-20:00,受理信电日期为2021年3月9日至2021年6月30日。指导组主要受理我区区委政法委、法院、检察院、公安、司法行政机关和监狱政法干警问题的来信来电。其他不属于受理范围的问题,将按规定交由有关部门处理。)

编辑:张悦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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