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5-05 09:27:02来源:法律常识
宁德网消息(闽东日报记者 郑雨桐 通讯员 冯梅英)5月15日,市检察院召开一场刑事申诉案件公开听证会。
2018年2月11日,被不起诉人蔡某某与宁德市某典当有限责任公司签订质押典当合同,将其所有的1万余件干紫菜质押。因蔡某某到期无法归还当金,法院判决该典当公司对该批干紫菜享有优先受偿权。2019年2月2日,蔡某某未经典当公司同意,私下将其中的干紫菜运走3461件,价值人民币245767元,并于2019年3月5日电话告知典当公司此事。
该案以蔡某某涉嫌盗窃罪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霞浦县检察院审查后认为,没有证据证明蔡某某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且即使质押物灭失、损毁或者被盗,蔡某某都是典当公司的第一追偿人,该案认定为盗窃罪定性不当,应改为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蔡某某主动返还所隐藏、转移的财物,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蔡某某不起诉。该典当公司不服霞浦县检察院对蔡某某作出的不起诉决定,提起申诉。
听证会上,申诉人典当公司代表及其代理律师陈述了申诉理由和依据,霞浦县检察院承办人阐述了作出原处理决定的依据。随后,从市检察院人民监督员库和听证员库中随机产生的五位听证员,现场就案情细节、法律适用、证据情况发问,了解案件更多详细情况,并进行场外独立评议,发表评议意见。
听证会充分听取了各方意见,市检察院将在对案件进行全面细致审查的基础上,认真研究双方的质证和辩论的意见,并充分考虑听证员的评议意见,准确界定此罪与彼罪,本着客观公正的态度依法作出审查处理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