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5-09 10:10:59来源:法律常识
近日,北京房山法院审结一起女子在出租房内非法行医案件,被告人郭某犯非法行医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
2021年7月12日,在北京市房山区某村一出租房内,被告人郭某在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情况下,为被害人冯某静脉滴注头孢曲松钠。在滴注过程中,被害人冯某发生休克,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某科学技术鉴定研究所鉴定,被害人冯某符合静脉滴注头孢曲松钠过程中发生药物过敏反应,终因多器官功能障碍而死亡。在审理期间,被告人郭某的家属代为赔偿被害人家属人民币60万元并获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郭某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非法行医,造成就诊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非法行医罪,依法应予惩处。鉴于被告人郭某有自首情节且认罪认罚,对被害人家属进行了赔偿并获得其谅解,可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郭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判处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
据了解,这不是被告人第一次非法行医。早在2007年1月,被告人郭某就因非法开设诊所冒充医生进行招摇撞骗,被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行政拘留五日。针对辩护人所提减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法院认为,被告人曾因非法行医被行政处罚,不思悔改,再次非法行医且致人死亡,足以说明其主观恶性,故对其不予减轻处罚。
作者:李超
来源: 石家庄普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