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5-05 23:36:45来源:法律常识
(此案件已被《庭立方优秀案例库》收录,编号2022-035号)
一、案情简述
2019年12月13日,有群众举报“XX财经”(网址 www.XXXX.com.cn)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经公安机关开展工作,2020年6月8日抓获“XXXX科技(成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T某。经查,该公司网站服务器上存储有T某非法收集,并向注册会员非法提供的公民个人信息,数量为5000余条。
二、办案过程
当事人被采取刑事拘留之后,便委托律师介入。
接受委托后,李辰君律师第一时间联系侦查机关,并在侦查期间多次前往看守所进行会见,及时向检察院递交《不予批准逮捕法律意见书》。在刑事拘留期限届满前,检察院作出了不予批准逮捕的决定。
紧接着,在审查起诉阶段,李辰君律师及时开展阅卷工作,审查分析全部案卷材料后,又多次会见当事人并就案情与承办警官进行多次沟通,认为T某不构成犯罪,提出不起诉的辩护方案和思路,与家属沟通后,家属对该方案表示非常认可。李辰君律师仔细撰写辩护意见并与检察官电话联系反复沟通。在与辩护人的沟通以及审查递交的书面材料之后,检察院最终决定对T某做出不起诉的决定。
三、辩护思路
经过查阅案件卷宗及会见T某,辩护人现根据事实与法律,辩护人具体辩护思路如下:
(一)在法律适用层面,根据网站后台数据,T某不符合《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的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构成要件,不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二)即使按照《起诉意见书》认定的“通讯录”版块的信息条数,也刚超过立案标准469条,符合《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解释》中情节轻微,可以酌定不诉的情形。
(三)从危害结果上说,XX财经“通讯录板块”自运行以来,至今未造成“情节严重”的其他恶劣影响。
(四)本案与上海“XXX财经”类似,且“XXX财经”经过融资,通讯录存在7至10万名用户之多,且多方宣传,但最终并未被定义为犯罪,而仅仅是行政整改。T某所创办“XX财经”的通讯录版块与“XXX财经”的采访数据库几乎雷同,且其系多家民营企业负责人,为新闻行业做出过突出贡献,并正在开展上市融资计划;女儿尚在哺乳期,其系家中唯一经济来源;请检察官考虑为了更好地服务保障民营企业的发展,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对T某不予起诉。
四、办案结果
经过李辰君律师与承办检察官的沟通以及递交的辩护意见,最后成都市高新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决定对T某不起诉。
五、办案心得
对律师而言,为被告人辩护时不仅要熟悉法律条文的规定,也要认真核对相应的证据,同时,对于可能存在的量刑情节要尽量落实。特别是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之间的界限是律师需要去了解和分析的重点,如此这般,辩护才有温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