莱芜刑事代理律师权利(刑事案件律师代理)

时间:2023-05-06 00:51:33来源:法律常识

莱芜刑事代理律师权利(刑事案件律师代理)



编者按:

亚里斯多德曾经说过:“法官是公正的化身。”这是我们理想中的法官形象,权利需要抗争,用私权利去监督、规制公权力,这就是辩护律师存在的价值与意义。我国诉讼制度、证据规则虽未出现交叉询问概念,但在庭审中一直在适用这这项最能发现事实真相的技术手段。法庭,是律师的舞台。辩护律师最重要的职责就是将事实真相展现在法庭上,我们不能期待法官像《十二怒汉》中的陪审员一样对真相有如此的热情、执着。本文以金某涉嫌故意伤害一案作为标本进行解析,希望对律师同行有所借鉴。

检方指控

2016年7月10日21时许,王某和被告人金某两人到某某街许甲家找其要账,许甲不在家,金某遂用石头将许甲家的玻璃及纱窗砸碎。后金某、王某二人离开。当日22时30分许,王某和被告人金某再次到许甲家找其要账,碰到许甲和许甲的儿子许乙(被害人)站在外面,金某在向许甲要账过程中与许乙发生争执并互相厮打,致许乙口唇部受伤,后许乙在就医过程中上牙第21、22牙齿脱落,经法医鉴定许乙的损伤系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户籍证明等;2、鉴定意见;3、证人证言:证人蒋某等人证言;4、被害人许乙的陈述;5、被告人金某的供述和辩解;6、视听资料。

辩方策略

被害人轻伤鉴定结论作出后,被告人金某十分焦虑,如不能和被害人达成和解,马上面对刑事拘留的处境。金某也有调解的意愿,但经多方了解被害人许乙索要赔偿数额过高,和解这条路走不通。金某通过证人了解到,许乙涉嫌造假伤,法医在鉴定过程中存在违法之处。鉴定意见书作出后,金某曾向有关机关控告法医涉嫌违法鉴定的行为。最终,金某决心拿起法律武器捍卫自己的合法权益,要聘请专业刑辩律师为其辩护。2016年9月8日,金某正式委托本律师为其辩护。本律师介入此案后,化被动为主动,对被害人涉嫌诬告陷害的违法犯罪行为提出控告,并要求侦查机关对被害人的伤害后果如何造成的进行调查,然后再决定是否重新鉴定。金某在公检法各阶段均为其办理取保候审措施,本律师在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为金某如何提供的法律服务,不做详细介绍。

综合本案的事实和证据分析,金某与被害人许乙发生争执和厮打,这是事实;但,许乙轻伤的损害后果不是金某造成的,与金某的行为之间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本律师和金某沟通后,决定做无罪辩护。本案辩护的关键就是如何排除鉴定意见书的证据效力,如申请重新鉴定,两颗门牙脱落按照伤情鉴定标准就是轻伤啊;如申请鉴定人出庭,可以对检材、鉴定过程等进行发问,甚至可以聘请专家证人出庭,但是在当下中国的司法环境下通过这种方式推翻伤情鉴定意见书难度极大。为此,本律师曾咨询其他相关司法鉴定机构专业人士意见,并和金某商量聘请专家证人出庭,但是有资质的鉴定人员不愿意出庭!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 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

证据确实、充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

(二)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

(三)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只要是运用庭审技术向法庭证明:控方的证据链不能排除许乙存在自伤的可能性,不能排除这种合理怀疑,那么就达不到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辩方最终会获得胜诉,法院宣告无罪或者检察院撤诉。

要想实现这一辩护策略,那么被害人必须出庭,并运用交叉询问技巧,还原事实真相。不错,本案就是选择对被害人发问作为案件突破口!

庭前眼神交锋

2018年6月1日,儿童节。

当天下午14:30,事发近两年时间,终于迎来第一次开庭!有几分期待,有几分兴奋!

在开庭之前,被害人许乙很自信的走进法庭,然后坐在被害人席上。我和他有几十秒的眼神交流,我注视着他,捕捉有用的信息,这时他用警惕的眼神也看着我——这一轮交锋,以许乙转移视线告终,我知道预设的辩护策略已经成功一半了!

直接询问—亮明无罪辩护观点

辩护人:你们厮打结束后,许乙在现场有没有说牙受伤?

金:在现场没有说,在派出所记录报案材料也没有说。

辩护人:你们大家结束后,在去派出所之前许乙还在现场吗?

金:在。

辩护人:许乙在派出所都有哪些活动?

金:当时情绪激动,很暴力,当时要水喝。

辩护人:派出所对你讯问结束后,办案民警怎么说的?

金:说都讯问完了让我们去医院看病去。

辩护人:离开派出所你是不是去医院看病了?

金:是。

辩护人:法医刘某与蒋某的录音资料是怎么取得的?

金:蒋某打电话说里面有蹊跷,后来我去了他说他帮许甲操作的,最后许甲跑了,他看不惯,就把他和法医的通话录音给我听了。

辩护人:他放录音的时候,你是不是用手机录下来的?

金:是。

辩护人:你说一下刘某孝与许甲是什么关系?

金:听李某明说他们是干亲,而且这些人都是许甲的朋友,他也有录音,也让我听了。

通过对金某的直接询问,可以让合议庭成员对许乙的伤情产生合理怀疑,从而影响鉴定意见书的证明力。

被害人恼羞成怒地说----我不是犯罪嫌疑人

交叉询问—— 辩方预先精心设计对被害人许乙发问提纲,适时展开交叉询问的凌厉攻势,致使被害人无力招架,备受煎熬,整个庭审充满紧张的气息。

审判长:(公诉人、辩护人、被害人对被告人讯问、发问完毕后)下面有公诉人出示证据。

辩护人:(审判长话音刚落下)根据《人民法院办理刑事案件第一审普通程序法庭调查规程(试行)》第九条第二款 之规定:对被告人讯问、发问完毕后,其他证据出示前,在审判长主持下,参加庭审的被害人可以就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作出陈述。经审判长准许,控辩双方可以在被害人陈述后向被害人发问。

作为被告人金某的辩护人请求对被害人进行发问,请审判长准许!

审判长:可以向被害人发问。

辩护人:被害人,你在派出所一共做了几次笔录?

许乙:忘了,当时被金某打的头不清楚。

辩护人:两次以上还是三次以上?

许乙:忘了。

辩护人:2016年7月10日,你与被告人撕扯后你是否离开现场?

许乙:没有,去派出所了。

辩护人:去派出所之前?

许乙:没有。

辩护人:你第一次做笔录时,你原来说,去宾馆去洗洗脸是不是属实?

许乙:时间太久了忘了。

辩护人:在办案民警到现场之后有没有简单的向你们了解一些情况?

许乙:忘了。

辩护人:办案民警当时有没有进行录相?

许乙:不知道。

辩护人:你是不是与金某坐警车一块去的派出所?

许乙:不知道。

辩护人:你到派出所之后有没有向办案民警要水喝?

许乙:要过,当时我胸闷头晕,感觉马上要昏过去了。

辩护人:有没有喝水?

许乙:喝过。

辩护人:第一次询问笔录记载接近一个小时时间,你精神状况怎么样?

许乙:很不好,感觉要晕倒,当时警官李某说坚持一下

辩护人:嘴角流血吗?

许乙:流血。

辩护人:办案民警是怎么处理的?

许乙:没处理。

辩护人:也就是你嘴角流血办案民警没有做任何处理,对不对?

许乙:对。

辩护人:在记录材料中你有没有向办案民警提出伤情比较重,要去医院看病,然后再做笔录?

许乙:忘了。

辩护人:民警当时问你,当时都有谁受伤,你回答我的鼻子左嘴角出血了,左脸疼等是不是这样?

许乙:忘了。

辩护人:你当时没有提到牙松动或受伤,是不是?

许乙:忘了。

辩护人:你还记得当时牙还在吗?

许乙:忘了。

辩护人:打架结束后,到医院检查之前你有没有用手轻微碰你受伤的部位?比如用纸擦你嘴角的血?

许乙:没有。

辩护人:你告诉法庭你嘴角和脸上流血,你是怎么处理的?

许乙:我当时头很晕忘了。

辩护人:你上嘴唇有多大的伤ロ?

许乙:不知道。

辩护人:现在能比画一下吗?

许乙:不能。

辩护人:你离开派出所大约是几点?

许乙:不知道。

辩护人:你从派出所出来后都有哪些行程?都做了些什么?

许乙:不知道,当时昏迷。

辩护人:你是什么时候昏迷的?

许乙:从派出所出来。

辩护人:你从派出所出来,大约多长时间到医院治疗的?

许乙:不知道。

辩护人:也就是说你从派出所出来后处于昏迷状况,其他事情不知道了是不是这样?

许乙:忘了。

辩护人:到医院治疗的时候是不是清醒?

许乙:头很晕。

辩护人:你说一下当时伤在哪里了?

许乙:不知道。

辩护人:派出所除了在事发当时做了次询问笔录之后又做了四次询问笔录,那四次你怎么又回忆起来了呢?

许乙:我想问一下法庭我不是犯罪嫌疑人为什么这么问我。

审判长:你可以回答也可以不回答,问你是辩护人的权利。

许乙:我现在不想回答。

此时此刻,被害人许乙已经十分恐慌、焦虑,用忘了、不清楚、不知道等理由来表达自己的这种情绪,对辩护人的发问显得十分不配合。作为刑事案件的被害人有种优越感,和公诉人坐在一起,共同指控被告人有罪,当然不想受到这种像讯问被告人似的屈辱。有时,法官对被害人的态度也会十分缓和,怕引起信访事件。

在法庭辩论环节,本辩护人抓住被害人这种反常情绪,故意渲染一下庭审效果。当时注视着被害人说:“刚才辩护人对被害人进行发问的时候,被害人情绪十分激动,他提出反对,他说他不是被告人,作为辩护人为什么这样问他。被害人,你的感觉是对的,我的当事人才是真正的被害人————。”这个时候,旁听人员抑制不住内心的兴奋,掌声响起来!

被害人脱口而出---牙是自己掉的

作为法庭的舞者,不能因为被害人不再配合本辩护人的发问,就选择放弃!辩方的发问继续进行。

辩护人:要求被害人回答这个问题,因为在询问笔录中有刘某孝的询问笔录,涉及到刘某孝证言的真实性以及被害人是否涉嫌诬告陷害。

辩护人:你父亲和刘某孝是什么关系?

许乙:不知道。

辩护人:离开派出所后你有没有见过刘某孝?

许乙:不知道。

辩护人:你是怎么离开派出所的?

许乙:不知道。

辩护人:你是怎么去的医院?

许乙:不知道。

辩护人:谁陪你去的?

许乙:不知道

辩护人:你在医院怎么治疗的?

许乙:不知道。

辩护人:你的牙是怎么掉的?

许乙:自己掉的。

接下来,许乙均以不知道来回答辩方的问题——表达自己愤怒的情绪;有时愤怒也会摧毁自己的心理防线,无意识的说出事实真相。面对本律师对他进行重复发问,在回答牙是怎么掉的这个问题时,说牙是自己掉的。此刻,我认为这个问题不能再继续发问了,否则就会提醒、暗示被害人改变原来的证词,选择见好就收,保留交叉询问的胜利果实。

被害人许乙一直处在愤怒的情形中,没有意识到牙自己掉了会带来什么法律后果,我认为此时此刻法官、公诉人已经意识到这个问题的严重性或者需要继续澄清。

审判长:公诉人对被害人有无发问?

公诉人:你说牙自己掉的是什么意思?

许乙:就是自己掉下来的。

公诉人:通过刚才法庭调查以及辩护人提问的问题,辩护人认为被害人的牙齿脱落与被告人之间没有因果关系,我希望通过这个环节,被害人你向法庭说明一下你牙齿脱落的具体情况?

辩护人:(及时提出我反对)这个问题受害人已经回答,并且我问很多问题受害人都说不知道,公诉人针对这个问题继续发问就是引导被害人作伪证,也是公诉人渎职。

审判长:为了查明事实,被害人可以说一下。

公诉人:提醒一下辩护人公诉人是有发问的职责,也是合法的,法庭是有纪律的,我希望辩护人遵守法庭纪律

辩护人:公诉人有权发问,但发问要遵守规则。

审判长:这个问题双方不要对对方有攻击行为,为了查明案件事实,公诉人可以继续发问。

公诉人:请被害人回答上面的问题。

审判长:法庭认为有必要让被害人再回答一下。

许乙:到了医院之后缝合了上嘴唇的伤口,然后让我下去拍牙齿片子,然后从拍完牙齿的片子之后牙齿就自己掉下来了。

审判长:公诉人还有无发问?

公诉人:没有了。

本辩护人早已意料到公诉人针对这个问题进行询问,审判长也会准许公诉人这么做。公诉人发问结束后,本辩护人明知被害人不配合发问,还是选择继续发问,进一步敲打被害人的心理防线。

辩护人:你的牙自己掉下来的时候这时大脑清醒吗?

许乙:我知道是自已掉下来的

辩护人:这时大脑清醒吗?

许乙:清醒。

辩护人:在这之前清醒吗?

许乙:有时清醒有时不清醒。

辩护人:你说一下你离开派出所在偶尔清醒的情况下你记得什么事情?

许乙:清醒的我已经说了。

辩护人:审判长,对被害人不再发问。

在证据开示之前,我及时提出对被害人进行发问。根据交叉询问的情况,已经为整个的辩护奠定坚实的基础,彻底动摇和撕裂了检方构建的证据体系。在对被害人许乙进行交叉询问,主要运用的是重复发问,通过不同的方式反复询问其从派出所出来到医院就诊这期间的行程,其极力回避这个问题,并表示出焦虑、恐慌甚至愤怒的表情,但是给主审法官、人民陪审员以及所有在场人员以不诚信的印象,这为案件的最终胜诉打下坚实的基础。

庭审结束后,被告人金某、亲友对庭审十分满意。我预测裁判结果,一审判无罪的可能性比较小,但是不会判实刑坐牢。

在被告人金某不认罪、不赔偿的情况下,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12月19日作出刑事判决:被告人金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

重审后的再交锋

金某不服一审判决,因2018年莱芜市撤市划入济南市,于是向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采取书面审理,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撤销一审判决,发回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法院重审。

本案发回重审后,公诉方收集的几份证据均是有利于被告人的,庭审可能会变得有点走流程了,气氛不再那么激烈、紧张。但是,我并没有丝毫放松,依法把对被害人的发问作为巩固原一审的胜利果实的重要方案。

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9月25日开庭审理。

交叉询问——辩方拿起这把最有利的武器实施最后一击,控方撤诉并作出不起诉决定书

在正式发问前,我目视着被害人说:

“被害人许乙,原一审开庭时,针对你从派出所记录报案材料结束到医院治疗间隔四个多小时,这期间到底发生了什么事情?相信法官、公诉人以及旁听人员都想知道,但是你却已头很晕、记不清了避而不谈。从原一审开庭到现在又一年多了,通过进一步了解案件材料,进行回忆,相信你能向法庭说清楚这四个多小时到底做了什么事情---。”

辩护人:争执结束后,你是不是和金某同一辆警车去的派出所?

许乙:不是。

辩护人:在去派出所的路上有没有说哪里受伤?

许乙:说了,头晕、想吐。

辩护人:有没有请求先去治疗,再过来记录材料?

许乙:请求过,民警说一会就完。

辩护人:你怎么给民警说的?

许乙:我说头晕、嘴疼。

辩护人:你在派出所记材料多久,记材料时头脑清醒吗?

许乙:头晕,脑震荡。

辩护人:还记得当时说的什么吗?

许乙:时间太长,不记得。

辩护人:你什么时候离开的派出所?

许乙:不清楚。

辩护人:你从派出所到医院大约多久?期间头脑清醒吗?记得你做了什么事情吗?

许乙:不清楚。

辩护人:你还记得几点到医院治疗的吗?

许乙:不清楚。

辩护人:派出所到医院间隔四个小时,你去干什么了?

许乙:先去了医院,金振友打了我奶奶,因为我害怕所以才没去,躲了再去。

辩护人:从你以上的回答,证明你在这期间是清醒的,再问你一遍:你从派出所到医院大约多久?期间头脑清醒吗?记得你做了什么事情吗?

许乙沉默。

辩护人:这期间你的牙还在吗?你能描述伤情吗?

许乙:满嘴麻,牙疼。

辩护人:你为什么不保留脱落的牙齿作为证据呐?

许乙:医生说牙齿救不活了。

辩护人:你听说金振友在医院吵闹,你有没有报警?

许乙:没有。

辩护人:你当天两次去医院间隔多久?期间你做了什么?

许乙:在车里等。

辩护人:你第二次怎么去的医院?

许乙:不清楚

辩护人:你记得民警记了你几次材料吗?

许乙:不清楚。

辩护人:你父亲和刘某孝等人是什么关系?

许乙:酒肉朋友。

在接下来的举证质证环节,除了坚持原来的质证意见外,但控方和辩方对新的观点,辩论十分激烈,充满着浓浓的火药味。庭后 公诉人十分友好的主动和我握手说:“你不是死磕派,但比死磕派会磕。”死磕派,不知道在公检法眼里是贬义词还是褒义词,但我还是崇尚和提倡技术派的。

检察院撤回起诉

本案审理过程中,控方以案件需要补充侦查为由,建议延期审理二次。审理后,法院认为该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建议控方撤回起诉,后控方以证据不足为由,向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法院撤回对被告人金某的起诉。

2020年2月14日,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法院做出刑事裁定书,裁定:准许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检察院撤回对被告人金某的起诉;驳回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起诉。

2020年3月3日,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检察院经检委会讨论决定,认为本案证据不足,依法作出对金某不起诉的决定。

延申阅读

这是一起运用对当事人发问技巧胜诉的刑事案件。这个案子从接受委托到法院作出刑事裁定,时间长达三年零五个多月,对于金某来说身心备受煎熬,原本强健的身体也变得虚弱;正是因为当事人和律师彼此信任,坚信法律的公平正义,最终取得一个好的结果。对律师来说,是考验,也是磨炼,—方面要安慰和强化当事人对法律的信仰和坚持;另一方面要有高超的庭审技能,否则,很难取得很好的效果。

结合这个案子,我谈以下两点感悟:

第一、不管是民事案件,还是刑事、行政案件,在一些复杂案件中,当事人出庭是十分必要的,这是查明案件事实的关键;但是,在刑事案件中也存在被害人因各种原因不出庭的困惑。假如这个案子被害人不出庭,法官亦不准许律师要求被害人出庭的申请,仅仅对被害人的询问笔录举证、质证,庭审走流程,那么案件真相就难以在法庭上展现。譬如,在李某涉嫌诈骗一案,我曾作为其一审、二审的辩护人。庭前,我向法院申请九十多个被害人全部出庭,法庭未予准许;为争取发问权,在庭审中提出法院开庭程序严重违法,未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第三款传唤当事人出庭。合议庭合议后决定休庭,主审法官和我商量先把庭审程序进行完,第二次开庭时再传唤被害人出庭,我同意这个意见;但是,第二次开庭时却直接判决,法院并未履行传唤被害人出庭的职责。在本案一审、二审庭审中,被告人和辩护人在内容上存在类同或者相似的被害人询问笔录进行质证,显然,难以揭示被害人是否陷入错误认识处分其财产的事实。

第二、要有强烈的追求法律正义的意愿,要有热情,熟练掌握交叉询问技巧,才能真正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日本著名的企业家稻盛和夫先生曾提出一个成功方程式:成功=思维方式×热情×能力。我认为律师做案子也同样适用这个方程式,设计正确的庭审方案是案件成败的关键,对案件充满热爱和激情,才能做到全身心的投入,才会将自己的能力发挥最大化,而不是为自己的失败寻找各种外在的理由。我曾接触过一个刑事申诉的案子,蔡某涉嫌故意伤害,一审判处四年有期徒刑,二审书面审理后直接作出维持一审的裁定,蔡某的对象王某打算为其申诉。我简单询问一下案情,直接问她:“你聘请的律师在一审、二审辩护观点是什么,对裁判结果什么态度?”她说:“聘请的律师做无罪辩护,但是这个律师说想无罪太难了,好人死在证家(证人)手里。”我调取一审、二审卷宗材料发现——才知蔡某的案子为何败诉:被害人亲自出庭,蔡某的辩护人并未对其发问;对重伤鉴定意见书提出异议,却不申请法医出庭接受质询;对证人证言有异议,却不申请证人出庭,这些最基础的程序辩护工作都没有做。哪是好人不是死在证家手里,而是死在这个平庸的辩护人手里啊。

这个案子不仅让我想到一部美国电影《十二怒汉》——这部影片讲述一个在平民窟中长大的男孩被指控谋杀生父,旁观者和凶器均以呈堂铁证如山。担任此案陪审团的12个人要与案件结案前在陪审团休息室里讨论案情,并要一直通过讨论结果,才能正式结案。十二个人各有自己的职业也生活,他们当中有巧舌如簧的广告商、仗义执言的工程师、毫无见地的富家子、歧视平民的新贵族、性情暴躁的老警察、精明冷静的银行家、只赶时间的推销员。每个人都有自己思考和说话的方式,但是除了亨利·方达扮演的工程师之外,其余的人都对这个案子不屑一顾,在还未进行讨论之前就早早认定男孩就是杀人凶手。最终通过了各种不同人生观的冲突,各种思维方式的较量,所有的陪审团员都负责任地投出了自己神圣的一票。

让我们欣赏一下其中精彩的一个片段:

8号陪审(顿了顿):好吧。我也没有什么高明的见解。我了解的情况跟你们一样多。根据本案的证词,那孩子似乎是有罪的。或许本来就是他干的。三天来,我在法庭上听取了所有证词。每个人的语气都很肯定,反而让我对这次审判有种特别的感觉。我想,没有事情时那么确定的。我想提出一些疑问。或许它们没有意义。我不清楚。但我觉得被告的律师并不尽责。他遗漏了太多的东西。包括一些细节。

10号陪审员:什么细节?律师提不出问题,是因为他们知道答案是什么,而且明知自己理亏。

8号陪审员:也许吧。也许律师就是个蠢货,对吧?

6号陪审员:听上去你像是刚见过我妹夫。

(一些人笑了。)

8号陪审员(笑着说):我一直让自己站在那孩子的角度考虑问题。如果我是他,我会换一个律师,在我看来,如果这场审判关系到我的生死,我会希望我的律师把控方证人驳得体无完肤,至少他该试试看。请注意,本案有一个所谓的目击证人,声称看到凶杀过程。还有一个人说自己听到凶案发生,看到小孩跑出去。虽然还有其他间接证据,但整个案子控方只有两个证人。万一他们弄错了呢?

…………

从一开始11:1表决结果认定这个男孩有罪,到最后12个陪审员都认为其无罪,之所以出现如此大的反差,是因为这些陪审团成员在激烈的争论中对这个男孩的犯罪动机、目击证人的可信性产生合理怀疑,最终捍卫法律的正义。但是,从陪审团成员的讨论中,我们也捕捉到一些信息,这个男孩的辩护人是法院指定的,这些关键性的事实疑点并没有通过对证人的交叉询问进行揭示,辩护人的失职造成陪审员的长时间的困惑和争论。遇到十二个正义的怒汉,这个男孩是幸运的;但是,通过这个讨论和表决过程,这个男孩可谓命悬一线,这种正义的实现多么艰难。在当下司法实践中,作为律师不能总寄希望于法官去给予当事人法律的正义,而是要发挥自己的热情和能力去帮助法官查明案件事实,从而最大限度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对于蔡某的案件真相到底是什么,只能期待申诉的最终结果,对此不予作出任何评判。我将金某和蔡某两个案子的完整的庭审笔录整理出来,放在附录部分,通过两个案子的比对可更直观地展示出庭审发问的重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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