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5-06 16:25:19来源:法律常识
浙江检察网安吉讯 2月14日上午,安吉县人民检察院驻看守所检察室工作人员正在认真查看年后律师会见录像,检验此次监督律师违规会见同案人员的监督效果。
去年10月,安吉县检察院在办理小马故意伤害案羁押必要性审查的过程中,发现该案犯罪嫌疑人小马、小青可能聘请了同一辩护律师。发现这一违规线索后,该院驻所检察室会同县看守所对该事件进行调查,通过查阅律师会见登记簿、回看会见室录像、约谈相关工作人员等,证实小马、小青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6年9月21日被羁押于安吉县看守所,并聘请同一律师即上海某律师事务所张某。律师张某于9月28日分别会见了二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等部门《关于实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第二项的规定,“一名辩护人不得为两名以上的同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辩护。”律师张某的行为已经违反了相关规定。经检察监督,10月28日,看守所在张某再次申请会见时予以了制止,并将违规会见情况通报办案单位,同时向安吉县司法局、上海市长宁区司法局发函反馈,要求严肃处理。2017年1月17日上海市长宁区司法局对律师张某作警告处理,责令其立即纠正违规行为。
为规范律师会见秩序,维护监管秩序,保障刑事诉讼活动顺利进行,安吉县检察院同时向县看守所提出建议,建议严格规范执行律师会见登记制度,要求会见律师必须严格填写委托人、同案犯罪嫌疑人、同案律师等信息,另一方面要核查会见律师是否人证一致、相关证件是否在有效期内、委托人是否适格等信息,同时加强律师会见现场管理,防止律师借会见之机为在押人员违规传递物品、信件、串供信息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