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5-03 19:21:05来源:法律常识
因三年疫情影响,公司经营业绩下滑,相应地,公司很可能会调减员工工资,或者与员工解约,因而近来劳动争议案件频发,这些案件多集中在经济补偿问题上,很少有案件是关于劳动关系是否成立的。德恒北京办公室康欣律师代理了系列关于劳动关系是否成立的案件,这些案件虽表面上是劳动合同纠纷,实际上却是股东矛盾、公司控制权争夺纠纷,该系列案件对于劳动关系的认定以及公司治理具有借鉴意义。
在劳动仲裁阶段,涉案人员的仲裁请求被驳回,理由是他们不能证明自己实际为公司提供过劳动,没有实际在岗上班。涉案人员不服,提起一审诉讼,后被北京某区法院支持,该院认为,原告提交的参保人员增加表、劳动合同、工作卡、任命书、授权委托书等证据已经形成了一个完整的证据链,足以证明劳动关系成立,公司应支付劳动报酬达400余万元。随即,其他数名人员也提起了法律程序,诉求及事实理由与前面三人一致。
公司对区法院一审判决结果不服,德恒律师二审介入案件,代理公司提起上诉。二审公司压力非常大,如果上诉请求被驳回,那些尚未起诉的人员也将效仿,公司将面临千万元债务。
该案争议焦点就是劳动关系是否成立,通过深入了解公司正常的劳动合同的订立流程、工资标准、工资发放情况、员工职级、考勤、社保情况,德恒律师提出先“破”后“立”的代理思路。
代理律师除了让法官了解劳动关系相关的事实之外,更多地是引导法官关注股东之间长达数年的纷争,以及A谎称公司营业执照丢失与私刻公司印章的事实。同时二审补充系列新证据,尤其是庭审现场提供公司原来的印章,以证明一审原告提供的所谓的劳动合同上的印章的真实来源。
最终,北京某中院二审认定劳动关系不成立,撤销了一审判决,驳回了涉案人员的全部诉讼请求。此后,他们不服向北京高院提起再审申请,被以同样的理由驳回。案件的胜诉为涉案公司避免了近千万元的损失。
这起系列案件的启发:
(1)劳动合同是否成立以是否存在实际用工为标准,不在于是否签订过劳动合同,是否存在实际用工关键要从两个方面去把握,首先是否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其次,所提供的劳动是否是用人单位的业务组成部分。
(2)公司法定代表人与股东身份重合时,该人所从事的以公司名义的行为也有可能是为了个人私益,公司并不一定都要承受其个人行为的后果。《民法典》第61条第二款规定:“法定代表人以法人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法人承受。”该条有其具体的适用场景,并不是一成不变的。
(3)一家公司可能同时有多个印章,但并不是合同上有了公司的印章,法律后果就都由公司承担,非公司真实意志的合同须构成表见代表或者表见代理才对公司有效。构成表见代表或者表见代理需要综合各种因素来判断,其中最关键的就是公司有相关的过错行为让相对人有合理理由相信所谓的代表人或者代理人有相应的授权,在相对人自己明知或者尽到必要的注意就可以发现行为人无权代表或者无权代理的情况下,公司并不受该合同的效力约束。
负责人介绍:
康欣,德恒北京办公室律师;天津仲裁委仲裁员,四川省供应链服务行业协会金融专委会专家,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供应链金融分会特约研究员,《国际金融报》特约分析员。擅长投融资、公司股权、公司治理等商事争议解决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