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5-06 06:10:12来源:法律常识
齐鲁网潍坊7月26日讯7月26日,潍坊高新法院召开“决胜基本解决执行难”新闻发布会,执行局副局长李行道通报执行典型案例。
杨传忠拒不偿还欠款拘留案
基本案情:原告施顺起以前受被告杨传忠雇佣干活,被告以用于资金周转为由,以原告名义办理信用卡并由被告使用,自2013年7月至2016年正月期间共计支出29000元,后原告于2017年1月2日到被告家中催要,被告仅偿还了3000元,对剩余欠款拒不偿还。庭审时,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利息及违约金共计5000元。经审理,本院依法判决被告杨传忠偿还原告施顺起欠款26000元及利息、违约金5000元,共计31000元。判决生效后,根据申请执行人施顺起的申请,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杨传忠下发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杨传忠既未自动履行又未报告财产,拒不执行人民法院生效判决,本院依法决定对其司法拘留15天,经传唤到案,被执行人主动与申请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该案顺利结案,司法拘留措施解除。
典型意义:被执行人拒不报告本人财产状况也不履行人民法院生效判决,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司法拘留措施,被执行人迫于压力,主动与申请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
蔡绪丰拒不支付工程款拘留案
基本案情:2010年起被告蔡绪丰、孙秀娟雇佣原告为其装修自有房屋及二被告所承包建设的房屋,截止到原告起诉之日,二被告共计欠原告工程款48780元。庭审中,原被告达成调解协议,被告蔡绪丰、孙秀娟支付原告王永兴工程款48780元,于2016年11月1日前付清。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蔡绪丰、孙秀娟下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拒不报告财产状况,也拒不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拘留15天的强制措施,传唤被执行人到案后,被执行人主动履行了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顺利结案,司法拘留措施解除。
典型意义: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执行措施,被执行人迫于压力,主动履行了生效文书确定义务,该案顺利执结,有效维护了当事人的胜诉权益。
山东乐航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执行转破产案
基本案情:山东乐航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高新法院有多个作为被执行人的案子,裁定受理破产申请前已立案有21件,还有7件未立案。经测算该公司负债达1.33亿,评估资产仅为4300余万元,符合资不抵债的条件。根据魏凯、张延昭、冯庆祥的申请,经本院审判委员会研究决定,2018年5月22日本院依法裁定山东乐航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破产清算,并于同日指定山东求是和信律师事务所为破产管理人。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将2018年7月31日上午9时召开。
典型意义:高新法院在山东乐航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系列案件的过程中,发现被执行人已经符合企业破产法第七条规定的破产案件受理条件,即根据民诉法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在征得债权人同意并提出申请后,将执行案件及时移送破产审查,经审查符合破产案件受理条件,即裁定受理,进入破产程序。执行人员还提醒其他执行案件的申请人及时申报债权,实现了案件执行程序和破产程序的有序衔接。案件由执行程序转入破产审查,不仅可以迅速启动破产程序,还有助于执行案件的及时结案,化解执行难问题
王坤峰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案
基本案情:原告李玉杰与被告潍坊盛世源食品有限公司、崔海、王坤峰等民间借贷纠纷案,本院作出(2013)开民初字第723号民事判决书生效后,该案依法立案执行,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等文书。诉讼保全阶段查封的各被执行人的房产均已在银行设立抵押,无处置价值。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王坤峰于2013年6月26日在湖北省荆州市江陵县熊河镇以300万现金出资与他人共同成立湖北省百花蜂业有限公司,并担任该公司法定代表人,该公司一直正常经营。本院于2014年4月28日冻结了王坤峰在湖北省百花蜂业有限公司的股权,但因该公司拒不提供公司财务报表,导致无法对该股权进行评估拍卖。本院先后对王坤峰传唤三次,王坤峰均未到庭。对本院对其发出的限期履行通知书,其亦未按法定期限履行。本院于2016年10月17日向其发出责令交出财物通知书,责令其交出本院查封并由其占有的和使用的车牌号为鲁GA9127、鲁GR9126号小型客车两辆,王坤峰拒不交出。被执行王坤峰以上行为导致本院(2013)开民初字第723号民事判决书无法执行,情节严重,已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被执行人王坤峰被检察机关批准逮捕后,已主动交出鲁GA9127奥迪车一辆。
典型意义:本案中被执行人王坤峰拒不交出人民法院已经查封的车辆,致使法院生效判决无法执行,不仅侵害了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而且在一定程度上破坏了人民法院正常的执行秩序,情节严重,必须依法追究相应的刑事责任。
张俊友“执行不能”案
基本案情:原告于志法与被告张俊友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高新法院判决被告张俊友赔偿原告于志法因交通事故造成的误工费、护理费、伤残赔偿金、后续治疗费、营养费、鉴定费等各项损失共计505392.48元。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张俊友下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张俊友既不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也不报告财产状况,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张俊友采取拘留措施,并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另经本院采取网络查控、现场查控等措施,发现被执行人张俊友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执行全过程向被执行人公开。目前该案确实“执行不能”。
典型意义:本案执行过程中依法向申请执行人公开执行全过程,被执行人确实无财产可供执行,属于“执行不能”。本案的宣传有利于社会大众正确理解认识“执行难”与“执行不能”的区别,助推实现基本解决执行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