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5-03 18:36:35来源:法律常识
1.公安在立案时认定的罪名,与检察院最终起诉的罪名不同,是较为普遍的事情。
甚至,公安在立案时认定的罪名与提请检察院批捕的罪名都是不同的,也都是比较普遍的事情。
原因很简单,只要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那么公安机关就可以对事情进行立案。
而公安机关在初步侦查时,是无法了解到事情的全貌、细节等,很多罪名之间是有很多细节区别的,有的行为相同,但目的不同,那么往往罪名就是不同的,但目的这一要素,初步侦查是很难把握的。
因此,初步所定的罪名与最终要认定的罪名不同,是很正常的
就像现在很多非法集资案件,有的公安机关一开始会把案件认定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然而,在侦查一段时间后,发现相应的负责人有挥霍集资款等行为,于是,后期你就会发现检察院是以集资诈骗罪批准逮捕的。
2.检察院也是可能在后期起诉时,变更罪名的。
笔者团队目前所办理的一起套路贷案件中,公安机关在起诉意见书中,认为我们的当事人构成诈骗罪、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通过团队律师与检察官的沟通、提交专业的法律意见,最终,将敲诈勒索罪成功在起诉前打掉。
3.案件到了法院阶段,变更罪名的可能性不大,但也是有的。
这跟法院的职能有关,只有在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但检察院指控的罪名与审理认定的罪名不一致时,法院才可以直接变更罪名,并作出有罪判决。
当然了,通常情况下,检察院会撤回起诉,然后变更罪名,重新起诉。
在笔者办理的一起走私案件中,法院在参考了辩护律师的无罪辩护意见后,发现确实不构成走私犯罪,但还是想变更罪名达到惩罚“犯罪”的目的,不想轻易无罪,但法律规定如此,若法院强行判下,相信不仅是辩护律师,连当事人本人也不会就此止步的。
至于如何处理,这点往往是律师该做的,结果不同,往往是因为获取的证据有区别。
律师通过会见当事人、阅卷,便可以把案卷中侦查机关可能收集的证据,以及证据中存在的问题审查清楚,这样对于每个阶段的罪名认定的差别就会有所把握,如此针对罪名中的细微差别,提交相应的法律意见,才会得到更好的处理结果。
来源:仁寿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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