闵行刑事律师收费情况(闵行区律师事务所电话号码)

时间:2023-05-03 12:33:18来源:法律常识

闵行刑事律师收费情况(闵行区律师事务所电话号码)

今天(12月29日)上午,备受关注的闵行交警茆盛泉被拖行致死一案在上海市第一中级法院公开宣判。被告人孙浩杰因犯故意伤害罪,一审被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经依法审理查明,2015年3月11日17时25分许,被告人孙浩杰驾驶宝马X3越野车,行驶至闵行区吴中路虹许路路口时,因超越停车线被在该路口的交警茆盛泉纠正。之后,孙浩杰从直行车道径直行驶至左转弯到虹许路的待转区,茆盛泉再次上前指出其违反交通法规,孙浩杰不服从茆盛泉的现场指令,驾驶车辆强行加速左转,将茆盛泉拖拽倒地,茆盛泉因颅脑损伤被送医后抢救无效,于当晚22时45分死亡。孙浩杰犯罪后自动投案,并供述自己的上述罪行。检方认为孙浩杰有自首情节。

在8月19日的庭审现场,对于起诉书的指控,孙浩杰提出起诉书内提到的“拖拽倒地”的行为描述与事实不符。而对起诉罪名,孙浩杰提出异议,他称:“不懂法律不知道,但我肯定没有故意伤害。”

此外,记者还从一审的庭审现场获悉,3月23日成为该案的重要转折点,被告人孙浩杰在3月23日前所做的5份笔录均承认左转时看到交警抓住车窗,但3月23日之后,对于这一情节,孙浩杰均予以否认。

【浙江新闻 】

庭审回顾:

司机翻供,否认故意伤害

2015年8月19日上午9时30分,庭审正式开始,孙浩杰身高约1.65米,身材瘦小,相貌斯文,身着白色T恤,被法警带入法庭。坐上被告席前,他的目光盯着旁听席,不停搜寻家人的身影。

孙浩杰系本市一网络科技公司法定代表人,因涉嫌故意伤害现场执勤交警并致其死亡,于今年3月12日被上海市公安局闵行分局刑事拘留,3月23日经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批准被执行逮捕。6月29日,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依法向法院提起公诉。

据公诉机关指控,3月11日17时25分左右,孙浩杰驾驶宝马X3越野车行驶至闵行区吴中路、虹许路路口时,因超越停车线被在路口执勤的交警茆 盛泉纠正。之后,孙浩杰从直行车道径直行驶至左转弯到虹许路的待转区,茆盛泉再次上前指出其违反交通法规的行为,孙浩杰不服从茆盛泉要求其直行的现场指 令,驾驶车辆强行加速左转,将正在制止其违法行为的茆盛泉拖拽倒地,茆盛泉因颅脑损伤被送医后抢救无效于当晚22点45分死亡。

公诉机关认为,孙浩杰故意伤害他人,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应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刑事责任。

公诉人当庭出示了案发时视频资料、执法记录仪录音及录音记录、检验报告、被告人供述、多名证人证言、多份鉴定意见书等证据材料。当法庭的大屏幕出现事发一幕的视频片段时,旁听席上的茆盛泉母亲忍不住抽泣。

“我认为,公诉人说的经过不是事实,起诉书对交警倒地的事实认定并不恰当,描述与事实有差异。”审理过程中,孙浩杰对起诉指控其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提出异议,认为自己并未驾驶车辆将被害人拖拽倒地,否认故意伤害。

不过,在最后陈述中,孙浩杰坦言茆盛泉的牺牲与自己脱离不了关系,自己须对此承担法律责任,“我非常地自责与内疚……向被害人家属表示非常的抱歉,当时完全没有预料到会有这么严重的后果”,并表示希望法院对自己作出公开、公正的判决。

庭审持续近6个小时。法院未当庭就本案作出判决。

庭审焦点:

事发时为何不服从交警指挥?

被告“自认已在待转区,交警于情于理应该让我左转”

孙浩杰称,他是一名有着10年驾龄的老司机。事发当天,他从闵行区环镇南路的公司出发前往人民广场,途经虹梅路、吴中路至虹许路。“这条路我差 不多每天都走,从吴中路转至虹许路的左转车道只有一条,而且那时恰逢下班高峰,车非常多,我拐不进左转车道,就沿着直行车道一直驶到路口,打算从直行车道 变道至左转弯待转区。”

孙浩杰表示,这并不是他第一次这样做,之前他这样“走捷径”时,路口执勤的交警不仅没有阻拦,还挥手示意尽快通过。在孙浩杰眼中,交警默认在高峰时期可以如此通融。不过,他这一次却在茆盛泉处碰了壁。

据孙浩杰回忆,在直行车道驶到路口时遇到红灯,他打算趁机转到左转弯待转区,谁知被茆盛泉发现。茆盛泉要求他退回停车线后,他照做了。等到直行 灯变绿时,他打算再次行驶到左转弯待转区,谁知又被茆盛泉发现。茆盛泉敲击车窗后,孙浩杰摇下车窗,表明自己想左转,但遭到拒绝。双方交涉片刻,孙浩杰看 到左转弯绿灯亮了,于是驾车左转驶入虹许路。

对于不服从交警指挥的原因,孙浩杰表示,当时比较着急,并认为在车辆已经进入左转待转区的情况下,交警于情于理应该让其左转。

不过,上述说法遭到公诉人的驳斥。公诉人当庭播放了孙浩杰车内行驶记录仪拍下的视频,显示事发当天吴中路左转车道上排队车辆并不多,孙浩杰完全有机会变道进入左转车道。此外,按照交通法规,茆盛泉的处置行为没有任何不妥当之处。

是否发现交警抓住车窗框?

被告4份笔录均承认,庭审辩称“只为表现好”

庭审中,控辩双方针锋相对的最大焦点是“孙浩杰驾车强行左转时,是否发现交警抓住车窗框”,这将决定孙浩杰在事发时的主观意图。

公诉人提供了孙浩杰在派出所的多份笔录证据。例如,3月11日18时许,孙浩杰在第一份笔录里称:“交警上来抓我车窗,我油门踩猛了,他被我带 倒在地……”。当晚21点多,孙浩杰在第二份笔录里称:“交警叫我直行,但左转弯灯已经变绿,我想先左转停下后再和他理论……感觉交警碰到了车窗,是不是 拉住窗框,不清楚……”。在3月12日的笔录中,孙浩杰称:“我觉得这个警察不讲道理,我有点生气,看到交警的手抓住车窗……”。在3月13日的笔录中, 孙浩杰称:“交警还是叫我直行,我想尽快左转过去,发现交警抓住我的车窗……”。

公诉人指出,多份笔录证明孙浩杰在事发时曾发现交警抓住了车窗框,但他依然执意驾驶。此外,前来处置事故的民警的执法记录仪记录了和孙浩杰的对话,其中孙浩杰说道:“他(茆盛泉)在后面想拉住我,他自己摔倒的……”、“我想拉住他(茆盛泉),不让他摔倒……”。

不过,孙浩杰对此当庭予以否认,并称此前笔录中所述的情况并不是自己的真实想法。他表示,案发后办案民警曾把事发的视频录像通过手机播放给他 看,为了让自己表现好点,才做出“看到交警手抓住车窗”的描述。法庭上,孙浩杰坚称,自己虽然用余光看到茆盛泉站在车的左侧,但确实没有看到茆盛泉伸手抓 住车窗框。

孙浩杰的辩护律师则表示,前来处置事故的民警的执法记录仪中记录的对话里,未听到孙浩杰说过“我想拉住他(茆盛泉),不让他摔倒……”。记者当庭听了一遍,发现噪音较嘈杂,未听清楚这句话。

指挥棒是否伸到孙浩杰胸前?

律师称,动作太快,被告未注意

庭审中,公诉人播放了从案发地附近一家酒楼监控录像采集的视频资料,画面显示,孙浩杰驾驶的车辆缓缓启动,茆盛泉发现后上前用左手抓住车窗框,握着指挥棒的右手伸进驾驶室。由于指挥棒长约30厘米,且闪烁红色LED灯光。“如此明显,孙浩杰难道看不见吗?”

对此,孙浩杰的辩护律师指出,通过视频慢放功能,指挥棒从伸进驾驶室到消失在画面中,仅有五帧画面,也就是0.2秒的时间。事发时孙浩杰内心慌乱,担心交警来抓他,因此在这么短时间里没有注意到指挥棒也是情有可原。

此外,律师还提出,从事后公布的茆盛泉的伤情来看,其右手腕有伤,这表明他把指挥棒伸入驾驶室后,并不是平行地探到孙浩杰胸前,而是垂直向下探 去,因此孙浩杰也无法注意到指挥棒。由于茆盛泉追赶孙浩杰过程中,没有发出“停下”等喝止声,被汽车甩飞后也未呼救,因此孙浩杰确实对拖拽交警不知情。

故意伤害致死还是过失致人死亡?

公诉人:被告有伤害他人的故意,且造成他人死亡的严重后果

公诉方认为,茆盛泉的死亡与孙浩杰强行驾车拖行存在直接因果关系,孙浩杰伤害茆盛泉的主观意愿明显,相关单位的鉴定报告也显示,孙浩杰在急速驶 离现场时,并未减速。“从主观来说,孙浩杰有伤害他人的故意,从客观来说,已造成他人死亡的严重后果,因此符合故意伤害罪的要件,且需要承担加重的责 任。”

公诉人还认为,孙浩杰的行为不符合交通肇事罪、过失伤害罪或妨害公务罪。虽然孙浩杰主动向警方投案,但之后对供述翻供,对主要的事实不予认可,因此不能认定为自首。

不过,孙浩杰的辩护律师认为,孙浩杰的行为不符合故意伤害致死的情形,孙浩杰并不希望、追求或放任茆盛泉受到伤害,也可排除临时起意加害,更适用刑法中过失致人死亡的罪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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