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5-03 21:21:31来源:法律常识
随着经济社会的持续发展,城乡人民生活水平显著提高,家庭汽车保有量也大幅上升。机动车尤其是私家车在方便群众出行、提高生活质量的同时,也呈现出交通事故高发态势,严重损害了群众的生命财产。2013年至2016年,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法院审结机动车交通事故案件数为3236件,占该院同期案件受理总数的8.22%,呈逐年增长态势。从案件裁判方式看,以判决方式结案的为52.2%,以调解方式结案的为26.8%,其他为21%,该类案件呈现案件数多、判决率高、调解率低的现象。
案件高发的成因
一是机动车保有量大。自国家实行机动车购置税减半政策后,小型汽车的销售大幅度提升。据公安部交管局发布的数据显示,目前全国机动车保有量达2.9亿辆,私家车数量大约1.46亿辆,平均每百户家庭拥有36辆,在三四线城市尤其是绝大多数县级城市不限购的情况下,机动车数量井喷式增长。
二是保险制度不合理。我国现行机动车保险制度包含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保险法规定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赔偿限额内不区分事故责任全额理赔。这一弊端导致碰瓷现象时常发生,且发生交通事故后有保险的机动车一方主动要求承担全责现象较为普遍。
三是理赔公司、律师兴诉。部分机动车交通事故理赔公司、律师凭借财力、专业优势,恶意欺骗伤者买断案件,再以代理人名义向法院起诉,将一些伤情较轻的、争议不大的、可以调解的纠纷人为地引入到法院,导致该类诉讼案件增多、调解难。
四是理赔机制不畅通。当前各保险公司未能与交警部门建立联动协调机制,发生交通事故后仅派员到场固定证据,后期未能与交警、法院做好协调、理赔工作,主动理赔意识淡薄,导致该类案件调解率低、诉讼周期延长。
五是保险公司缠诉。一审交通事故案件上诉率偏高,对于事实清楚、赔偿标准及数额争议较小的案件,保险公司常态化采取上诉措施拖延一审判决的生效时间,延缓赔偿金的支付,并寄希望于二审中通过调解方式让伤者主动放弃部分权益。
化解纠纷的对策建议
一是加强法制宣传力度。机动车保有量持续增长是经济发展向好的表现,控制车辆数并非明智之举。利用多种方式开展交通法规宣传,提醒广大公众尤其是农村地区民众,遵守交通规则、注意交通安全。提高民众法治意识,通过正规渠道合法维权,切莫病急乱投医而随意与理赔公司签订委托协议。
二是依法打击风险代理。法院受理交通事故案件时严格审查是否为当事人的真实诉求,审理过程中对伤情较轻者尽可能要求本人出庭陈述案件事实、参与案件的协调,要求原告提供本人的银行卡账号为赔偿金支付账号,将赔偿金直接交付给伤者,发现风险代理的报司法部门严肃查办。
三是电动车安全勿忽视。电动自行车属于非机动车,但行驶速度可达40公里/时,驾驶人员无需资质认证,亦没有专业培训,安全驾驶意识十分淡薄,随意变道、闯红灯、逆向行驶、酒后驾驶等现象比较普遍,有些电动自行车年久失修,制动和转向系统等存在安全隐患,且目前还无法投保交强险,事故发生后侵权人的赔付能力相对较差。
四是保险公司按规理赔。对于事故责任划分清晰的案件,保险公司切勿缠诉,强化诉前调解并积极依法理赔。对于事实认定清楚、赔偿标准及依据合法合理的案件,保险公司应该直接向伤者理赔,无需纠结于诉讼或者滥用上诉权而故意拖延诉讼。
五是构建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增加行车安全、减低事故发生率固然重要,在事故发生后积极化解纠纷更为重要。在交警部门设立保险理赔窗口,第一时间固定证据、建立理赔渠道;在法院立案庭设立交通事故调解点,强化诉前理赔程序;审理阶段实行交通事故案件要素式审判,最大限度地缩短审理周期,明确争议焦点、优化诉讼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