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5-05 20:00:08来源:法律常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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谋事在人,成事在天。
这句话虽然带有一定迷信色彩,但在我们看不清未来结果的时候,不失为自我安慰的良言警句。
乔立明律师相信,北关小学诉讼的阻力不在于案件本身,而在于基层法官能不能顶住吉秋菊的无理取闹,真正主持正义。
两个月后,第一审判决书下来了,结果尽如所料,北关小学取胜。
善总结者得其智,善谋划者致其远。
在围棋中有复盘之说。复盘,是为了明得失,找对策。复盘中对每一个定式,每一个棋筋,每一个胜负手,不仅要知其然,还要知其所以然。
律师对自己代理的案件也同样需要“复盘”。需要研究法官的说理,分析法官的内心判案思路。只有让自己的思维与法官同频共振,才能够把握案件发展的基本方向,形成自己的办案操作规范。
为了理清脉络,明确对错,找到差距,女助理叶青主动要求乔立明律师对判决进行简要复盘点评。
一审判决书全文引用了乔立明律师的答辩意见,确认了以下事实:原告以报警无果为由,将洛阳市公安局起诉,要求确认其行政不作为违法,一审、二审均被驳回其诉讼请求。原告以教育局不作为违法为由起诉,一审法院要求教育局将事件调查结果向原告书面回复,原告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乔律师点评:我们提交的行政诉讼两份判决书起作用了,免证事实力量大,自己点个赞。
法院指出:庭审结束后,法院要求李星眉在限定时间提交证据复制件,否则将逾期承担不利后果,至截止期限收到吉秋菊邮寄的材料,要求重新复庭再次延期提交证据。
乔律师点评:叙述吉秋菊不提交证据的经过,为其承担不利后果进行铺垫。
法院认为:李星眉有责任就庭审中其出示的证据,在庭审后向法院提交相关证据原件,或经核对无疑的复印件,以便合议庭依照法定程序对证据进行全面、客观的审核,对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进行研判并予以存档,但李星眉一拖再拖,在法院明确告知其逾期不提交需承担相应不利后果后,仍然拒绝提供,其应就自己的行为承担可能的不利后果。
乔律师点评:这一点出乎乔律师的意料之外,审判法庭是严谨的,任何看不起它,试图挑战法律权威的,最终将碰的头破血流。
法院强调:本案原告李星眉以被告侵犯其名誉权、受教育权等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类侵权案件为一般侵权案件,应当适用过错责任原则,举证责任由主张者承担。我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原告李星眉应当就被告存在侵权事实、有侵权结果、结果和事实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进行举证。根据庭审情况、卷宗现有证据以及李星眉起诉教育局和洛阳市公安局案件审理生效法律文书来看,李星眉尚没有足够的证据证明三被告有摸身、体罚李星眉,侵犯了李星眉的名誉权、受教育权、隐私权、人身自由权的事实,故对其要求被告在市级以上报纸和电视台赔礼道歉以及配合心理医生对原告的心理障碍及阴影进行辅导等诉讼请求,证据不足,法院不予支持。
乔律师点评:法院说理部分采纳了我们答辩意见中侵权构成要件的四要素说。采用一般侵权的过错责任,没有按照“教育机构侵权责任”处理,减轻了北关小学的举证压力。
法院确认:李星眉请求被告赔偿损失包含医疗费100元、补课费900元,精神抚慰金10000元,因没有依据,不予支持。对李星眉要求在正常教学环境中求知求学,给孩子一个安全的校园环境和要求老师对原告的日常学习关心爱护,并保证正常的教学质量的诉讼请求,因该诉讼请求是教育相关部门的基本职责,具体到本案,李星眉并无具体指向,法院无法做具体的判决,其可在日后接受教育过程中,视具体情况主张。
乔律师点评:无病呻吟的,法院不管。
法院认定:对李星眉的法定代理人李二柱、吉秋菊申请作为原告参加本案诉讼问题,因李二柱、吉秋菊的相关权利与本案并非同一法律关系,法院不予准许。
乔律师点评:无利害关系者,法院也不管。
判决书最后明确:关于李星眉以教育局为共同侵权人为由要求追加教育局为被告的申请,因其未能提供初步的证据证明教育局涉嫌共同侵权,故不予准许。
乔律师点评:试图把其他人员拉入诉讼,需要举出初步证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一审法院判决驳回李星眉的诉讼请求。
经过一年多的努力,乔律师团队在一审取得了胜利。一般而言,一审的胜利是非常关键的,因为在二审上诉中如果提不出新的证据和法律依据,就很难推翻一审的判决,一审取胜为最后的胜利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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