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5-03 16:28:41来源:法律常识
来源:人民网-强国论坛 原创稿
人民网北京8月21日电 (唐佳、朱江、实习生刘鸣曦)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20日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将于明年3月1日起施行。
中共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政治和法律教研部原宪法与行政法教研室主任傅思明表示,此次表决通过的医师法对原执业医师法的进行了较大幅度的修改,并将法律名称由执业医师法改为医师法,与教师、法官、律师等涉及职业类别的法律名称协调统一。
“此次通过的医师法,意义在于把医师以前在执业活动中经常遭遇到模棱两可的问题予以明确,为医师的正常执业提供了坚实的法律依据。”中共中央党校有颐居养老照料中心医学博士侯北辰说。
就广大网友热议的“因自愿实施急救造成受助人损害的,不承担民事责任”的规定,傅思明看来,这一方面是通过立法作出更加人性化的规定,体现对人民群众生命权、健康权的尊重和保护;另一方面,通过立法明确医师在公共场所因自愿实施急救造成受助人损害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打消了医师助人的后顾之忧。
近年来,医师由于在公共场所出手救人反招致责任纠纷的事件时常见诸报端。例如在2017年9月7日,辽宁省沈阳市康平县,一居民到药房买药时突然出现猝死症状,一名医师当场采取急救措施。但由于受救者出现了肋骨骨折等问题,遂起诉要求该医师进行赔偿。
实际上,原执业医师法对医师施救有明确要求:对急危患者,医师应当采取紧急措施进行诊治;不得拒绝急救处置。而前述事件的不时发生,让医师群体对“救不救”多了一些顾虑。
对此,民法典第184条规定,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这被不少人称作是‘好人条款’。”
“医师法作为特别法,针对医师这一特定的职业群体作出明确规定,提出了更高的职业道德要求。”在傅思明看来,此次医师法重申这一原则,并非多余。其中,就“公共交通工具等公共场所”的限定,他强调,这是为了与医师在医疗机构内的急救行为进行区分。
傅思明强调,医师法对于“公共交通工具等公共场所”的限定,也是为了与医师在医疗机构内的急救行为进行区分。
“值得注意的是,该规定还需考虑救助者造成受助者损害是否出于故意,也就是说,这种损害是责任事故还是技术事故。”傅思明强调,这不仅关系到判定救助者是否带有善意,也能有效避免对受助者的恶意损害。
“然而实践中,由于医师是具有专业知识和技能的人,社会对医师救人的期待必然更高。”傅思明强调,消除医师对于在公共场所救助他人引发的责任纠纷很有必要,如此才能让医师当有人需要急救时无有后顾之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