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5-06 09:50:00来源:法律常识
今年初,江苏省人民医院发生了一起伤医案,引发网络热议,最高检曹建明检察长在工作报告中也提到此案。犯罪嫌疑人在归案初期交代自己是号贩子,出于报复动机而故意伤害被害人。由于受到犯罪嫌疑人误导,以致于侦查机关、社会舆论在案发之初皆对该案定性产生误判。
在审查逮捕阶段,我院对犯罪嫌疑人供述真实性产生合理怀疑,依法建议侦查机关改变侦查思路、扩大取证范围。经过侦查机关的努力,广泛收集证据,最终证实赵某为减轻刑事责任有意作了虚假供述,及时将案件性质由故意伤害改变为抢劫。
3月17日,赵某涉嫌抢劫案移送我院审查起诉。因为案件特殊,且社会影响较大,我决定亲自办理此案。审查全部案卷材料后,我前往看守所提审赵某,赵某供认了其在敲诈勒索不成后持刀要求被害人交出财物的犯罪事实。
针对可能存在的疑点,我提出了6条补充侦查意见,引导补充侦查。最终,排除了其他合理怀疑,进一步证实赵某存在以侵财为目的的抢劫犯罪动机。我据此制作了起诉书,顺利将案件移送法院。
我反复研析案件卷宗,针对庭审中可能出现的被告人翻供等情况,有针对性地拟定了出庭预案,突出庭审调查环节,设计了讯问提纲8条、举证质证提纲4组26条,制作了多媒体示证PPT,预测辩点4个,先后多次进行推敲、打磨,并撰写了2000余字的公诉意见书,为开庭作了充分准备。
在法庭上,我运用一组逻辑缜密的连续发问,阻断了被告人翻供的退路,使其如实供述了从犯罪故意产生直至犯罪实施终了的全过程,并交代了在归案初期在侦查机关作虚假供述的原因。之后,我用多媒体示证系统向法庭出示了4组证据,并播放了被告人赵某踩点及案发时现场周边的监控录像,有力地证实了其敲诈不成进而持管制刀具实施抢劫的犯罪事实。针对辩护律师提出的“被告人犯罪危害性不大”的观点,我从案发现场的环境、犯罪的手段等方面进行了反驳。最终,被告人赵某当庭表示认罪、悔罪。法院采信了起诉书的指控,当庭作出判决,认为赵某构成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案件真相终于大白,取得了较好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
这是今年以来,我办理的第一件审查起诉案件。
我是业务出身,走上领导岗位前从事多年监所检察和职务犯罪侦查工作,是从各类案件的办理中摸爬滚打出来的。
走上领导岗位后也时常参与职务犯罪案件办理,但直接办理审查起诉案件,还是17年前的事了。担任领导职务后,对于公诉工作仅限于听取汇报、宏观把握、最后拍板等“间接参与”,虽也了解案件,但却总感觉是“二手”的,少了点“实在感”和“真实度”。现在,随着自己回到办案一线,通过亲力亲为办理案件,发现自己的知识储备、法律功底、特别是知识更新还有待于进一步提高,促使着我有针对性地加以学习、改进。这对于自己是一种锻炼、一种修养、一种提升。
通过自己办理案件,才能不忘履职初心,进而才能够分清主次,切实围绕检察主业开展工作。今年以来,我院以各项重点业务为抓手,狠抓检察工作绩效提升,效果显著。如职务犯罪侦防部门立案查办贪污贿赂案件21件22人,立案查办渎职侵权案件6件8人,位居全省基层院首位。
今年以来,我院担任员额检察官的院领导已办理案件46件。领导参与办案,虽然可能增加了自己身上的工作压力,但是却带来许多实实在在的好处。我想,只要能够坚持下去,个人的能力一定会更强、检察工作的水平一定会更高、检察机关的形象一定会更好。 (作者系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