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5-08 10:01:01来源:法律常识
来源:省法院刑三庭
转自: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特别提示:凡本号注明“来源”或“转自”的作品均转载自媒体,版权归原作者及原出处所有。所分享内容为作者个人观点,仅供读者学习参考,不代表本号观点
2021年4月13日,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在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法庭二审公开开庭宣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有关条款之规定,依法驳回黑社会性质组织的首犯张永福上诉,维持了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等,判处被告人张永福无期徒刑的一审判决,对其他2个被告单位和31名被告人分别判处罚金及有期徒刑12年至1年3个月不等的刑罚。
经二审审理查明,被告人张永福于1997年成立永吉县永福养殖公司(现被告单位永福养殖公司)以来,逐步形成由张永福及其家族成员张健、胡吉东、张莹、胡吉良、胡吉兴、徐阳、胡博、杨国辉、胡大可、胡大伟、丁志强、洪波组成的主要依托于永福养殖公司来获取利益的非法组织。张永福以其在家族中的影响力、在永福养殖公司中的核心地位以及利用向组织成员输送一定的经济利益、出面找国家工作人员“摆平”组织成员所实施的犯罪等手段,牢固树立领导地位,其他组织成员无条件执行张永福的指令。被告人张健、胡吉东、张莹、胡吉良、胡吉兴、丁志强积极参与该组织实施的故意杀人、故意伤害、寻衅滋事等严重犯罪,且起到了重要作用,系该组织的骨干力量。被告人徐阳、胡博、杨国辉、胡大可、胡大伟、洪波服从指挥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系该组织的一般成员。该组织通过实施骗取贷款、非法采矿、非法占用农用地、违规承揽工程等违法犯罪活动及其他手段获取经济利益,用于为组织成员发放工资、奖金、红包和购买车辆以及给遭受其犯罪行为侵害的被害人支付所谓的赔偿款,为维系该组织生存、发展及组织成员逃避法律制裁或者得到从宽处理提供经济保障。为攫取更大的经济利益,该组织还阻挠高速公路工程施工,违法上访,致使工期严重延误。该组织多次实施故意杀人、故意伤害、非法拘禁、寻衅滋事、故意毁坏财物等犯罪,杀害、殴打、威胁同行业竞争对手,报复伤害无辜群众,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持械随意殴打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众多村民,致多人受伤住院治疗,且任意毁坏群众财物,甚至强拆民宅不赔偿,严重侵犯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欺压、残害群众。该组织通过实施上述违法犯罪活动及个别国家工作人员的庇护,横行乡里,称霸一方,在缸窑镇当地及周边地区形成非法控制,严重破坏了经济、社会秩序。
该案共2个被告单位,32名被告人,其中13名被告人系黑社会性质组织成员。一审宣判后,2个被告单位和张永福等14名被告人提出上诉。省高级法院在二审审理期间,听取了各上诉人、辩护人的意见,并妥善处理了疫情期间律师会见上诉人等问题,依法保障了张永福等各上诉人及其辩护人的诉讼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