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5-05 22:20:07来源:法律常识
本文由张智勇律师团队编辑整理(张智勇: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主任,全国优秀律师,重庆十佳律师,执业二十五年,擅长职务犯罪和经济犯罪毒品犯罪辩护)
以下是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关于非法拘禁罪的判决书:
被告人王某元,男,出生于重庆市开州区,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重庆市开州区。
2018年6月XX日因犯非法拘禁罪被江西省峡江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9年2月XX日刑满释放。
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2020年6月XX日到案,次日被重庆市公安局渝北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XX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重庆市渝北区看守所。
被告人李某昊,男,1998年11月25日出生于重庆市渝**,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住重庆市渝**。
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2020年6月XX日到案,次日被重庆市公安局渝北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XX日被监视居住。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某元、李某昊犯非法拘禁罪,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公诉机关指控:2020年6月初,被告人王某元经人介绍认识被害人汪某,双方约定由王某元提供资金供汪某在网上赌博,若赢钱则按比例分配,输钱则由汪某承担。
2020年6月XX日18时许,被害人汪某将被告人王某元提供的资金赌输,王某元要求汪某出具借条,并安排被告人李某昊将汪某扣留在重庆市江北区X幢X公寓X房间内筹钱还款。
为防止汪某逃跑,王某元授意李某昊邀约其他人一同看守汪某。
6月XX日3时至9时许,李某昊因外出办事,遂邀约汤某、马某(均另案处理)看守汪某。
6月XX日下午,李某昊将汪某转移至重庆市渝北区X街道X酒店X房间,期间按照王某元的授意对汪某进行语言威胁、恐吓。
6月XX日4时左右,李某昊又邀约汤某、马某到房间一同看守汪某,同日16时许,汪某通知其家人报警,随后李某昊也电话报警,并在房间内等待民警到现场将其抓获。
同日16时40分许,王某元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被告人王某元、李某昊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并向被害人汪某赔礼道歉,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某元、李某昊的行为均构成非法拘禁罪,被告人王某元具有自首和累犯的量刑情节,被告人李某昊具有自首的量刑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元有期徒刑九个月,判处被告人李某昊拘役五个月。
被告人王某元、李某昊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某元、李某昊犯非法拘禁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
对被告人王某元的辩护人提出王某元具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获得了被害人的谅解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
被告人李某昊的辩护人提出李某昊具有自首情节,认罪认罚,取得了被害人谅解,无前科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其建议对李某昊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 第一款 、第三款 、第二十五条 第一款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六十五条 第一款 、第六十四条 之规定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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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非法拘禁罪是指以拘押、禁闭或者其他强制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犯罪行为。非法拘禁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身体自由权。
根据刑法第238条第1款、第2款的规定,犯非法拘禁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犯非法拘禁罪致人重伤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234条、第232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非法拘禁罪的,从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