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溪市刑事辩护律师团队(玉溪市律师事务所)

时间:2023-05-09 10:47:48来源:法律常识

玉溪市刑事辩护律师团队(玉溪市律师事务所)

本文由张智勇律师团队编辑整理(张智勇: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主任,全国优秀律师,重庆十佳律师,执业二十五年,擅长职务犯罪、经济犯罪、涉黑犯罪、网络新型犯罪、毒品犯罪等重大疑难复杂刑事案代理)

以下是云南省华宁县人民法院关于生产、销售假药罪的判决书节选:

公诉机关华宁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江某某。

公诉机关指控:XX年11月至XX年11月期间,被告人江某某与张某(另案处理)以牟利为目的,在未取得药品生产、经营许可的情况下,合伙经营位于华宁县××街道××路xx号的“××医店”,购买药物原料进行调配、混合、分装配制“×药”,并印制纸袋包装进行销售。经玉溪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该“×药”按假药论处。

针对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江某某违反国家药品管理法规,生产、销售假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生产、销售假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江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请依法判处。

庭审中,被告人江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无异议,请求法庭对其从轻处罚。

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定性不持异议,提出以下辩护意见:1、被告人生产、销售假药没有造成严重后果;2、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并具有悔罪表现。

经审理查明:XX年11月至XX年11月期间,被告人江某某与张某(另案处理)以牟利为目的,在未取得药品生产、经营许可的情况下,合伙经营位于华宁县××街道××路xx号的“××医店”,购买药物原料进行调配、混合、分装配制“×药”,并印制纸袋包装进行销售。经玉溪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该“×药”按假药论处。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案件线索移送函、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前科证明、抓获经过、到案经过;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个体工商户登记基本信息;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称量记录及照片、取样笔录及照片,随案移送清单、随案物品移交清单;物证照片;辨认笔录及照片、现场照片;鉴定聘请书、华市监管字[XX]6x号认定请示、玉市监复[XX]2x号认定意见、鉴定意见通知书;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人丁某、常某、李某的证言;同案张某的供述;被告人江某某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注明: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重庆市优秀律师事务所。

本院认为,被告人江某某违反国家药品管理法规,生产、销售假药,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假药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江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本院已经予以考虑。据此,根据本案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江某某犯生产、销售假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扣押在案的涉案物品,依法予以没收。

注明:若想获取完整判决内容,请访问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官方网站,了解更多有关律师会见、取保候审、律师辩护的刑事辩护法律知识。

生产、销售假药罪,是指自然人或者单位故意生产、销售假药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 第一百四十一条【生产、销售假药罪】生产、销售假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条所称假药,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属于假药和按假药处理的药品、非药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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