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咨询刑事案件昆明(昆明律师刑事辩护网)

时间:2023-05-04 08:22:26来源:法律常识

律师咨询刑事案件昆明(昆明律师刑事辩护网)

来源:【昆明日报-掌上春城】

气温逐渐回暖

春天的脚步越来越近了

春季

是森林防火的关键期

野外违规用火

一不小心就会

森林火灾突发性高

持续性强、破坏性大

火苗再小

也容易酿成大祸

案例一:焚烧秸秆引发山火

2023年1月7日,石林县西街口镇糯衣村委会糯衣中寨“刺凹子”(地名)处发生森林火情,民警立即赶赴现场开展勘查。经侦查,发现一男子在自家耕地用钉耙、镰刀等工具,将地里的秸秆收拢成堆,随后点燃秸秆,火苗随风势迅速蔓延,点燃周边杂草引发火情。目前,犯罪嫌疑人已被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案例二:为泄私愤放火烧山

2023年2月13日,西山区团结街道雨花社区一男子因与妻子吵架,加之工作、生活不顺心,凌晨饮酒后步行到大墨雨水库后山,用事先准备好的打火机点燃山林,看到山林内有火烟升起,便退回至水库堤坝,确认已燃起山火后才离开返回家中。目前,犯罪嫌疑人已被依法刑事拘留,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案例三:炙烤水管引发山火

2023年2月15日,富民县大营街道办事处麦竜村一男子在工地施工时,准备连接水管进行打地桩,于是用随身携带的打火机炙烤水管的接头,打算将其炙烤软化后再连接,炙烤过程中火星引燃水管旁边的杂草,从而引发火情。目前,该男子已被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放火烧山,牢底坐穿”

引发山林火灾

必将面临法律的严惩

案例一

2020年3月2日,昆明市嵩明县牛兰江镇老猴村委会天生桥山发生森林火灾,过火面积38.54公顷。火灾系陈某某、何某某上坟烧纸引发。2020年12月3日,嵩明县人民法院以失火罪判处陈某某、何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责令两人在判决生效三年内按照要求完成补植复绿,且保证植被成活。

案例二

2021年3月17日13时许,昆明市东川区红土地镇松毛棚村发生森林火灾,造成林木损失117.026公顷。火灾系李某某吸烟引发。2021年11月5日,东川区人民法院判处李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法律小课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相关规定,放火罪是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具体罪名之一,是指故意放火焚烧公私财物,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根据本条和第一百一十五条的规定,犯放火罪的,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重伤、死亡或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损害极端严重的,处死刑或无期徒刑。

为进一步筑牢

森林防火安全屏障

昆明市公安局森警部门

多措并举

持续保持森林防火工作

责任到位、巡逻到位

培训到位、宣传到位

守护昆明的绿水青山

聚焦主责、主动作为

切实强化责任落实

进一步完善森林草原火灾案件查处预案和全市森林警长制,统筹抓好区域森林警长巡林护林工作,持续推进市县(区)两级森林警长制工作任务落实。同步加强森林火灾案件情报信息收集研判,落实24小时人员、物资、通讯、车辆等值班备勤,做到充分准备,快速反应。

聚焦联动、密切配合

切实强化巡逻联动

积极会同林草、应急等部门强化执法联动,紧盯节假日和城市面山等重点时段、重点区域、重点地段,开展携装巡护。在传统人力巡查的基础上,充分运用无人机开展森林防火工作,巡逻防范效率和力度大大提升,最大限度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进入森林防火期以来,全市森警部门联合林草和应急等部门,共出动警力1700余人次、车辆980余辆次,配合整治森林火险隐患120余个。

聚焦形势、凝聚力量

切实强化实战培训

认真总结森林火灾案件经验教训,编写教案、录制教学片,为开展森林火灾案件查处教学工作奠定理论基础。围绕森林火灾案件查处组织指挥、平时准备、火案侦查保障、情况处置等环节,多次开展森林草原火灾应急处置实战演练,进一步提高市县两级森警队伍科学、高效处置突发森林草原火灾应急能力,强化各部门相互衔接和协同作战水平。

聚焦大局,勇于担当

切实强化宣传发动

在重点区域悬挂横幅标语、设置警示标语,广泛宣传森林防火相关法律法规;通过传统媒体和新媒体平台公布森林火案典型案例,释放从严执法信号,强化警示震慑。同时,将森林防火宣传与“问计于民大走访”活动、春节等重要时间节点相结合,进社区、进林区、进涉林企业,与广大群众面对面交流,开展宣传教育活动590余次。

昆明公安提醒

2022年12月1日

至2023年5月31日

为昆明市森林草原防火期

其中2月1日—4月30日为高火险期

严禁一切野外用火

违者将依法予以严肃处理

请广大人民群众

自觉遵守有关规定

争当森林防火的

“巡查员、劝导员、信息员”

共同守护森林资源和生态环境

来源:昆明警方发布

责编:李晓梅

编审:杨艳

终审:周健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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