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5-05 23:08:43来源:法律常识
2009年,原告山西某律师事务所与被告临汾市某医院签订了《聘请常年法律顾问合同》,约定原告指定律师为被告提供法律顾问服务。一年合同期满后,双方未再续签合同,但原告仍然向被告提供法律顾问服务至2014年。原告多次向被告索要2011年至2014年法律服务费无果,于是向法院提起诉讼。
近日,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法院判决,被告应支付原告在2011年至2014年的法律服务费。
经审理查明
原告山西某律师事务所于2009年5月15日与被告临汾市某医院签订了《聘请常年法律顾问合同》,期限1年,法律顾问费用1万元;另遇到仲裁诉讼时,按照案件正常诉讼标准优惠20%另行收取。合同到期后,原告继续为被告方代理案件,但再未收取每年的法律顾问费1万元。
自2011年至2014年,原告共计为被告代理了28起案件,法律服务费共计319644.35元。
法院认为
原被告双方在签订一年合同后,再未签订法律服务合同,但原告继续为被告提供法律服务,应视为双方变更为无固定期限的合同关系。自2011年至2014年,原告共计为被告代理了案件28起,有原告递交的判决书为证,法院予以确认。原告依据相关收费标准,取中间价位,并参照原合同又优惠20%,要求被告支付相应报酬,有理有据,法院予以支持。考虑到双方在原合同中未有利息诉求的约定,在变更为无固定期限的合同后,双方亦未对此进行约定,法院认为自原告起诉时计算较妥。
2018年5月4日,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临汾市某医院应当支付原告山西某律师事务所法律服务费319644.35 元,并支付自2018年3月5日(原告起诉之日)至付清之日止的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法官点评
律师除了诉讼业务,还有非诉业务,比如做法律顾问、做项目,可约定分期支付律师费。法律服务合同期满后,当事人可以不再续约,同时不再委托该所律师开展法律服务项目,如此即意味着双方不再受原合同的约束;但是如果继续默示接受该所律师的服务,不持异议,也就意味着原合同继续履行,当然要按原合同的约定,承担各自的权利和义务。
本报记者 魏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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