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辩护非法证据规则(刑事诉讼法 非法证据)

时间:2023-05-04 12:06:00来源:法律常识

刑事辩护非法证据规则(刑事诉讼法 非法证据)

以下文章来源于宋氏律师事务所 ,作者赖建东

在当前的证据分类框架下,书证指的就是其他七种法定证据之外的以记载内容或表达思想来证明案件事实的物品,范围非常宽泛。例如,受案登记表等诉讼程序性材料、当事人的前科资料、行政处理相关证据、涉案公司工商档案等。

不同书证的审查质证要求也有所不同,有的侧重于审查书证的真伪,有的侧重于审查书证的取证程序,有的则由侦查机关依法取得,真伪及取证程序都没有问题,但内容可以有不同理解。


刑事辩护过程中,如何对书证进行有效审查质证,令不少律师犯难。笔者根据办案经验,对书证的审查质证要点进行一定的总结。可从六个方面进行:有无适格的书证原件、取证程序是否合法、是否经过相关辨认、内容是否完整有效、是否收集齐全、书证的关联性审查。



-01-

书证有无适格原件


书证是比较容易发生伪造、更改情况的证据。对于案件书证审查,第一步往往是“核对原件”。审查书证是否为原件,目的是审查书证是否真实可靠,是否确实存在书证的原件。


所以,我们可以看到,诉讼一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材料,往往需要在证据材料中注明“本证据复印件由本单位(或本人)提供,复印件与原件一致,原件存于我处”。


书证对案件事实的证明价值在于其所载的内容,书证原件的取得确有困难的,可以使用书证的副本、复制件,书证副本或复制件的基本要求就是内容与原件相符,而且完整无误。只有经与原件核对无误、经鉴定或者以其他方式确认真实的、与原件相符的,才可以作为定案的根据。


▋ 例如,苏某涉嫌集资诈骗罪案


控方指控苏某以虚假的项目吸收众多被害人的投资款,承诺高额的利息回报,收到款项之后将款项挥霍,涉嫌集资诈骗罪。全案重要的书证就是证明涉案犯罪金额的收款收据、投资合同。


辩护律师审查发现,其中收款收据大部分都不是原件,很多被害人都存在多次、循环投资、投资到期之后重新投资,同一笔资金前后投资了多次的情况。这些收款收据是认定每一个被害人被骗金额、苏某集资诈骗犯罪金额的材料,但仅根据复印件无法确切查明涉案犯罪金额。



-02-

取证程序是否合法


书证的收集有多种方式,可以通过勘验、检查、搜查、提取、扣押等程序获取,也可以通过办案机关直接向证据持有人调取,还可以是书证持有人主动向办案机关提交等,无论书证采取何种方式收集,都需要符合相关法律规定。


书证的收集过程,是否有相关收集程序材料,如调取证据通知书,勘验、检查、搜查、提取、扣押、提交证据清单等相关笔录和清单,有没有调查人员或者侦查人员、书证持有人、见证人、提交人、签收人等相关人员签名确认,如没有签名的,是否注明原因。书证的名称、数量、内容等是否注明清楚。


在刑事案件中,证据的合法性要求每一份书证,都应当有合法、正当的收集程序性文件。


▋ 例如,曲某涉嫌销售侵权复制品罪案


公安机关指控曲某等人销售侵犯被害单位著作权的产品,销售记录显示销售金额高达2800万元人民币。其中,证明被害单位拥有相关著作权的书证,是对曲某等人定罪量刑的关键证据。


辩护律师审查该案证据资料,发现被害单位提供的著作权证书,都是在美国登记、由美国相关机构颁发的著作登记证书,而且都是英文版本。由被害单位的委托代理公司进行翻译,并加盖代理公司“××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翻译专用章”的字样。


显然,这些著作权登记资料,是不符合境外证据取证程序的。首先,本案的所有著作权登记证书都来自美国,是境外证据,没有经过公证、认证程序,不符合境外证据取证程序。至于著作权登记证书的翻译件,其由被害单位的代理公司翻译,翻译主体不具有翻译资质,亦不具有翻译机构的中立性、客观性。其次,这些著作权登记证书取证程序不符合法律规定,不得作为定案根据。最后,法院采纳了辩护律师的质证意见,将案涉著作权案证书取证程序不合法作为裁决的重要理由。



-03-

是否经过相关辨认


相关人员有没有对涉案书证进行辨认、签认,以及辨认、签认的内容如何,对辩护策略的确定、裁判者内心确信的形成、案件的定罪量刑都有直接影响。


辩护律师在审查书证时,必须仔细审查相关人员对书证的签认情况。不利的签认,要仔细审查;有利的签认,要重点阐述。


▋ 例如,梁某涉嫌走私普通货物罪案


梁某被指控以低报价格申报进口的方式走私涉案货物,侦查机关在梁某公司员工的电脑中找到了产品的对账数据表,这些数据表是认定梁某低报价格申报进口走私的重要书证。梁某辩解没有实施走私犯罪事实,其行为不构成走私犯罪,应当作出无罪判决。


辩护律师审查全案证据材料,发现这些数据表格已经由公司员工进行签认,公司员工签认“这是我公司的对账总表,用于记录我公司的销售实际情况及成本利润情况”。侦查机关在调取公司历年的报关材料单证之后,就可以对涉案产品的进口报关数量、价格、金额、税额等情况,和真实购买价格进行比对,得出对梁某非常不利的结论。因此,辩护律师在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家属沟通时,需要特别注意这些不利证据,以免造成对证据的误判,确定了错误的辩护策略,产生不利的辩护效果。



-04-

内容是否完整有效


书证以其记载的内容或其内容表达的思想来查明案件真实情况,因此,对于书证而言,审查收案、提取程序固然重要,但审查书证内容本身也不容忽略。


办案机关通过合法合规的取证程序,收集调取了相关的书证,辩护律师也不能照搬全收。


对辩护而言,不利的是书证具有较强的客观性,比较容易被采纳,而有利的是书证内容或表达的思想往往有很大的解释空间。从书证到犯罪事实、犯罪金额还需要经过充分的解释和论证。


因此,有效审查书证,辩护律师需要深入证据的内容本身,从证据内容的逻辑链条着手,分析证据到指控的犯罪事实之间,能否环环相扣、无缝对接,书证的内容能否充分、排除合理怀疑地证明指控的犯罪事实。


▋ 例如,朱某涉嫌职务侵占罪案


被害单位向办案机关提交了一份书证,被告人朱某与被害单位达成的和解协议。在该协议中,朱某承认自己将公司资金借用的事实,并承诺在一定期限内偿还全部的占用资金。控方出示该证据,作为证明朱某职务侵占的书证之一。


辩护律师审查认为,书证的内容应该完整,具备生效的形式要件。在该和解协议中,有被害单位的盖章,和打印上去的朱某名字,但朱某并未签名确认。因此,该和解协议作为双方的意思表示,尚未得到双方的签名确认,本身是无效的。退一步讲,即使有效,这是双方协商和解过程中承认的事实,也不能作为认定犯罪事实的依据。总之,该书证不能作为认定朱某职务侵占犯罪事实的根据。



-05-

书证是否收集齐全


书证收集的全面性,是指与案件事实有关联的书证是否全面收集。书证收集全面,才能助益于查明案件事实。案涉书证是否收集全面,是重要的审查质证方式。在很多案件中,关键书证没有收集齐全,则证据链条不完整,犯罪事实难以认定。同理,对辩方有利的关键书证没有收集,则辩护将陷入困境。


▋ 例如,胡某等人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案


控方指控:2018年×月至2019年×月,胡某在某公司经营销售某品牌的产品,在明知进货产品是假冒某品牌产品的前提下,向山东某公司大量购买假冒某品牌的产品,并安排员工收货、销售、发货,将假冒某品牌的产品加价销售给他人。经过查证相关书证,控方认定胡某等人向山东某公司购进假冒的某产品价值共计人民币800余万元。因此,胡某等人的行为已经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在这个案件中,公安机关仅以800余万元的犯罪金额指控,看起来是“便宜”了犯罪嫌疑人胡某等人,因为销售的价格往往比进货价格高,公安机关以进货价格计算非法经营数额,看起来确实对犯罪嫌疑人非常有利。此时,犯罪嫌疑人是否应该“知足”,申请认罪认罚就行了。


其实不然。如果没有销售合同、销售单据等关键书证,仅有购货的相关书证,能认定犯罪数额吗?进货价值并不是计算非法经营数额的标准。购进价值不等于销售价值,可能没有全部卖出去。虽然采购资料显示,犯罪嫌疑人胡某的公司购进涉案假冒产品货值800余万元,但是,该800余万元是购进价值,并不是销售金额。购进的假冒产品,可能根本没有卖出去,至少不能排除没有全部卖出去的可能。那么,购进数额全部认定为销售数额,进而认定为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罪的非法经营数额,显然是不妥当的。


在该案中,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罪的犯罪数额,需要以销售记录为准,销售单据、合同等证明销售情况的书证是不齐全的,缺少这些证据,则无法认定销售金额。购进价值充其量只是犯罪未遂的金额。



-06-

书证的关联性审查


书证的关联性包括书证与待证事实之间的关联,也包括书证与其他证据之间的关联。以辩护的视角来审查、解读书证的关联性,往往能得出对案件事实和法律适用的不同理解,能发现其中的辩护、解释空间。


▋ 例如,李某涉嫌职务侵占罪案


控方指控认为,李某实际控制某某有限责任公司后,利用职务便利,通过虚增债务、虚假工程合同、虚增工程款以及直接划拨转账的方式非法占有某某有限责任公司款项共计人民币2.36亿元,后李某逃匿出境。控方认为,被告人李某无视国家法律,利用职务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刑法》第271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本案关乎李某罪与非罪的关键书证,是李某与梁某等自然人股东签订的《合作开发协议》《合作开发协议之补充协议》《物业分配协议》《最新物业分配协议》《物业分配会议纪要》。控方在出示证据时,对这几份书证一带而过,简单举证认为这些书证能够证明李某与梁某等自然人合作,利用某某有限责任公司开发涉案项目地块的经过。


辩护律师仔细研读这些《合作开发协议》《物业分配协议》《最新物业分配协议》《物业分配会议纪要》的内容,发现这些书证不仅证明李某与梁某等自然人合作开发涉案项目地块的经过,而且还充分证明,李某的行为并不符合职务侵占罪的构成要件,李某不应该被追究刑事责任。


《合作开发协议》《合作开发协议之补充协议》《物业分配协议》《最新物业分配协议》《物业分配会议纪要》都是由全体股东签名一致同意的。股东会是公司的法定决策机构,如果全体股东一致同意,将公司的财产进行处置或者分配,这就代表了公司的意志。即使股东在分配或者处置的时候,使用了违反公司财务制度的方式方法,也不能认定为职务侵占犯罪行为。职务侵占罪的根本特征是违背公司的意志,非法占有公司财产。



-07-

结语


司法实践中,书证内容、范围非常庞杂,审查质证的难度比较大。但掌握恰当的思路和方法,将大大提高书证审查的效率和质证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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