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5-03 15:37:40来源:法律常识
公诉机关指控:2018年年底,被告人Y某某、X某某对外称自己可以低价取得南宁市某单位的房改指标房,受害人得知消息后决定出资向被告人二人购买两套单位房改房的指标,2018年12月17日,受害人将30万元购房指标款转入Y某某指定的账户内。二人在收取被害人的30万元购房款后并未帮助被害人进行购房,而是将钱款用于个人其它用途。2019年1月,被告人X某某以投资学校食材配送生意可获得高额利益回报为由,诱骗受害人出资。受害人将30万元人民币转入X某某指定的账户内。X某某在收取被害人将钱款用于个人消费、偿还债务。
一审法院判决认定:
被告人X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有能力购买指标房的事实和虚构做配送生意需要打点人情关系的事实诈骗他人财物,共骗取被害60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构成诈骗罪。被告人Y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被告人X某某虚构有能力购买指标房的事实诈骗他人财物,骗取被害人30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构成诈骗罪。
一、被告人X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二十万元;
二、被告人Y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
第一,6次会见了解案情,与当事人充分沟通。
本案在2022年1月26日当事人家属确定委托后,龚律师、黄律师从寒冷的冬天到炎热的夏天先后6次,到南宁市第二看守所会见X某某整个二审阶段与X某某进行了充分的沟通。
第二,积极与家属联系,收集有利于被告人的新证据。
经过多方努力,辩护人收集有利于被告人的新证据并提交给二审法庭,如购买指标房客观存在的事实和证言等,证明上诉人不构成诈骗。
第三,与法官有效沟通,争取到二审开庭审理的机会。
二审当中,辩护一开始就向法院提出开庭审理的书面申请,但二审法院起初还是做出书面审理的决定,辩护人多次和法官进行沟通,向法官详细阐述了本案二审开庭的必要性,并向法院提交了二审阶段家属提供的新证据。法官最后决定公开开庭审理本案。
我们认为一审法院认定上诉人X某某第一起事实构成诈骗罪属于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我们对于一审判决书基于X某某的几个行为认定第一起事实有非法占有被害人财物的目的一一进行了反驳。
辩护人认为本案X某某既无非法占有的目的,也无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等骗取被害人财物的行为,被害人没有因为陷入错误认识而处分财产。
1.主观方面,由X某某的涉案行为无法推定出他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被害人财产的目的,不构成诈骗罪。本案双方存在合同关系,双方签订了委托协议,被害人委托X某某寻找指标房,如果没有房则全部退还本金,而X某某前夫父母有资格获得还建房,协议签订后项目还未开工被害人即要求退会定金,不能认定X某某不积极履行合同。
2.客观方面,X某某没有实施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诈骗行为,不符合诈骗罪的客观构成要件。
二审法院改判X某某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五万。
2019年,全国人大代表朱列玉、全国政协委员朱征夫分别就“刑事案件二审”审理方式提出建议。二位代表注意到有些地方审理刑事上诉案件,直接通过书面审理作出判决,开庭审理倒成了“例外”。朱列玉提出建议:修改《刑事诉讼法》,二审刑事案件取消书面审理,规定必须开庭,以更好地保障当事人的辩护权,进一步避免冤假错案的发生。朱征夫也建议,“明确规定刑事案件二审应当以开庭审理为原则,严格限制不开庭审理的适用。”
辩护人认为刑事案件二审开庭审理很重要,不开庭审理,当事人,以及辩护律师就没有机会充分表达观点和意见,只能通过书面材料向法官阐述自己的意见,具有一定局限性。有律师甚至感慨:“为开庭而斗争,是法治的悲剧”!但是现阶段,我们必须为开庭而斗争,充分保障当事人的上诉权益,防止冤假错案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