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5-06 09:48:07来源:法律常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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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不听高速公路收费站工作人员劝阻,执意进入高速公路,被一辆小车撞倒不治身亡。法院判决小车投保的保险公司和司机赔偿王某父母49万余元后,王某父母又将事发所属地的高速公路公司告上法院,索赔25万余元。 高速公路公司应该赔偿吗?
擅自走进高速路 遭遇车祸酿悲剧
王某是阆中市人, 父母多年前离异, 母亲王某红定居成都, 他跟随父亲王某平在阆中生活。
2018年11月17日下午6时18分左右,王某来到广南高速阆中收费站检票口, 无视检票入口处“禁止摩托车行人上高速”的安全警示标志,也不顾收费人员的劝阻, 执意进入高速公路。当晚7时30分许,罗某在驾驶证扣留期间驾驶小型轿车从阆中前往西充, 当车辆行驶至阆中柏垭路段处, 在小客车道与王某发生碰撞, 造成王某重伤。事故发生后,王某经抢救无效于当月28日死亡。 经交警认定, 王某和罗某承担事故同等责任。
死者父母王某平和王某红起诉肇事司机和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2019年7月5日,南充中院终审判决保险公司和罗某向死者父母合计赔偿496741.46元。
死者父母再起诉 被告公司作辩护
随后, 王某平和王某红又将高速公路公司告上阆中市法院, 请求判令该公司赔偿各项损失253984.98元。本案一审庭审时,二原告声称,高速公路公司工作人员明知王某进入了危险区域却未采取任何有效地阻止手段, 或者上报采取进一步阻止措施, 所以才有王某在高速路上步行数十公里后被车撞倒致死的后果, 是工作人员放任了损害的发生, 被告公司应对王某的死亡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对此, 高速公路公司辩解称, 高速公路是一个全封闭式的管理场所, 行人不进入高速公路,是不存在任何危险的。只要管理人对高度危险区域采取了管理措施和尽到了警示义务,就应该免除责任。高速公路公司对经营管理的高速公路采取了相应的安全措施, 并在入口处树立了警示标志, 已尽到了法定义务,应该免责。
阆中市法院一审认为,死者王某事发时未满16周岁,属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虽然王某知道不得进入高速公路,并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关规定,但他不完全清楚进入高度危险区域后果的严重性。被告高速公路公司工作人员在明知一未成年人进入高速路,对高度危险区域的危险性判断不足的情况下,而未通知公司进一步采取阻拦等安全措施或报警,放任王某在高速路行走,即使尽到了安全警示义务,对王某的死亡也有一定的过错,应承担15%的责任。该院判决被告高速公路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赔偿死者父母111086.67元。
一审判决后,原被告双方均不服,上诉至南充中院。
制止不力担责任 赔偿七万买教训
南充中院二审认为, 高速公路公司工作人员对王某劝阻的有效性不够, 不能免除其责任。法院综合考量,确定高速公路公司对王某的死亡承担30%的赔偿责任。 王某发生交通事故 死 亡 的 各 项 损 失 共 计740577.8元, 赔偿义务人承担的费用总计496741.46元。王某在本案中的损失应以尚未在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得到救济的金额为限, 即243836.34元, 故高速公路公司应向王某父母赔偿73150.90元。
日前, 南充中院对本案作出二审判决, 高速公路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王某父母赔偿73150.90元。(记者 何显飞)
律师说法
管理人已尽警示义务可以减轻事故责任
全省十佳律师事务所———四川罡兴律师事务所主任任静:《侵权责任法》 第76条规定:“未经许可进入高度危险活动区域受到损害的,管理人已采取安全措施并尽到警示义务的,可以减轻或者不承担责任。”本案中,高速公路作为高度危险区域,行人不听劝阻进入发生意外后,因管理人员已采取了相应的措施和尽到了警示义务,故法院判决减轻了高速公路公司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