静安刑事律师哪家靠谱(上海静安区律师事务所哪些比较好)

时间:2023-05-04 05:28:41来源:法律常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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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齐公司外景。新京报记者 王翀鹏程 摄

涉案律师吕先三。受访者供图

8月15日,启博商贸大门紧闭。新京报记者 王翀鹏程 摄

8月13日,吕先三等18名被告人在合肥市中级法院接受审理。图片来源:合肥市中级法院官方微博“合肥中院”

8月13日上午9点,合肥市中级法院第一法庭内,一起涉黑案件正在审理。

18名被告人在法警的陪同下走进法庭,在审判长面前一字排开。他们依据被指控的罪名由重到轻依次排序,主犯徐维琴、邵柏春夫妇排在1号、2号,为他们打过多起官司的律师吕先三排在4号。

合肥市检察院指控称,自2010年起,徐维琴、邵柏春夫妇涉足非法高利放贷,拉拢、网罗亲属及其他社会闲散人员,专门从事非法放贷、讨债活动,利用套路贷侵占他人财物,形成黑社会性质组织。

而吕先三曾为徐、邵等人代理借贷纠纷案件,因此被检察机关认定为实施套路贷的团伙成员,以诈骗罪、参与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被提起公诉。

经过四天庭审,本案中超过一半的被告人表示认罪。除组织、参加黑社会组织罪外,他们还涉嫌诈骗罪、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等多项罪名。但吕先三坚称自己只是正常代理案件,不构成犯罪。

结识潜在的大客户

在合肥中院开庭时,吕先三穿着一件黑色的带领T恤衫站在被告席上。他个子矮小,身材瘦削,轻微谢顶。被法警带入法庭时,他一直朝旁听席上张望,试图从一百多名旁听人员中找到久未谋面的亲属。

39岁的吕先三是安徽淮南人。20岁那年,他从六安师范学校小学教育专业毕业,进入老家的一所镇小学教书,后来又在一家私营企业工作了几年。直到2009年,吕先三才开始从事与法律相关的工作,进入安徽省的一家律所实习,3年后成为执业律师。

“中国裁判文书网”显示,执业期间,吕先三至少代理过80多起案件,其中虽然不乏盗窃、诈骗等刑事案件,但大多数是劳动争议纠纷、合同纠纷等民事案件。

在吕先三妻子赵静的印象中,丈夫与徐维琴相识于2013年底。当时,徐维琴到借款人刘某的公司催账,吕先三也陪着自己的当事人来要钱。徐维琴认为吕先三今后能在自己的生意上帮忙,便与他互留了电话。

在吕先三看来,56岁的徐维琴或许是个潜在的大客户。这个性格泼辣的女人,早年曾在合肥市经营歌舞厅,2010年后开始涉足高利贷。2012年,徐维琴、邵柏春成立了合肥启博商贸有限公司(下称“启博商贸”),专做小额贷款生意。

2013年12月,二人相识后不久,吕先三便开始为徐维琴的家人代理案件。第一次是一起借贷纠纷,徐维琴的丈夫邵柏春将借款人刘某起诉到法院。经合肥市蜀山区法院调解,刘某同意向邵一次性付清本息275万元。

同月,吕先三又成了徐维琴亲家王仁芳的代理律师,同样是起诉刘某偿还贷款。这一次,蜀山区法院判令刘某偿还王仁芳借款及利息共299万余元。

这两次合作,吕先三均通过司法途径为自己的当事人争取到了应得的利益。赵静称,吕先三的代理费用不高,因此取得了徐维琴的信任。

但从2014年4月开始,吕先三陆续接手了徐维琴、邵柏春等人与李光建的借贷纠纷,共11起案件。正是这些与李光建相关的案子,把他拖进了泥潭。

算不清的借款

在徐维琴对警方的供述里,李光建与他们夫妇是多年的朋友。

2011年3月2日,李光建因承包了合肥广齐建筑钢模租赁有限公司(下称“广齐公司”)的建筑工程急需用钱,向邵柏春借了1000万元,借款期限6个月。双方手写的借条上未标注利息,但李光建事后告诉警方,借款时双方口头约定了8分月息,即年利率96%。

后来因为工程出了问题,2012年1月13日,李光建又向邵柏春借了300万元,广齐公司为担保人。双方约定3个月还清本息,利率为银行同期利率的4倍,如有逾期,每天加收欠款2‰的违约金。

因为工程的事,广齐公司也出现了资金困难。2012年4月6日,李光建、广齐公司及其负责人李劲明三方一起向邵柏春借钱。借款金额300万元,借款期限一个月,利率与上次相同,但逾期违约金为每天3‰。这一次,借条上的出借人是徐维琴的亲家王仁芳,钱也是用王仁芳的银行卡转给李光建的。

李光建事后提供的还款明细显示,2011年3月第一次借款后的半个月,他便开始陆续还钱,但没有按照每月80万元的利息还款。钱多时,他一个月还过346万元,钱少时只还30万元。截至2012年5月第三笔贷款到期时,他共向徐维琴、邵柏春及其亲属的账户转款12次,总计1160.6万元。

第三笔借款后的半个月,广齐公司也开始还钱。转账记录显示,2012年4月20日,广齐公司的账户向徐维琴的妹妹转账300万元。

在李光建看来,广齐公司已经还清了第三笔借款的本金,他自己则陆续还了利息及部分本金。但徐维琴和邵柏春不承认,认为广齐公司和李光建还的钱只是利息,本金没还。因为他们有个规矩,借款人还钱时要先付利息;贷款到期后,才能偿还本金。这是许多民间借贷惯用的还款方式,李光建是清楚的。

2013年3月12日,徐、邵二人将李光建叫到家中,给他算了一笔账。

李光建事后向警方表示,那次清算的结果是他和广齐公司已向邵柏春、徐维琴及他们的司机等多个账户还款2700多万元,但仍然只还了部分利息,还差440万元利息和1600万元本金没还,共计2040万元。徐维琴为李光建重写了一张2000万元的欠条,抹去了40万的零头。

在2000万的欠条上,出借人共有四人,包括徐维琴、邵柏春、王仁芳及徐的侄女婿。李光建说,徐维琴还让他给侄女婿单独打了一张400万元的借条,并承诺这张借条“只是走个账,不算数。”

但徐维琴对此并不认可,称清算当天,李光建又借了400万。给侄女婿的借条,对应的就是这笔钱。

那次清算后,李光建仍在还款。从他提供的还款明细上看,截至2013年12月27日,他和广齐公司已还款3000余万元,其中,向邵柏春的账户转款共计760.6万元,向徐维琴妹妹、侄女、司机等人的账户转款共计2260余万元。

自2014年起,李光建没钱了,基本不再还款。徐维琴、邵柏春一边为他计算罚金、违约金,一边找律师起诉。

借贷纠纷拉锯战

徐、邵二人找到的律师正是吕先三。

此前,吕先三已为邵柏春及其亲属追回了两笔借款,总数近500万元。2014年4月,徐维琴又拨通了吕先三的电话:“吕律师,我们有两个借条的诉讼时效快到期了,想让你尽快帮我处理一下。”

依据吕先三的供述,两天后,他在启博商贸见到了徐、邵二人。徐维琴说,李光建、李劲明及广齐公司从她那里借了两个300万元不还,还拿出了之前的两张借条及转账凭证。这两张借条的出借人,一为邵柏春,一为王仁芳,王仁芳当时并不在场。

吕先三看了这些证据,认为事情简单。他未与王仁芳本人沟通过案件事实、委托代理意向等事务,就把两个案子都接了,并要求徐维琴将委托代理协议、起诉书交予王签字。

2014年11月,邵柏春诉李光建、广齐公司和李劲明借贷纠纷案在合肥市瑶海区法院开庭。法院认为,李光建虽称已向邵指定的账户还款上千万元,但邵不认可,不能认定与本案相关。从李提供的转账凭证来看,只有一笔60万元是直接转款给邵的,除去利息,抵充本金,李光建还应还邵柏春274万余元及利息。

同月,王仁芳诉李光建、广齐公司和李劲明借贷纠纷案也在瑶海区法院开庭。作为代理律师,吕先三当庭表示李光建等人应当偿还借款本金300万元、利息154万元。然而这一次,法庭上的事似乎超出了吕先三的预料。

本案判决书显示,李光建等人在庭上出示了广齐公司向徐维琴妹妹转款300万元的凭证,转款附言处写着“代李光建还邵柏春款”。吕先三曾向警方供述,他在庭前并不知道对方转款之事,因此庭后马上向徐维琴夫妇核实,但二人否认那笔钱是还款。吕先三又问,“你们是否要求他们把钱转到别人账户还款?”二人均表示没有。听到二人的答复后,吕先三未向王仁芳核实情况。

此外,李光建等人还在庭上提出质疑,称本案的委托代理协议、起诉状上并非王仁芳的亲笔签字。2019年8月15日徐维琴、邵柏春等人涉黑案的庭审上,王仁芳对此也予以证实。

吕先三并未因此停止代理王仁芳案,而是让王仁芳补上了相关手续。并向徐维琴表示,今后遇到类似情况,委托代理协议、起诉书等文件不能找人代签。

在吕先三向警方的供述中,他称之所以继续为徐、邵等人代理,是因为入行以来从未接手过标的额这么大的案子,“我就是想把案件做好,以后能和徐、邵夫妇继续合作。”

2014年11月25日,瑶海区法院对王仁芳案宣判,认为无法认定广齐公司打给徐维琴妹妹的款项是还给王仁芳的,因此判决李光建偿还借款300万元及利息,李劲明和广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从2014年7月至2015年9月,吕先三先后代理了徐、邵及其亲属与李光建之间的8起借贷纠纷。其中,徐、邵等人两次诉李光建借钱不还,李光建和广齐公司六次诉徐、邵等人不当得利。在两起不当得利诉讼中,吕先三拿出借条、转款凭证作为证据,后李光建撤诉。

其间,吕先三也曾觉得哪里不对。他向警方供述时回忆,大约在2015年7月,他专门问过徐维琴,“这到底是怎么回事儿,老是起诉来起诉去的?”徐解释,李光建欠她家的钱还多着呢。

吕先三称自己也问过邵柏春,李光建多次向他们夫妇及亲友转账,这些钱到底是不是还款。邵柏春否认了。吕先三没再多问,认为“这是借贷双方之间的事”。

对此,北京市律师协会刑法委员会委员、北京天冲律师事务所律师黄天时认为,无论《律师法》,还是律协制定的《律师执业相关行为规范》,都没有就律师对案件材料审核义务问题作出系统规定。

“但从基本执业操守来看,律师应当审查委托人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这关系到案件胜败,更关乎委托人诉讼活动的合法性。”黄天时说,不过这种审查一般只限于形式审查,很难做到实质审查。因为委托人如果伪造证据,律师没有鉴定证据真伪的专业仪器和专业手段,单凭肉眼很难甄别,“这也不是律师的业务范围。”

被指涉嫌诈骗

在李光建向警方的举报中,吕先三还有更为严重的问题。

2013年12月底,李光建为徐维琴、邵柏春出过两份“说明”。李称,“说明”是二人胁迫自己炮制的。后来,邵柏春接受警方讯问时表示,写“说明”的主意是吕先三出的。

在当年12月26日的第一份说明中,李光建写道:本人“于2012年4月6日向王仁芳借款人民币300万元整,本金300万元整未归还给王仁芳,利息已付至2012年7月6日,特此说明。”如前文所述,针对这笔钱,广齐公司已于2012年4月20日向徐维琴妹妹的账户转款300万元。

第二份说明内容相似,证明由广齐公司担保的、李光建向邵柏春借的300万元也没还。后来,这两份“说明”分别作为王仁芳、邵柏春诉李光建等人借贷纠纷案的证据,提交法庭。

李光建告诉办案民警,这两份说明的内容并不真实,因为他和广齐公司的还款已经超过了约定本息,他也不愿在说明上签字。但徐维琴承诺,如果她从广齐公司追回这600万,可以折抵李光建本人欠下的借款本息。

为了防止徐、邵反悔,2013年12月30日,邵柏春在李光建的要求下也写了一份说明,称如果自己和王仁芳通过诉讼向广齐公司追回借款本息,便同意用其抵扣李光建的其他借款。

针对此事,邵柏春到案后曾向警方供述,李光建的两份“说明”都是在吕先三指导下写的,是为之后的诉讼做准备。李光建也曾向警方证明,2013年12月26日他在“说明”上签字时,吕先三在现场,还说“这样写可以”。

对此,吕先三接受讯问时辩称,自己不知道两个“说明”是怎么来的,李光建签字时他也不在现场,这两份证据是后来邵柏春交给他的。

除了“说明”的事,2015年9月20日,徐维琴还以侄女婿的名义,委托吕先三向李光建追讨400万元欠款。

吕先三曾就此事向警方供述,他不知道徐、邵二人和李光建真实的借贷关系,只是根据徐维琴提供的证据代理案件。

“正常情况下,律师在未开庭审理、未听取对方当事人抗辩意见以及未看见其所出示的证据的情况下,无法审查欠条和转账记录的真实性。”黄天时认为,吕先三依据委托人提供的欠条和转账记录,代理委托人进行诉讼并无不妥。

多次不批捕

2017年,李光建向合肥市公安局瑶海分局报案,称徐维琴、邵柏春等人以催债为由对其敲诈勒索。瑶海分局于当年6月23日立案,但11月5日撤销了案件。

2017年12月19日,李光建的家人又就此事向安徽省公安厅信访办提起信访。一周后,合肥市公安局对徐维琴等人涉嫌诈骗案立案侦查,并于2018年2月1日逮捕了犯罪嫌疑人徐维琴、邵柏春等。

2018年3月16日,吕先三因涉嫌诈骗罪被合肥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3日,合肥市公安局以吕先三涉嫌诈骗罪为由,向合肥市检察院提请批捕。合肥市检察院认为,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吕先三在明知“套路贷”的情况下,与徐维琴等人合谋骗取他人财物,并于4月20日做出不批捕决定,将案件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当天,吕先三被取保候审。

但3天后,合肥市公安局向合肥市检察院提出复议,再次要求批捕吕先三。这次的理由是吕先三身为律师,参与多起虚假诉讼,累计涉案金额4000余万元,情节严重。5天后,合肥市检察院第二次做出不批捕决定。

2018年5月2日,合肥市公安局向安徽省检察院提起批捕吕先三的复核,其中写道“徐维琴、邵柏春、吕先三案是合肥市侦办的首例以虚假诉讼手段实施‘套路贷’诈骗的系列案件,省、市领导高度重视,明确将该案作为本市‘扫黑除恶’第一案侦办。”但安徽省检察院维持了不批捕决定。

不批捕吕先三,不代表徐维琴、邵柏春等人的案子撤销了,案件流程仍在继续。2019年初,该案由合肥市检察院起诉至合肥中院,1月29日,合肥中院决定以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诈骗罪对吕先三批捕。

吕先三不是第一个因代理涉嫌“套路贷”案件被检方公诉的律师。2017年8月,上海律师曹某就曾因此获刑。上海市静安区法院在该案判决书中写道,经审理查明,涉嫌实施“套路贷”的陈某等人强迫借款人写下与借款金额不相符的借条,并委托律师诉讼还款。曹某明知借款金额不符,仍接受委托,篡改借款合同,向法院提起诉讼。静安区法院认定曹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从2019年多地发布的文件来看,近年来,律师代理借贷案件的风险正在提升。

今年4月28日,湖南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防范打击“套路贷”、“校园贷”、“高利贷”等非法金融活动的公告》,提出“十个严禁”,其中就包括严禁执业律师为“套路贷”“校园贷”及非法高利贷机构平台以出具律师函、公证函等方式提供帮助。

5月,福建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省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省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联合发布13条“禁令”,防范打击“套路贷”等非法金融活动,其中也有类似要求。

被控参与诈骗他人财物2000余万元

8月13日上午,徐维琴、邵柏春、吕先三等人涉黑案在合肥中院第一法庭开庭审理。因为涉及18名被告,庭审持续了四天。

检察机关指控,徐维琴、邵柏春等人先后拉拢、网罗亲属、律师及其他社会闲散人员,专门从事非法放贷,讨债活动,为谋取更多非法收入,采取“套路贷”与暴力、软暴力催债相结合的方式,大肆侵占借款人财物,逐步形成了以徐、邵二人为领导者的黑社会性质组织,诈骗数额高达1.1亿元,其中6000余万元既遂。

吕先三作为执业律师,积极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在明知徐维琴、邵柏春利用套路非法占有被害人财物的情况下,仍积极代理多起虚假诉讼,并在诉讼过程中教唆他人作虚假陈述、制造虚假证据,先后参与诈骗他人财物2087.58万元,其中1987.58万元未得逞,数额特别巨大,系共同犯罪,应当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8月14日的法庭调查阶段,吕先三几次想要自辩却被审判长制止。他因此情绪激动,高声表示:“我是基于合法的委托代理关系代理案件,没有人告诉我真实的借款关系,我也没有教唆他们作伪证,请求法庭判决我无罪。”

法庭上,检方指控吕先三的证据包括徐维琴、邵柏春等人的口供,李光建签字的欠条等。但吕先三的辩护律师表示:“与之前检察机关不批捕吕时相比,并未增加新证据。当时没有批捕,现在却提起公诉,有违证据裁判原则。”

“即便是提起公诉了,检察机关对吕先三的指控均来自同案犯的口供,没有客观证据。”吕的辩护律师说。

8月15日下午,该律师在庭上指出,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应当全程制作同步录音录像。但本案中,指控吕先三的邵柏春等人的同步录像存在明显缺失,无法确保询问笔录内容真实。依据《严格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这些指控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对此,检察机关当庭表示本案中不存在非法证据。合肥中院则表示,庭前会议时已进行过非法证据排除,因此公诉方出示的证据不属于非法证据。

针对诈骗的犯罪事实,辩护律师认为吕先三并不了解徐、邵等人与李光建的真实债务关系。因为之前的多次借贷纠纷庭审中,李光建自己都说不清,徐维琴和邵柏春的说法也不一致。只要有借条、银行转账记录,就能证明李光建等人借钱的事实。

“而且还有多位律师也为徐维琴、邵柏春等人代理了类似案件,但都没因此被追究刑事责任。”吕的辩护律师因此质疑,为什么只有吕先三被公诉了?

至于积极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辩护律师表示,吕先三与徐维琴、邵柏春等人的关系只是受其委托代理案件,并收取案件代理费用。吕没有参与黑社会组织的动机和理由,因此不应算作黑社会性质组织成员。

8月16日下午4点45分,为期四天的庭审结束。审判长宣布,庭审结果待合议庭评议后再做决定。

本报记者 王翀鹏程 实习生 郑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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