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江刑事再审律师(刑事再审律师是代理人还是辩护人)

时间:2023-04-14 18:18:14来源:法律常识

镇江刑事再审律师(刑事再审律师是代理人还是辩护人)

对于一个普通家庭来说,买车是件大事。江苏省镇江市的黄女士购车时虽然做足了“功课”,但还是遇到了糟心事:欢欢喜喜提回家的车,开了一个多月却发现这辆“新车”竟上过临时牌照、导航系统也已被注册,更要命的是,车辆行驶时屡出状况。黄女士找4S店理论未果,一气之下将商家告上法庭,自此,踏上了一条长达5年的漫漫维权路。

2020年6月,经镇江市检察院提请抗诉、江苏省检察院抗诉,黄女士与江苏某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尘埃落定。法院再审改判撤销双方于2015年8月签订的汽车买卖合同,黄女士退还车辆,4S店向黄女士返还购车款、购车税费并支付三倍赔偿款,总计120余万元。

4S店套路深

新车疑似“二手车”

黄女士与丈夫均为工薪阶层。2015年,为方便生活和工作,两人打算买辆车。为此,夫妻俩做了许多“功课”,在各类汽车论坛、汽车门店里反复比对后,最终看中一款设计大气硬朗的SUV汽车。于是,夫妻俩到当地颇负盛名的该汽车品牌代理商——江苏某汽车贸易有限公司门店(以下简称“汽贸公司”)现场了解情况。

门店销售人员向夫妻俩热情介绍了那款SUV汽车的优点,展示了车辆功能,并给出了买车的系列优惠。原厂正规、多重保障、交款提车……见夫妻俩颇为心动,销售人员趁机推荐了该型号的星空紫色系,别致的颜色和优惠的价格很快让两人下定了决心,爽快地签了合同。

2015年8月,黄女士在该4S店提走了心仪的车辆,含税费车辆总价约30万元。但随之而来的却并非是一路顺风的畅快——在车辆使用至400公里时,黄女士发现分动箱位置有油迹,立即前往4S店检修,此时车辆才到手十余天;9月,车辆行驶至1100公里时,黄女士再次检查发现漏油更加严重,4S店检修后并无结果,亦未说明原因,只让黄女士继续使用。

好好一辆新车,为何会三番五次漏油?黄女士多了个心眼,修车时查询了车辆情况,查询结果让她大跌眼镜:该车导航系统居然已被注册,注册人为“舒某”。进一步查询发现,“舒某”在2015年4月为该车投过保险,上过临时车牌,还开具过销售发票。显然,这个“舒某”是这辆车的“前任”车主。

新车秒变“二手车”且质量堪忧,这让黄女士十分气愤。她与4S店交涉,对方却拒不承认该车是“二手车”。双方争执不下,矛盾升级。

2015年10月,黄女士夫妇将汽贸公司诉至法庭,他们认为汽贸公司将存在质量问题的二手汽车以新车形式再次销售,构成欺诈,应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相关规定承担“退一赔三”的责任。以购车款30万元来计算,汽贸公司应退赔黄女士120余万元。

前任未缴“尾款”

“二手车”仍是新车?

一审中,原被告双方针锋相对,围绕车辆是否为“二手车”、汽贸公司是否构成欺诈展开争论。对黄女士列举的种种疑点,被告汽贸公司出示相关证据,舒某及该车的前世今生浮出水面。

2015年3月,案外人舒某在汽贸公司交付定金1万元,订购星空紫色SUV一辆(即黄女士现有汽车)。4月8日,舒某通过POS机缴纳车款10万元并缴纳机动车强制责任险等保费,并在车上注册了车载导航系统,汽贸公司开具了发票,为其办理了临时牌照。

但在法庭上,汽贸公司强调,因舒某未能在当天缴付剩余的19万元购车尾款,故上述手续全部作废。两天后,即4月10日,舒某通过银行向汽贸公司支付现金约19万元,汽贸公司向舒某交付了另一辆同款SUV汽车。该公司还向法庭提供了舒某本人的证言、以及2015年4月10日舒某的现金缴款单作为证据。

汽贸公司辩称,虽然舒某曾给车辆投保、上牌并注册了导航系统,却未缴清购车余款,因而双方买卖车辆的合同并未履行完毕,车辆也未真正交付使用。至于车辆质量瑕疵,系黄女士在使用中发现,汽贸公司并不知情,向黄女士销售车辆不构成法律意义上的欺诈,无需承担“退一赔三”的责任。

2016年4月,法院一审判决案外人舒某未缴清购车款,其与汽贸公司间的买卖合同未履行完毕,星空紫色SUV汽车并未实际交付,不影响汽车是新车的事实。因汽贸公司未向黄女士告知上述情况,在一定程度上侵犯了黄女士的知情权,故判决汽贸公司赔偿黄女士经济损失3万元,驳回黄女士“退一赔三”的诉讼请求。

得知判决结果,黄女士夫妻俩傻眼了。在他们看来,判决非但没有解决他们的问题,反而带来更多疑点。就因为前任车主没缴“尾款”,“二手车”就又变回了新车?黄女士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法院二审维持原判;她申请再审亦被驳回。

时间推进至2018年5月。黄女士在咨询律师后,来到镇江市检察院,申请检察机关依法对该案进行监督。

19万现金买车?

检察官破解真伪缴款单之谜

镇江市检察院受理该案后,对案件进行了审查。

据一般社会认知,一辆新车完成投保、上临时牌照、注册导航系统等一系列手续,已是明确的销售行为,商家有义务向消费者告知这些情况。办案检察官查阅资料发现,在上海等地的一些判例中,如商家向消费者隐瞒车辆曾经向外销售的行为,则构成欺诈。从法律适用角度,黄女士的案子已经有了商榷余地,镇江市检察院向江苏省检察院提请抗诉。

江苏省检察院受理该案后,第六检察部检察官文军翻阅案件材料,第一感觉是“蹊跷”:一般而言,消费购物都是“一手交钱一手交货”。舒某身为普通消费者,未缴清购车尾款的情况下,精明的商家就肯为他办理投保等手续吗?

带着这样的疑问,文军调来厚厚的卷宗,把黄女士三年来历次诉讼情况捋了一遍,条分缕析,寻找突破案件的关键点。文军与部门领导及同事进行讨论,检察官们的目光不约而同聚焦在2015年4月10日舒某的现金缴款单上。“都什么年代了,还有人拿着19万元现金去买车。这里面肯定有问题。”

明确了调查方向,检察机关从2015年4月10日那张现金缴款单入手展开调查。接到委托调查函,镇江市检察院承办人首先赶往汽贸公司开户行总行,银行工作人员告知,系统内查询不到该现金缴款单情况,郑重建议去开户行查询。承办人又赶往开户行,没用多久,银行告知查询结果——该现金缴款单系伪造!

镇江市检察院迅速将结果告知江苏省检察院。文军说:“很激动,没想到案子这么快就有了突破。我们的预判很准确。”这个结果说明,舒某在2015年4月10日当天根本没有用现金支付19万元购车款,汽贸公司向法庭提交假的现金缴款单,是为了掩盖真相。

为还原案件事实,排除合理怀疑,文军等检察官在南京、镇江等地展开调查,逐笔查询舒某和汽贸公司账户流水情况,凑齐“拼图”。经查,2015年4月8日,舒某曾向汽贸公司银行账户汇入19万元,这正是购车“尾款”。也就是说,在4月8日当天,舒某与该汽贸公司间的买卖合同已经履行完毕,车辆已被交付舒某。至于舒某为何闪电退货,只有舒某与汽贸公司才知晓个中端倪。

在取得舒某2015年4月8日缴清尾款、汽贸公司伪造现金缴款单的关键证据后,江苏省检察院对该案提出抗诉。2020年4月,法院再审此案。庭审中,汽贸公司对检察机关出示的证据无任何异议。2020年6月,该案再审改判,黄女士获“退一赔三”共计120万余元。

■检察官说法:

有理有据依法维权才是正途

近年来,汽车消费维权事件频发,如西安女研究生坐奔驰车引擎盖维权事件、湖南长沙女车主坐凯迪拉克轿车引擎盖维权等等。现象背后,暴露出消费者面对强势商家“维权难”的普遍问题。

镇江市检察院第五检察部承办人左玉娟:消费者购买汽车系大额消费,是否购车、购买哪款型号的车以及具体到购买哪辆车,均需在充分掌握信息基础上,慎重作出决定。因此,商家理应将影响消费者购车决定的各类信息,如车辆是否为事故车、是否为“二手车”等情况,如实告知消费者。此案中,妥善保留证据,是黄女士维权成功的关键。黄女士夫妻在发现该车被舒某注册后,坚持不“刷”系统,让“舒某”留存在导航系统内五年之久,就是保留证据的重要做法。

江苏省检察院第六检察部检察官文军:消费者维权应坚持走法律途径,本案就是很好的参考。本案的争议焦点为汽贸公司是否存在欺诈行为。汽车作为动产,在交付时发生物权效力,舒某与汽贸公司的买卖合同在2015年4月8日履行完毕,汽车同日交付,待黄女士夫妇购买时,该车已是名副其实的“二手车”。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汽贸公司隐瞒“二手车”事实,其行为已构成销售欺诈。法院改判撤销合同、退一赔三,符合法律规定。

江苏省检察院第六检察部主任陆军:民事诉讼法赋予了检察机关办理民事监督案件的调查权。本案中,检察机关依法运用调查权取得关键证据并提出抗诉后,法院对汽贸公司诉讼过程中伪造证据的行为进行调查,认为该公司蓄意隐瞒案件事实,其行为涉及虚假陈述、伪造证据,应予严厉制裁。最终,法院对该公司作出罚款20万元的决定,目前罚款已全部缴清。

来源: 山东省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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