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南刑事犯罪案律师(青岛刑事犯罪辩护律师)

时间:2023-04-10 17:47:52来源:法律常识

市南刑事犯罪案律师(青岛刑事犯罪辩护律师)

被告人张某甲,男,200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0202200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在青岛市市南区**路**号**户。2019年9月15日因涉嫌敲诈勒索罪被青岛市公安局市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2日被青岛市市南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王某某,男,200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02052000********,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无业,户籍在青岛市市南区**路**乙**户。2019年9月15日因涉嫌敲诈勒索罪被青岛市公安局市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2日被青岛市市南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陈某某,男,199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02021999********,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在青岛市市南区**路**号楼**单**户。2019年9月15日因涉嫌敲诈勒索罪被青岛市公安局市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2日被青岛市市南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青岛市公安局市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王某某、陈某某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11月4日向市南区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市南区检察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8月28日,被告人张某甲、王某某、陈某某预谋敲诈本市一中学高三学生张某乙(未满18岁),遂到本市市南区**路**广场找到张某乙,以其辱骂张某甲为由,对其威胁、恐吓,强行索要人民币2000元,后该伙分赃挥霍。9月14日,被告人张某甲、王某某预谋再次敲诈张某乙后,至本市市南区**路**号院内,对张某乙威胁、恐吓,并索要人民币4000元未遂。因被害人家属报警,被告人张某甲、王某某被当场抓获,被告人陈某某后被抓获。被告人张某甲、王某某、陈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赔偿张某乙损失,取得张某乙谅解并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证人证言、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王某某、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市南区检察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王某某、陈某某敲诈勒索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甲、王某某、陈某某具有坦白情节,且认罪认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甲拘役四个月到六个月,可以适用缓刑,并处罚金;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拘役四个月到六个月,可以适用缓刑,并处罚金;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拘役三个月到五个月,可以适用缓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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