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5-05 15:52:20来源:法律常识
2011年7月,被告人张某因琐事与被害人徐某、李某发生矛盾,引发肢体冲突,张某持工具扳手、皮带,伙同被告人陈某根、刘某、周某等5人对被害人实施殴打。经鉴定,两名被害人均构成轻微伤。2011年10月,上海市金山区法院以寻衅滋事罪判处陈某根拘役六个月,缓刑六个月。
这是陈某根十年前在上海市金山区被司法机关追究的一起刑事案件,面对长大成人的儿子,陈某根坚称“我没有打人,我是去劝架的”。儿子陈某是内蒙古某大学法律专业在读研究生,他对父亲的话深信不疑。为寻找真相,陈某于2021年8月向上海市金山区检察院提出刑事申诉,认为父亲不构成犯罪。
十年前的旧案,远在千里之外的申诉人,无疑给案件审查和矛盾化解工作增添了不少难度,该院检察长谈倩带头办理这起申诉信访案件。检察官一一复查了原案全部案卷和证据材料,根据言辞证据已经能够互相印证陈某根的犯罪行为。
但排除申诉人“没有动手打人”最直接的证据——案发现场的监控视频,却存在视频画面较模糊,人物面部特征难以辨认的缺陷。检察官反复比对5名同案犯、目击证人和被害人证词的细节,从衣着、身高、发型,甚至走路姿态等方面进行分析,从而锁定视频中动手打人的男子之一就是申诉人的父亲陈某根。
检察官还找来了十年前承办该案的公安民警,在不作任何提示的情况下,请他辨认视频中的人物。民警虽然已经忘了6名被告人的姓名,但在看到陈某根时,想起了一条重要线索“他的暂住地在浙江某市”。6人中,只有陈某根暂住在浙江某市。
原案事实再次还原:陈某根确实参与动手打被害人,其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
申诉人远在内蒙古,又是在校大学生,出于疫情防控和便民的考虑,金山区检察院联合内蒙古呼和浩特市玉泉区检察院,采取远程视频方式公开听证。为确保听证效果,该院从“听证员专家库”中选取了一名具有丰富刑事办案经验的资深律师和两名人民监督员担任听证员。
2021年9月27日,在谈倩检察长主持下,两地连线召开陈某刑事申诉案公开听证会,玉泉区检察院武强副检察长作为联合承办人参加听证会,共同开展示证、论证和释法说理工作。
在主持人介绍完原案案情及听证会主旨后,原案承办检察官就案件事实、证据和处理意见作了阐述,对申诉理由进行了答辩。控告申诉检察官借助多媒体示证系统对调查核实经过作了说明,出示了笔录、司法鉴定书、监控视频等七组在案证据。
上述证据均由两地检察院同步向申诉人和听证员出示。经过两个多小时的听证,三名听证员一致认为原审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刑事判决正确,陈某根构成寻衅滋事罪,且罪责刑相适应。
在看过检察官出示的证据,听了检察官的论证分析和听证员的评议意见后,申诉人当场表示:“对原案处理没有异议,通过这次申诉,我深切感受到了祖国法治的公平公正,我很感谢你们。”
来源:周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