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5-03 23:17:23来源:法律常识
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一法官办案过程中严重不负责任,将原本在某单位工作的罪犯错误写为“无业”,且未将生效判决书送达罪犯单位,导致国家损失137万余元。近日,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察哈尔右翼后旗(以下简称察右后旗)人民法院以玩忽职守罪判处该法官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
云某某案发前系乌兰察布市某法院刑事审判庭庭长。2020年1月2日,乌兰察布市察右后旗人民检察院指控云某某犯玩忽职守罪,向察右后旗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云某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于2011年12月在担任某法院刑事审判庭庭长期间,审查郝某过失致人死亡一案时,严重不负责任,将郝某的职业信息“乌兰察布某单位职工”错误填写为“无业”,导致乌兰察布某单位没有收到郝某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判决书而未与郝某解除劳动合同,继续给郝某发放工资奖金并交纳五险一金达137万余元,造成重大损失。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云某某作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严重不负责任,致使国家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触犯了《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之规定,应当以玩忽职守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法院依法惩处。同时提出对云某某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适用缓刑的量刑建议。
日前,该案在内蒙古自治区察右后旗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庭审中,被告人云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没有异议,并表示认罪、悔罪,希望法庭能够对其从轻、减轻处罚。
被告人云某某的两位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云某某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并称云某某已认识到自己的行为严重失职,认罪态度诚恳,且属于初犯,既往表现良好,案发后自愿签署认罪、认罚书,希望法庭对其从轻、从宽处罚,并建议对其适用缓刑。
察右后旗人民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云某某于2003年1月2日任某某法院刑事审判庭庭长,期间负责审查和承办刑事案件。2011年12月20日,某某人民检察院向某某人民法院移送起诉郝某过失致人死亡一案,郝某系“乌兰察布某单位职工”。案件审理后,云某某在草拟判决书时,将郝某的职业写为“无业”,且对郝某宣判后,未将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书依法送达给郝某所在单位。郝某在2012年至2019年间从乌兰察布某单位领取工资薪酬、奖金、福利(企业年金)、企业代缴五险一金共计1374960.01元。
察右后旗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云某某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承办案件过程中,严重不负责任,不正确履行自己的工作职责,致使已被受到刑罚处罚的郝某继续在其单位领取工资薪酬共计1374960.01元,给国家造成了重大损失,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玩忽职守罪。案发后,被告人云某某在接受讯问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坦白,法院依法从轻处罚。在庭审中,云某某认识到自己工作中的失职行为,并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确有悔罪表现,法院依法酌予从轻处罚。
经乌兰察布市某某司法局评估,云某某在其辖区与周边人员相处融洽,且表现良好。辩护人认为云某某系初犯,既往表现良好,且具有悔罪表现,其犯罪情节较轻,建议对其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与理由成立,法院予以采信。日前,察右后旗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相关法律,依法判决如下:被告人云某某犯玩忽职守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
华商报记者获悉,此前,乌兰察布市某某法院时任副院长(主管刑庭)李某某也因在此案中履行签发法律文书职责时,未认真审核把关,被察右后旗人民法院判处玩忽职守罪,但免予刑事处罚。
公职人员(包括事业单位人员)违法犯罪后,司法机关有义务告知其所在单位吗?如果司法机关未及时告知相关单位,会引发哪些后果,将承担什么责任?本案中,法院对云某某的判罚是否准确?该案给大家带来的思考有哪些?华商报记者采访了相关律师。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谌江涛律师,陕西恒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知名公益律师赵良善介绍,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国家安全部2015年发出的《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和受刑事处罚实行向所在单位告知制度的通知》规定:人民法院作出有罪、无罪或者终止审理判决、裁定的,应当在判决、裁定生效后十五日以内,告知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所在单位。
与此同时,该通知规定:办案机关负责人或者上级办案机关应当督促办案人员及时履行告知责任,未按照上述规定进行告知,造成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羁押,情节严重或者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应当根据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纪律责任。
“根据上述规定,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构成犯罪的,办案机关有义务告知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所在单位。”谌江涛说。
赵良善强调,不仅如此,如情节严重的,根据《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可追究相关人员的刑事责任。
赵良善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完善人民法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第二十五条规定:法官应当对其履行审判职责的行为承担责任,在职责范围内对办案质量终身负责。法官在审判工作中,故意违反法律法规的,或者因重大过失导致裁判错误并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应当承担违法审判责任。本案中被告人云某某作为人民法院主审法官,严重不负责任,致使乌兰察布某单位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构成玩忽职守罪。因被告人云某某在案发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在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确有悔罪表现等因素,法院判处云某犯玩忽职守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的判罚准确。
“在我国实行法官审判终身负责制度下,作为法官及法院主管领导应恪尽职守,工作中容不得半点马虎,也容不得任何侥幸心理,否则,将受到法律的制裁。” 赵良善最后说。
华商报记者 陈有谋 编辑 王丹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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