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5-05 12:35:22来源:法律常识
新京报快讯(记者张彤 赵朋乐)“石狮两律师擅自带斧头上法庭”一事持续发酵。今日(29日),泉州市律师协会发布通报称,涉事律师伍曼琳未发现实施违反法律和行业规范的行为。龚延禄律师未经法庭许可携带斧头进入法庭违规,责令其作出深刻检讨,但其主观目的是协助法庭查清案情,不构成“危害法庭安全,情节严重”,对两人不予处罚。
新京报此前报道,9月18日,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官方微信发布,石狮法院在审理一起故意杀人案时,两名辩护律师未经法庭许可,擅自携带斧头参与庭审,严重危害法庭安全,法院决定对两名辩护律师予以罚款。当事律师龚延禄告诉新京报记者,当庭只是把斧头作为证据提交,想让法院理清是故意伤害还是故意杀人。由于事先沟通来不及,临时将斧头带到法庭。他承认这个行为确实不妥,并向法院道歉。石狮市司法局已介入调查。
今日(29日),石狮市司法局公证律师管理股办公室一名工作人员称,经泉州市、石狮市两级司法局以及泉州市律师协会前期调查发现,涉事律师携带斧头上法庭是为了举证,不存在严重危害法庭安全的情况,根据这一调查结果,泉州市律师协会今天发布了不予处罚的通报。
泉州市律师协会关于此事的通报显示,在石狮市王某某故意杀人案庭审现场,被告人的代理人之一龚延禄律师未经法庭许可,携带一把与本案作案工具同款且有橡胶封刃的斧头,置入袋内带入法庭,在庭上作为辅助证据展示,法庭组织对该斧头进行了举证和质证。
经调查,未发现司法建议书和罚款决定书所述龚延禄律师持斧头从被告人身旁走过的情况。此外,伍曼琳律师并未携带斧头进入法庭,庭审中也未触碰过斧头,未发现伍曼琳律师实施违反法律和行业规范的行为,依法不应予以处罚。
龚延禄律师未经法庭许可携带斧头进入法庭的行为违反了《人民法院法庭规则》规定,应予以严肃批评教育,责令其作出深刻检讨,但其作为被告人的辩护人,其主观目的是为了协助法庭查清案情,且从庭审过程到被告人被带离审判庭期间,该把斧头自始至终处于其实际控制下,庭审后其也未持斧头从被告人身旁走过,因此,其行为尚不构成司法建议书所述“危害法庭安全,情节严重”,依法不应予以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