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5-04 06:39:39来源:法律常识
【办案机关】: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辩护对象】:王某某
【涉嫌罪名】:介绍卖淫罪
【辩护律师】:东莞资深刑事律师唐玉娟
【裁判结果】:从宽处罚,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
【案情简介】:
王某某是东莞某清吧的工作人员,在2021年左右被微信的朋友拉进某个微信群。同年的4、5月起开始介绍卖淫,共介绍了9名,获利9000元。
【办案经过】:
王某某家属在公安侦查阶段前来咨询辩护人,经过辩护人专业的分析后,王某某的家属慎重地将该案委托给辩护人处理。
辩护人在接受委托后,马上前往看守所会见王某某了解案件的原委,并且到办案机关调取相关的证据。
从公安侦查到证据来看且结合王某某的陈述,辩护人认为王某某获利金额较小,主观危害不大,社会危险性较低,依法可以适用取保候审。于是辩护人在侦查阶段、审查阶段分别为王某某递交了取保候审申请书,成功为其上述的两个争取到取保候审。
辩护人经过分析案件证据,在该案中王某某有正常的工作,并非从事介绍卖淫的工作,偶尔有客户需求,被告人再被动的介绍,而且从事介绍卖淫的时间较短,获利也就 9000元,获利的金额小于司法解释规定的一万元,其主观恶意性较小,犯罪情节轻微。
辩护人也在办案的过程中,多次地告知王某某认罪认罚、如实供述的法律规定,最后王某某在律师的见证下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如实供述了自己的所做所为,没有任何捏造推卸责任的行为,辩护人认为其依法可以从宽处理,而且根据广东省高院相关的规定,王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适用减少基准刑20%以下的规定。
辩护人通过多次和检察院沟通,最终检察院采纳了辩护人的量刑建议,检察院向法院提出了一年至两年的量刑建议。
经有效辩护,法院最终对饶某判处一年六个月的有期徒刑。
【法律法规】:
《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 【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