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刑事案件律师团队(昆明刑事律师事务)

时间:2023-05-08 13:48:06来源:法律常识

昆明市刑事案件律师团队(昆明刑事律师事务)

出品:即刻说法

旧案新闻:公安干警被枪杀,丈夫被疑为情杀妻,蒙冤26个月获无罪释放,2000年7月11日,杜培武案终水落石出。

1998年4月20日晚,昆明市公安局民警王晓湘(女)与昆明市石林县公安局民警王俊波(男)双双被人枪杀,后昆明警方发现二人的尸体被弃置于昆明市圆通北路40号思远科技有限公司门前人行道上王俊波当天所驾驶的牌号为“云OA0455”的警车内,身上钱物被洗劫一空。两名公安干警被枪杀,案情重大。很快,昆明市公安局成立了由市公安局刑侦支队、通讯处、戒毒所、五华公安分局、原路南县公安局有关人员组成的专案组,定名为“4·22”专案组。经专案组进一步调查发现,“二王”是被人用王俊波当时所持的“七·七”式手枪枪杀,案发后该枪下落不明。

通过一系列工作,昆明市公安局戒毒所民警、王晓湘的丈夫杜培武最先进入专案组的视线。通过对其传讯,杜坚决否认,后又扩大视线,围绕杀人抛尸现场走访了数百名群众,查证了上万条信息线索,在确定了一个又一个的嫌疑人后,经查证后又一个一个地排除。与此同时,专案组又对现场进行勘察分析,研究案情,并对杜培武进行了一系列的鉴定、测试、检测,均不否认杜培武作案的可能。自此,杜培武被确定为“4·22”专案的重大嫌疑人。但杜培武对此一直拒不承认。

警方以杜培武因对“二王”有不正当两性关系怀恨在心,涉嫌骗取王俊波佩带“七·七”式手枪(枪号1605852)将二人杀害为由,将杜培武拘押。1998年7月2日,杜培武被刑事拘留,8月3日被批准逮捕。1999年2月5日,昆明市中院认为律师的辩护意见是纯系主观、片面认识的推论,无充分证据予以支持,不予采纳,以杜培武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一审判决宣告后,杜培武及其辩护律师刘胡乐、杨松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定性不准,适用法律不当,诉讼程序严重违法,以及办案人员有刑讯逼供行为”为由,向云南高院提起上诉,要求改判杜培武无罪。云南高院以“本案基本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合法有效,应予以确认,但根据本案的具体情节和辩护人所提其他辩护意见有采纳之处”为由,于1999年10月20日改判杜培武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2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随后,杜培武被投入云南省第一监狱服刑。自1999年2月5日昆明中院被判处死刑,至同年10月20日云南高院改判死缓,其间仅仅用时8月之久,便就此盖棺定论。

或许连老天都无法容忍无罪之人蒙受冤屈,2000年6月在昆明警方破获了一个杀人劫车特大犯罪团伙案后,杜培武案也随之水落石出。该犯罪团伙供述“二王”系他们所杀,并交代了杀人的经过。7月11日云南省政法委以通稿形式向社会宣布:杜培武故意杀人案,因有新的证据证实非杜培武所为,杜培武显系无辜,由省高院再审宣告其无罪,当庭释放。

(杜培武)


(杀害“二王”的真凶杨天勇)

难点解析:辩护律师曾表示对本案的二审面临来自各种背景的压力,律师的辩护工作的难点不仅要着眼于案件本身,更需要面对公权力施加的压力,如办案不能有损国家机关的颜面。公检法三家本应互相制约、监督,检察机关应严格审查公安办案是否存在刑讯逼供等违法手段,在案件确实达到事实已查清、证据确实充分、应当追究刑事责任后向法院提起公诉。而本案中,公安、检察同仇敌忾,又急于求成、先入为主、疑罪从有,草草将杜培武送上了断头台,并对其被刑讯逼供的申诉不予理睬;法院在审理时也未能做到独立审判,与公安检察所处同一战线,忽视了对事实、证据、法律的严格审查适用,导致该案的错判。案件牵涉多个部门、多名公职人员,该案的翻案已经由一件普通的命案上升为带有政治色彩的冤案。

冤在何处:有资料显示一些人对此案的推断逻辑:杜培武知道“二王”有不正当两性关系所以怀恨在心要伺机杀害二人,杜培武自然而然也就成了本案最大的嫌疑人。身为一名反侦察经验丰富的警察,在面对待办案人员严酷的打击折磨下,仍不得不屈从作出有罪供述,可想而知,刑讯逼供酷刑之残忍。此外,为力证杜培武“罪行”,侦查机关利用“高科技”手段获得证据:包括警犬气味鉴别、泥土化学成分分析、“拉曼测试”(射击火药残留物测试)等。尽管辩护律师在警方的《现场勘查笔录》上发现破绽,并提出其证据的取得合法性存疑,但不被法院采纳。明明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但法院仍依照公安检察部门的意见作出最终判决,“三家”成为“一家”,审判不独立,司法独立性被破坏,导致杜培武案最终成为一场冤案。

赢诉之道:本案辩护律师从多个角度出发,指出本案存在错误应予以改判无罪。首先,刑讯逼供后果严重,指控杜培武故意杀人罪的取证程序严重违法。杜培武手上、腿上及脚上的伤痕事实足以证明其惨遭刑讯逼供。其次,根据公安机关现场勘查笔录及现场照片,并没有“刹车踏板”和“油门踏板”附着有足迹遗留泥土的记载或显示,其应为案发几个月后作出的补充现场勘查笔录,严重违反取证的法律程序,违背客观公正原则,该项证据系虚构,不足采信。再次,本案没有证据证明杜培武具备故意杀人的主观动机,从犯罪构成来说,指控其故意杀人缺乏主观要件,不能成立。最后,从时间、案发地、气味鉴定、作案工具、射击残留物等方面看,客观方面没有证据能够证明杜培武实施故意杀人的行为。

致敬律师:一审判决后,震序律师事务所律师刘胡乐、杨松,顶住来自各种背景的可怕压力,坚持上诉,二审的不懈努力为杜培武保住性命。竭力指出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定性不准、适用法律不当、诉讼程序严重违法。为维护法律尊严,为使杜培武得到公正判决,坚持为杜培武作无罪辩护。向你们致敬!

(刘胡乐律师)

致敬法官、检察官:特别感谢云南高院再审法官,是你们公正裁判,还当事人以公正,洗刷其承受的不白之冤,拯救了一个无辜之人。向你们致敬!

致敬记者:工人日报记者陈昌云对杜培武案件后续跟踪,揭露冤案中存在的权责不分、司法腐败等问题,作为媒体人敢直面并报道冤案背后的原因。向你致敬!

名律点评(北京京师律师事务所资深律师王洋):由民警到死囚,又由死囚到民警,昆明市公安局戒毒所民警杜培武走过了一段坎坷的人生路。我国刑法中明确“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充分确定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本冤案除了杜培武相互矛盾的供述外,公安机关还出具了以期证明杜培武作案的有关鉴定,但并不能证明这些证据系合法取得,因而不能作为证据使用。本案取证程序违法,现有的证据不能做为定罪量刑的依据。

身为律师,应当从事实、证据、法律出发,最大限度地坚定地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刑事法律奉行“疑罪从无”原则,当全案证据尚未达到已完全排除合理怀疑,不相互矛盾且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情形时,则不能轻易认定嫌疑人有罪。纵观现有众多冤案的发生皆伴随有“案件事实尚未查清、定案证据未确实充分”的情形,因而,要想避免或者杜绝冤案再现,则需司法人员等法律工作者应始终牢记并践行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要求。

(北京京师律师事务所资深律师王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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