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清溪律师事务所刑事(东莞清溪刑事案件)

时间:2023-05-06 07:35:45来源:法律常识

东莞清溪律师事务所刑事(东莞清溪刑事案件)

韩湘子 尚法新闻

( △图片来源:司法部)

8月27日,司法部网站通报了8起律师类行政处罚和行业处分。尚法新闻梳理发现,律师受到处分的原因包括以不正当方式影响依法办理案件,会见时违规传递物品,私自接收委托收取费用等。值得一提的是,天津津发展律师事务所更是因不向委托人出具有效收费凭证被天津市河北区司法局处以警告。

尚法新闻注意到,近几年律师执业乱象时有发生,除了被媒体多次曝光乱收费之外,2014年的多起违法减刑案件更是让“掮客”律师这一群体浮出水面。他们热衷于跑关系,与某些公检法系统工作人员相互勾结,玩弄法律于股掌之中,影响司法公正,破坏行业风气。

私自接受委托、收取费用占比大

尚法新闻发现,自今年5月份以来,司法部共公开通报了32起律师类行政处罚和行业处分,其中私自接受委托、收取费用现象共8起,占据总数的25%。

如最近被通报的是安徽宇某斌律师因私自接收委托收取费用被处停止执业6个月并没收违法所得14800元。据合肥市司法局7月31日通报,经查明:2016年11月25日以来,安徽黄山松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宇某斌在执业期间私自接案20件,其中(2016)皖0122民初563号等13件案件未收费,(2016)皖0111民初7270号等7件案件合计收费14800元,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条第一款规定。依据相关法律规定,给予宇某斌停止执业六个月的行政处罚,没收违法所得14800元。

尚法新闻注意到,除律师个人在执业期间违规违法行为之外,律所也存在违规违法行为。6月19日,杭州市司法局作出一份行政处罚决定书,处罚决定书显示,浙江天晟律师事务所(下简称“天晟所”)对律师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一案,杭州市司法局于2019年3月22日立案,现已调查完毕。

经查,天晟所执业律师赵某涉嫌干扰诉讼活动正常进行一案,杭州市司法局已于1月25日做出杭司罚决(2018)1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给予赵某停止执业一年,并处罚款10000元,没收违法所得19500元的行政处罚。至于天晟所,则在对律师管理过程中存在两点问题,分别是收结案管理不严与收费管理不规范。根据相关规定,给予天晟所警告的行政处罚。

尚法新闻在上述处罚决定书中发现,赵某存在涉嫌干扰诉讼活动正常进行行为。据半月谈报道,近年来,多数违法减刑案件中都有律师身影,他们充当“掮客”,为罪犯和政法机关的公职人员牵线搭桥,甚至不惜炮制冤假错案。

“掮客”律师的生意经

广东韶关市中院的判决书显示,2006年下半年,原广东东成律师事务所律师徐某发为帮助健力宝集团原董事长张某立功减刑,找到时任佛山市看守所副所长罗某能,要罗某能为张某寻找检举立功线索材料,并送给罗某能3万元。

收到好处费后,罗某能不遗余力大开后门,向张某等人传授在押人员完成立功的整个程序,随后又将一条抢劫案的线索告知徐某发,由张某检举该案的犯罪嫌疑人。其后,佛山市看守所出具立功减刑书面材料,广东省高院据此将张某的有期徒刑15年改判为10年。

重庆检察机关职侦局相关人士表示,在查处的法院腐败窝案中,律师既是向法官行贿的主要人员,也是法官与行贿当事人的“中间人”,平均一个出事的受贿法官就会牵出5个以上的行贿律师。

据媒体报道,在法官与律师形成的利益共同体中,由律师充当“掮客”出面直接与当事人签订高额代理合同;个别法官则用审判权、执行权支持律师诉求,变现非法利益后和律师瓜分。律师一般要付出30%左右的代理费给法官。

对此,西南政法大学教授赵长青认为,律协在当前体制下处于较为弱势的地位,对律师的维护多于处罚,行业内部缺少官方和协会的声音,导致一些律师行为混乱。应加快律师管理数据库建设,建立律师事务所和律师诚信及处罚记录的披露制度,使“害群之马”无处遁形。

今年3月18日,湖州市司法局对浙江清溪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周某涛作出了一份行政处罚决定书。处罚决定书显示,周某涛在代理案件期间,帮助当事人伪造证据,并在明知证据伪造的情况下代理参加诉讼活动,妨碍、干扰了诉讼活动的正常进行。给予其停止执业十个月的行政处罚。

尚法新闻注意到,除通过伪造证据来妨碍、干扰诉讼活动的正常进行外,随着微博、微信等自媒体的出现,一些律师大V逐渐走向舆论前台,频频利用自媒体平台发布信息,其中有些人不惜造谣传谣,成为公共议题制造者,影响社会舆论和司法审判。

律师大V抱团炒作绑架舆论

据半月谈报道,2014年3月23日,律师大V迟某生发布微博:“‘这是法庭,不是讲法律的地方!’——这话是3月21日下午在长沙市开福区法院319法庭,在审理彭某谊被控非法拘禁案时开福区王某军检察官说的。我在现场!”该微博被大量转发和跟帖,被提到的检察官立即成为舆论口诛笔伐的对象。

后开福区法院于同年3月26日公开了庭审视频,视频中该检察官说的是:“我不想在这里宣传法律条文,我们是要查明事实、核实证据。”此视频的公布让迟某生的网络公信力受到质疑。

西南政法大学副教授蔡斐说,律师大V已成为影响网络舆论的重要力量,这些律师作为专业法律服务者容易取得网民信任,同时又善于利用网言网语与网民互动。

西南政法大学教授李龙对此也表示,某些律师语不惊人死不休,往往把对自身有利的信息发到网上,不利的内容隐瞒。一般的民众具有盲从性,很容易上当受骗。

对此,2016年9月,司法部公布最新修订的《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下称《办法》),要求律所不得放任、纵容律师“以串联组团、联署签名、发表公开信、组织网上聚集、声援等方式或者借个案研讨之名,制造舆论压力。

律所“放任律师制造舆论压力”将遭行政处罚

根据《办法》,若律师事务所放任或纵容律师实施上述行为,司法行政机关应依照《律师法》第50条对律师事务所予以行政处罚,具体而言: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视其情节给予警告、停业整顿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的处罚,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 特别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

新《办法》的出现,也引起了律师界的不同争议。据财新网报道,一位业界人士接受采访时表示,比如要求律师不得以研讨案件的方式炒作,对司法机关施加压力,其认为研讨案件本身是没有任何问题,但如果律师把相关信息对外发布了,律师如何判断是不是对司法机关施加压力?但与此同时,很多业界人士认为新《办法》对律师事务所的监管要求过于苛刻,不符合律师行业市场化发展规律。

此外,尚法新闻了解到,随着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不断深入进行,很多律师也因代理涉黑涉恶案件违规被处分。

律师代理涉黑涉恶案件需谨慎

5月14日,安徽省合肥市律师协会发布“律师代理涉黑涉恶案件风险提示”,用身边的典型案例,提醒广大律师从中汲取教训、引以为戒,进一步落实相关规定、规范做好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辩护代理工作。

尚法新闻在其中注意到,受到处分的律师通常在代理案件中,出现五处问题。分别是违反规定披露有关案件重要信息、证据材料;会见时违反监管场所传递信息、物品;对本人或其他律师正在办理的案件进行歪曲或误导性宣传、评论,恶意炒作案件;故意提供虚假证据或者威胁、利诱他人提供虚假证据以及违反规定会见法官、检察官。

对此,合肥律协提出三点建议:

一是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监管指导要责任到人。涉黑涉恶案件开庭审理时,根据人民法院通知,司法行政机关或律师协会应当派员旁听,做好监督指导工作。

二是律师事务所要严格履行报告备案、集体研究、监督指导等职责。在接受涉黑涉恶案件委托前,律师事务所要依法依规进行严格审查。决定接受委托或者接受指派的,律师事务所应当在接受委托或者自受援人同意指派法律援助之日起5日内,向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报告备案,并在庭审结束后5日内,将承办律师的辩护代理意见报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办案过程中,做无罪辩护、改变案件定性或者遇有其他重大复杂问题的,律师事务所要组织集体研究,依法提出案件处理方案和辩护意见。律师事务所要严格管理本所公章、委托代理协议等法律文书,防止私自接受委托;要加强涉黑涉恶案件的档案管理,防止出现失密泄密和不当传播的情况。

三是广大律师执业要依法自律。全市律师要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执业纪律,不得违规会见;不得以串联组图、联署签名、发表公开信、组织网上聚集、声援等方式或者借个案研讨之名,制造舆论压力,攻击、诋毁司法机关和司法制度,对案件处理施加影响,干扰诉讼活动正常进行;不得煽动、教唆和组织当事人或者其他人员到司法机关或者其他国家机关静坐、举牌、打横幅、喊口号等,抗乱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不得违反规定披露、散布不公开审理案件的信息、材料,或者本人、其他律师在办案过程中获悉的有关案件重要信息、证据材料。

来源:新华网、司法部网站、半月谈、财新网、合肥律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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