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5-06 08:56:31来源:法律常识
云南美橙律师事务所副主任: 石文超律师
一、基本思路
刑事案件辩护的基本思路差不多是一致的:第一步确定罪与非罪,如果确定无罪,则进行无罪辩护,如果确定构成犯罪,则进行第二步罪轻辩护。第二步进行罪轻辩护首先应区分此罪与彼罪,如果司法机关指控罪名有误,可以从重罪罪名变更为轻罪罪名,如果罪名指控无误,则应进行第三步辩护。第三步其实也是罪轻辩护,只不过不是从罪名轻重进行辩护,二是从情节进行辩护。本文就围绕上述三步基本思路,简要分享如下:
二、无罪辩护的五个切入点
从实践中来看,进行无罪辩护应根据具体案情,结合犯罪构成理论,主要从以下五个方面作为切入点:
(一)事实上的无罪。是指客观上确无违法犯罪事实。有相反的证据可以推翻办案机关的指控,证实被告人没有参与指控的犯罪事实。例如时间不符、不在场的证据、纯属借款的借条等。这种辩护,要求律师必须全面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从而找出反证,力证指控的事实无法成立。
(二)证据不足的无罪。是指虽有证据可以高度怀疑被告人涉案,例如有人指控被告人受贿等,但尚未形成完整证据链,或者不能排除合理怀疑。或者侦查、监察机关取证违法,进行非法证据排除后无法形成证据链,对被告人的指控没有证据的支撑,则只能根据疑罪从无的原则,认定为无罪。这种辩护,要求律师应非常专业、精细地对在案证据进行分析研究,从而找出证据链的漏洞、提出合理怀疑、申请非法证据排除等。
(三)主体不符的无罪。因受贿罪的主体要件要求是“国家工作人员”,被告人如果不是国家工作人员则不构成本罪,故而在有些案件中分析被告人是否能够认定为“国家工作人员”非常重要。
(四)要件不符的无罪。根据法律规定,认定受贿罪还需要相关的构罪要件,如:“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利用本人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收受”等等,如果被告人的行为不符合上述构罪要件,依法应认定不构成犯罪。故而,这种辩护要求律师必须认真学习、参照相关司法解释对上述构罪要件的认定条件,依法精准提出辩护意见(后文将有详细阐述)。
(五)情节轻微的无罪。是指受贿的事实已经清楚,证据也是确实、充分的,只是受贿的数额较少,没有造成重大损失,没有造成重大影响,没有从重情节,依法可以按照情节显著轻微不按照犯罪处理,或者可以酌情作不起诉处理。此类案件,律师应积极引导被告人主动认罪认罚、退赃退赔、弥补损失,争取酌情作无罪处理。
(六)程序性的无罪。此类案件系特殊案件,只是暂时性的无罪。主要是指一些案件特别复杂,先办理了取保候审,但因案情长期侦查不清,或可以做存疑不诉处理。
三、此罪与彼罪的辩护
1.区分受贿犯罪与违纪经商。如有证据存在投资入股,亲属代持股,存在股份代持协议,分红协议,确属接受的是经商分红等,应积极主动证明系违纪所得,不是受贿。
2.区分单位受贿犯罪还是个人犯罪。单位受贿罪是指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情节严重的行为。客观方面应注意区分受贿所得是单位所有还是个人所有,主观方面有关决策是个人决策还是集体决策。单位犯罪相比较而言处罚较轻,且只对主要负责人。
3.区分受贿犯罪与滥用职权。在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的滥用职权行为中,一方面非法收受他人的财物,达到一定的数额则可能构成受贿罪;另一方面,如果作为受贿罪中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滥用职权行为造成了重大损失,也可能构成滥用职权罪。但由于受贿罪的处罚是根据受贿数额的多少分为从拘役到死刑的四种量刑幅度,在少数情况下定受贿罪反而处罚更轻。故而,律师应注意区分具体案情,取最佳方案进行辩护。
四、罪轻辩护的几个切入点
1.降低认定金额。在罪名确定无疑的情况下,应想办法尽量把受贿的金额降下来,如能降低一个量刑档次是最好的。特别是受贿款用于公务活动的,应想办法争取减免。
2.认罪认罚,退赃退赔。主动认罪认罚,在降低受贿认定金额的前提下,尽量全额退还受贿所得,早因受贿造成损失的,应尽量弥补损失。
3.穷尽从轻量刑情节。如投案、自首、坦白、从犯、胁从犯、被动受贿、事后受贿等可以从轻的情节,应向司法机关力争予以认定,并在量刑中予以扣减。
4.检举揭发、立功。如有可能,在不影响自身案件量刑的前提下,可以进行检举揭发,争取立功减轻处罚。
5.检索类案判决。应检索类似案件的在先判例,特别是同一地区司法机关的一些量刑较轻的判例,如能找到指导性案例事最好,提供给司法机关,从量刑均衡化角度入手进行辩护。
6.平时表现,立功受奖情况。许多公职人员为国家政府服务了一辈子,没有功劳也有苦劳,如有平时表现及立功受奖情节,也可能成为酌定的量刑情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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