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5-03 11:54:20来源:法律常识
广受关注的聂树斌案的律师在阅卷。律师们期待,执业权利能得到保障。资料图片
1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依法切实保障律师诉讼权利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规定》共10条,以三大诉讼法、律师法和相关司法解释为依据,进一步明确了人民法院对律师知情权、阅卷权、出庭权、辩护辩论权、有关申请权等诉讼权利以及人身安全的保障。
律师们对此有何反应?又有哪些建议?为此,记者采访了几位从业多年的律师。
律师们的那些“烦恼”
提起代理工作中的那些烦心事儿,出庭权得不到充分保障、辩论辩护权被过多限制、人身安全得不到法庭的保护、申请调查取证不被批准,是律师们提及最多的。
河南君志合律师事务所律师孙会东说:“开庭日期冲突是执业中常遇到的问题,有时候遇到两个、甚至三个案子同时开庭,申请改期,法院又以没有相关依据而不同意,就不得不委托别的律师去出庭。但别的律师仓促之中接手,对案子熟悉的程度会打折扣,既不利于维护当事人的权利,也容易引发当事人对律师和法官的不满。”
“民事案件中,律师在开庭时发言,常常被打断或限制,无法更全面地阐述委托人的观点和意见。申请调查取证不被批准的情况下,往往造成证据缺乏,证据链不完整,这些都会影响到最终的判决。”山东平正大律师事务所律师梁舒雅说。
江苏圆点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张孝明说,在刑事案件中,经常发生对方当事人在法庭上或休庭后,威胁、侮辱、诽谤律师的行为。此时,主审法官应及时制止并予解释。另外,庭审结束应单独开设辩护律师离庭通道。
律师法官共建新型关系
面对司法实践中的这些“尴尬”,律师们有自己的理解与认识。淮安市律师协会副会长、江苏引航律师事务所主任潘虹认为,主要矛盾在于,法院案多人少、法官工作压力大以及部分法官对律师权利保障不够重视。
张孝明也指出,某些法官对律师的执业权利认识有偏差,有些是法官的官本位观念在作祟,也有些法官还没形成程序正义的观念。最关键的是,法官与律师的彼此尊重还未形成,法律职业共同体的概念,还未真正形成。
对于律师们切身遭遇到的这些问题,政法机关积极回应。去年8月20日,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召开的全国律师工作会议上,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中央政法委书记孟建柱提出:我国要积极构建司法人员和律师的新型关系,共同促进社会主义法治文明进步。
“亮点”点亮职业路
四川省广元市律师协会会长、四川神咏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殷勇对《规定》的总体评价是:《规定》的出台,体现了人民法院贯彻落实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要求,实现司法为民、公正司法,提高司法公信力的决心和勇气,是人民法院切实尊重和保障律师诉讼权利、积极为律师依法履职提供支持和便利的具体措施,解决了律师参与诉讼活动最为关切的现实问题,也增强了律师履职的信心。
潘虹认为,《规定》切实保障了律师的诉讼权利,增加了司法公开、透明度,提高了律师办案的质量和效率,减少了办案费用。
对于《规定》中的“亮点”,律师们也充满信心和期待。
殷勇指出了三点:一是在知情权的保护上,律师服务平台为律师了解案件审执情况,提供了很大的帮助和便利。二是在律师人身权的保护上,从制度层面有了刚性的约束。三是在辩论、辩护权的保护上,除律师发言过于重复、与案件无关或者相关问题已在庭前达成一致等三种情况外,不得随意打断律师的发言,律师辩论、辩护权的保护更加细化和明确。
潘虹认为,《规定》第九、第十条是新的内容。这些规定对保障律师权利,更具体更具有操作性,如:第九条的网上立案规定,给律师提供了很大的便利,将极大地提高律师的办案效率。
还有哪些薄弱环节有待加强
10条新规出台后,律师执业权利的保障还有哪些可以加强之处? 律师们认为,主要有两类:
一是进一步强化诉讼服务。比如,广西壮族自治区融水苗族自治县求衡律所律师梁威军建议,法律文书生效证明应当统一由法院的一个部门办理;应当规定二审的案件结案后多长时间内必须将案卷退回一审法院,以便当事人及时申请执行。
二是进一步细化保障措施。潘虹提出,第三条保障律师出庭权的规定中,如果律师因正当理由请求变更开庭日期的,应当准许。而不应当是在征询其他当事人意见后准许。第四条依法保障律师辩论、辩护权的规定中,对于打断律师发言的规定应当具体,不应当使用“等”这样的概括表达。如果能将保障律师的权利变成法律规定,将更加保障律师在司法活动中的权利。
“当然,任何规定都不能一蹴而就,也不能解决全部问题。比如第十条:保障律师诉讼权利的救济机制,这一规定过于笼统和模糊。”殷勇说,“如果法官怠于保护律师诉讼权利,那么,受理律师投诉的部门、处理律师投诉的程序、办结律师投诉的时限等,这些都不够具体和明确,期待有更加明确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