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5-03 16:34:35来源:法律常识
安徽省阜阳市政法委在全市范围下发相关指导意见,要求对信访活动中的违法犯罪行为从速、从重打击,并对一些《刑法》规定的犯罪情形作出解释指导。专家称,政法委直接对法律下文件解释并不合适,阜阳市政法委无法律解释权。
《财经》记者 何光伟/文
安徽省阜阳市政法委在全市范围内下文,指导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打击信访活动中违法犯罪行为,对一些情形要求“从重”“从速”,并对一些《刑法》规定的犯罪情形作出解释指导。
近日,《财经》记者获得一份印发于2014年6月25日、名为《关于依法打击信访活动中违法犯罪行为的指导意见》(下称《意见》)的文件,落款是中共阜阳市委政法委委员会办公室。
《意见》称,制定《意见》是为打击信访活动中的违法犯罪行为,依据是《刑法》、《刑事诉讼法》、《治安管理处罚法》、《集会游行示威法》、《信访条例》等法律法规。
《意见》对一些信访行为进行了细化界定,甚至对《刑法》中一些犯罪情形及适用问题进行了解释指导。
比如,《意见》称,聚众人数在30人以上、聚众堵塞道路致交通中断或者堵塞1小时以上、在交通繁忙时段或者路段堵塞道路致交通阻塞也被认定为“情节严重”,对首要分子可依照《刑法》第291条规定以聚众扰乱交通秩序罪定罪处罚。
《意见》规定,在天安门、新华门、外国驻华使馆、联合国驻华机构、党和国家领导人住所及其周边等北京重点场所和地区或者其他非信访接待场所信访滞留三次以上,或者被治安处罚后再次实施前述行为的,应当视为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依照《刑法》第293条规定,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意见》称,向党政机关或者涉事单位施压,情节严重的也应依据《刑法》第293条规定,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而以实施非正常上访相要挟,向党政机关或者涉事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索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索要财物的,依照《刑法》第274条之规定,以敲诈勒索罪定罪处罚。
《意见》还分别对公、检、法在处理违法信访案件时的程序上提出建议。
《意见》要求公安机关接到报案或信访工作部门的书面通报后,应及时调查取证,符合刑事案件立案条件的,应当立案侦查,符合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条件的,及时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对于一时难以查清的案件,“应当继续调查,积累证据,适时打击处理”。
《意见》要求检察机关对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凡符合逮捕条件的,应当批准逮捕;对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凡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提起公诉。
《意见》要求法院对检察机关提起公诉的案件,应当从快审判,被告人拒不认罪的,从重处罚;被告人确有悔改表现并符合缓刑条件的,可以适用缓刑,但应当确定较长的缓刑考验期。在缓刑考验期内,违反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再次实施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罪。
《意见》还要求各级信访工作部门应当及时将信访活动中出现的违法犯罪问题以书面形式向公安机关通报,并配合提供信访人在信访工作场所或者其他地点实施违法犯罪行为的证据。
在工作机制上,《意见》要求县市两级党委政法委建立依法打击信访活动中违法犯罪工作协调会议制度,由政法委书记或者分管信访维稳工作的副书记主持、公检法三机关向同级工作协调会议书面报告相关案件情况。
《意见》强调,在审理相关案件时,政法部门不得在法律文书中援引《意见》。
在北京理工大学法学院教授徐昕看来,政法委直接对法律下文件解释不合适,阜阳市政法委无法律解释权。
徐昕表示,信访是《宪法》赋予当事人的权利。对当事人的权利进行“依法制裁”,也侵犯了当事人的权利。
北京尚权律师事务所律师毛立新认为,《意见》不对外公开,不允许政法机关在法律文书中援引,不符合法律规范的公开性要求,不应用作办案的依据。
在毛立新看来,工作机制以“协调会议”的形式是恢复了公检法联合办案的做法,取消或削弱了公检法之间应有的监督制约,违反了政法委不干预个案处理的要求,是反法治的做法。
阜阳市政法委办公室的工作人员在电话里向《财经》记者透露,《意见》是阜阳市政法委执法监督室下发。
阜阳市政法委执法监督室的工作人员先以不知情为由拒绝接受《财经》记者采访,又以若采访需经阜阳市委宣传部同意安排才能回答相关问题为由挂掉电话。
阜阳市委宣传部的工作人员表示可向阜阳市政府新闻办咨询,《财经》记者在15日多次拨打阜阳市政府新闻办电话,一直处于无人接听状态。截至发稿,阜阳政法委未有回复。
至今,《意见》仍在实施。据参与过阜阳市相关信访案件辩护的律师透露,自《意见》下发以来,阜阳市已有多位访民被要求从速、从重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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