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5-04 04:54:21来源:法律常识
12月3日,由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赖某龙涉嫌故意伤害罪一案当庭宣判,由永定区法院院长郭盛元主审,永定区检察院检察长陈炳旺出庭支持公诉。经永定区法院适用速裁程序,公开宣判赖某龙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9个月,缓刑1年3个月。这是2018年刑事诉讼法修改施行后,永定区办理的首例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和速裁程序的刑事案件。
7月29日15时许,赖某龙与张某锋在永定区虎岗镇虎西村某采石场工人宿舍楼大坪,因协商采石场挖掘机纠纷事宜引发争执,进而发生冲突。赖某龙先从口袋拿出家里带来的催泪喷射器喷射张某锋,张某锋则拿凳子砸赖某龙后脑勺,而后赖某龙用随身携带的水果刀捅张某锋,随后逃离。
经鉴定,张某锋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8月14日,赖某龙与张某锋双方就民事赔偿事宜达成和解协议,赖某龙一次性赔偿张某锋医疗费、误工费等各项损失共计25000元,张某锋于当日收到赔偿款,并对被告人赖某龙的行为予以谅解。
11月16日,承办检察官依法告知赖某龙有权委托辩护人,并告知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因赖某龙未委托辩护人,永定区检察院邀请律师参与,在听取律师的意见并知悉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后,同意承办检察官提出的量刑建议以及适用速裁程序办理建议。11月20日,赖某龙在律师见证下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其间,检察官向司法局发出审前社会调查函,并得到调查报告。11月26日,永定区检察院依法对该案提起公诉,永定区法院立案受理了该案。
12月3日,在公开庭审过程中,承办法官核实了赖某龙认罪认罚的自愿性,并告知了其诉讼权利,公诉人宣读了起诉书和量刑建议。法院经审理认为,赖某龙故意非法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综合被告人具有自首、自愿认罪认罚、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具有悔罪表现等从轻处罚情形,最终依法判处被告人赖某龙有期徒刑9个月,缓刑1年3个月。
据了解,该案从开庭到宣判,全程仅用了20分钟,而从立案受理到结案仅用了8天,有效缩短了办案期限。本着“简程序不减权利”的原则,庭审虽简化了法庭调查、法庭辩论环节,但仍认真听取了公诉人、辩护人的意见及被告人的最后陈述。经过庭审,承办法官采纳了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并进行当庭宣判。
(记者 陈章群 通讯员 张丽华 廖翠华 李汉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