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5-08 12:46:17来源:法律常识
建立刑辩团队的思考
文/殷永刚
人之于学,不专则不能,虽百工其业至微,犹不可相兼而善,况君子之道也。——沈括《长兴集》
专注于刑事实务研究,致力于推进刑辩事业发展,秉持精细化、专业化、品牌化的发展思路,倡导规范辩护、系统辩护、技术辩护,推行流程化、标准化、规范化的管理模式,以求实现每一名客户合法权益的最大化。
一、刑事团队专业化
自从亚当·斯密在《国富论》中详细阐释分工和专业化对于增加产出的巨大作用以来,“专业化”的概念便逐渐清晰并成为现代社会生产方式的主要追求。如今,精细分工已经是行业成熟发展的体现,律师行业也不例外。
简单来讲,律师走向专业化道路原因有三:
第一,社会的需要。
法律作为调整社会关系的一种手段,它的调整对象就是社会关系。当法律需要简单,律师学习、掌握法律也就较为容易。但是面对当下愈加复杂的社会关系,法律数量增多,法律体系也变得精细而又复杂,学习、理解的难度亦相应增加。另一方面,人的精力有限,律师除去营销和办案的时间,学习的时间十分有限,因此掌握法律的难度增加与律师精力的有限性的矛盾就迫使律师只有在选择某一特定领域时,才能深入并精通。
第二,工作效率的要求。
在以往“万金油“式的工作模式下,律师对多个法律服务领域都有所了解但又不甚了解,因此在遇到复杂案件时,往往需要耗费大量精力重新深入学习,工作效率堪忧。尤其是刑事辩护,如果没有对于刑法和刑诉法理念的深刻理解,在法庭上面对专业的检察官时很难招架。
第三,准确对接客户需求。
患者到医院看病时,都希望接诊的医生是这一领域的专家。同样,很多客户前来咨询案件时,也会问某某律师从事的领域是哪些,是否具有相关领域的知识和经验。可以说,专业化发展也是一种营销策略,专业化的律师往往更容易博得客户的信任。
刑事团队应该分工更细,可以适当尝试精细化分工:网络犯罪辩护与研究中心;职务犯罪辩护与研究中心;商业犯罪辩护与研究中心;新型犯罪辩护与研究中心;金融犯罪辩护与研究中心;行业犯罪辩护与研究中心;诈骗犯罪辩护与研究中心等部门,选择做刑事辩护的律师可以再次选择研究方向,为精细化、标准化做好准备。
在办案过程中,进一步探索刑事辩护的规范化、流程化、标准化,也可以借鉴其他律所很有效的流程,结合我们自己的特点,逐步形成我们的刑事辩护标准和规范。
规范化的第一要求,必须有规范要求。
流程化就是按照一定流程操作,从接待客户、报价方案、办理委托手续、会见、沟通、阅卷、律师意见、各种法律文书和申请、一审二审开庭、发问、质证举证、询问证人、法庭辩护等所有流程。
标准化就是形成一定的标准,这个是最高的要求。
多沟通交流;向兄弟律所,向优秀律师多学习,沟通,学习他们成熟的法律产品,提高我们的服务水平。
二、刑事团队的合作
同事之间的合作
同行之间的合作
不同城市律师间合作
各个分所之间的合作
与总所的合作
与知名律师和法学教授的合作
谈案、接待客户、报价方案的团队合作
阶梯式收费:青年律师、资深律师、大咖律师
根据客户需求、支付能力,制定不同收费方案
团队式组合
意思就是我们每一位律师参与这个案件的角色是多元的,是有多种形式的。一种是独立的去办这个案件,担任辩护人,全程自己操作;还有一种是作为助手、协办;还有一种是作为资深律师共同办理,但是,在重要时间节点他是亲自出面,其他的事务性的工作都交给合办的律师;还有一种是作为顾问,主任律师、资深律师来参与这个案件,进行辩护意见、辩护方案的确定和探讨,组织、协调各方面工作的开展,提出他的一些高见,这个叫“顾问”。这叫团队式组合。
三、刑事团队的宣传
“酒香不怕巷子深”已经是很古老的说法,真的不符合现在的快速生活,我们还需要适当的宣传和推广。
运用微信朋友圈、公众号、微信群、抖音等方式,适当予以宣传,发表自己的文章、案例分析、热点追踪、疑难问题研究等途径,定期整理公布无罪、最轻、不起诉、不追究刑事责任的优秀案例,定期评选优秀的法律文书。让大家知道和清楚,我是在研究型律师,是专业的刑事律师;将康达刑辩推广出去,在康达刑辩律师的专业化水平面前,让大家深刻记忆康达品牌,记忆犹新,耳熟能详,成为客户选择刑辩律师的首选。
大家应该明白一个很浅显道理:宣传康达,就是宣传你自己,宣传康达刑辩,就是宣传自己的团队;宣传团队,同时也是宣传你自己。
以上只是个人浅显的理解,望大家指正,共同探讨、在专业化道路上共同进步
作者介绍:殷永刚律师 北京康达(郑州)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行业刑事部主任、河南省第一批刑事专业律师,从事法律工作近二十年,具有丰富的办案经验,尤其擅长刑事、公司与合同法律事务。多年来致力于刑事与公司有利结合的法律思维,坚持刑事合规、风险控制服务企业的法律精神。始终在法律前沿以专业的态度、专心的姿态、专注的精神,及专业的技能和丰富的经验,在程序内理性合理地追求法律目的,尽最大努力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若有所托,必竭尽全力而为,所有信任,必全力以赴为之!
注:上述文章系殷永刚律师的原创文章,发表已经获得殷永刚律师的授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