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溪市刑事律师联系电话(玉溪市律师个人电话)

时间:2023-05-09 13:54:57来源:法律常识

玉溪市刑事律师联系电话(玉溪市律师个人电话)


玉检会〔2020〕1号

关于印发《关于在防控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期间刑事案件办理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司法局:

按照案件办理既要严格依法,又要严格落实隔离、防控的要求,为了解决办案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妥善处理好办案和防控的关系,经玉溪市人民检察院与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玉溪市公安局、玉溪市司法局共同协商,并报经中共玉溪市委政法委同意,现将《关于在防控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期间刑事案件办理的指导意见》予以下发,请遵照执行。

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 玉溪市人民检察院

玉溪市公安局 玉溪市司法局

2020年2月7日

关于在防控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期间刑事案件办理的指导意见

当前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形势严峻,案件办理既要严格依法,又要严格落实隔离、防控的要求,为了解决办案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妥善处理好办案和疫情防控的关系,结合玉溪实际,特制定以下指导意见:

一、在疫情防控期间应以书面审查为主要方式,尽量不采取当面方式讯问犯罪嫌疑人、询问证人等诉讼参与人以及听取辩护律师意见,可以采取电话或者视频等方式进行,以减少人员流动、聚集、见面交谈。

二、在审查逮捕期间,原则上不当面讯问犯罪嫌疑人;属于刑事诉讼规则规定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的,可以采取远程视频、电话或者要求犯罪嫌疑人亲笔书写供述的形式进行。以电话形式讯问的,应当记录并录音,录音资料以光盘拷贝附卷,在审查报告中进行说明。

三、在审查起诉期间,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讯问时间可在审查起诉阶段终结前择时进行。讯问犯罪嫌疑人,可以采取远程视频、电话或者要求犯罪嫌疑人亲笔书写供述的形式进行。对办案人员确需当面讯问犯罪嫌疑人的,尽可能缩短讯问和会见时间,全程戴口罩,严格消毒,严格做好防护措施。对需要到看守所讯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可以通过刑事执行检察部门与看守所对接,做好安全防护前提下,尽量安排合适成年人到场并告知犯罪嫌疑人理由。以电话、远程视频形式讯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应请合适成年人到检察机关参与讯问。合适成年人与当地司法项目办对接工作后委派。对移送审查起诉的犯罪嫌疑人履行告知有权委托辩护人和告知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可以通过看守所向犯罪嫌疑人送达,由犯罪嫌疑人填写并签字后及时收回审查附卷。

四、加强与监管场所沟通协调,办案部门对刑事拘留的犯罪嫌疑人不予讯问的,可以通过看守所向犯罪嫌疑人送达《听取犯罪嫌疑人意见书》,书面听取意见,由犯罪嫌疑人填写并签字后及时收回审查附卷。

五、对于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以书面方式核实案情、听取意见。

六、对于以电话等无法联系上的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应再通过其它方式联系,经多方式联系不上的,由检察机关以违反取保候审规定决定逮捕并由公安机关执行。在审查起诉期限内犯罪嫌疑人不能抓捕到案的,以退侦方式由公安机关继续抓捕,待犯罪嫌疑人归案后再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七、当事人、诉讼代理人因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正在住院、隔离,或者因疫情防控措施不能正常参与诉讼的,案管部门应当积极配合业务部门依法延长办案期限或者建议法院延期审理、中止审理,并及时告知相关诉讼参与人。

八、听取被害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申诉人意见,一律以电话方式进行,也可要求被害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申诉人书面提供意见。

九、律师因办理刑事案件确需会见犯罪嫌疑人的,由律师联系看守所进行安排。看守所安排会见的,尽可能缩短会见时间,全程戴口罩,严格消毒,严格做好防护措施。

十、关于办案期限。根据刑事诉讼法关于期间计算的规定,期间的最后一日为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日为期满日期,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在押期间,应当至期满之日为止,不得因节假日而延长。严格遵守刑诉法关于办案期限的规定。对于非羁押的犯罪嫌疑人,审查逮捕期限以节假日后的第一日为期满日。对于已经刑事拘留的犯罪嫌疑人,拘留期限届满应当变更或解除强制措施,不得因审查逮捕期限延长而延长对犯罪嫌疑人的羁押。审查起诉阶段,犯罪嫌疑人被羁押的,办案期限以二次退回补充侦查、三次延长审查期限为限,退查和延长应当以符合法律规定且客观必要为原则,延长审查起诉期限通知书应及时送到看守所,坚决杜绝超期羁押和超时限办案。

十一、认真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综合考虑犯罪嫌疑人是否具有社会危险性、社会危害性大小、犯罪情节是否恶劣等情况,可捕可不捕的不捕、可诉可不诉的不诉。

十二、未成年人案件社会调查报告以查阅公安机关调取的犯罪嫌疑人办案期间表现和涉罪未成年人成长经历、犯罪原因、监护教育等情况为主,确需进一步调查,可以通过电话询问法定代理人及相关人员形式进行调查,但应详实记录在案。附条件不诉考验期内帮教工作也可以电话询问,邮寄学习悔过情况或其他帮教方式进行。

十三、对于监察机关、公安机关报捕、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应加强与监察机关、公安机关的沟通协调,尽可能用足调查、侦查时间。对于已起诉到法院的案件,应加强与法院沟通协调,在防疫期间尽量不开庭。人民法院在刑事案件办理中,对于已经排期开庭的刑事案件,结合当事人分布等具体情况,可依法调整开庭时间和开庭方式,并尽到事前通知义务。对于审理期限即将到期的刑事案件,若在法定审限内无法结案的,应及时办理案件的审限延长或审理中止等有关事项审批手续。

十四、关于被拘留人家属通知书、逮捕通知书、取保候审通知书等相关法律文书的告知,若因疫情无法邮寄的,可以采取电话通知方式,由办案人员在相关文书上注明。

十五、要严格执行传染病防治法和刑法的有关规定,严惩隐瞒、谎报疫情,未及时采取预防、控制措施造成疫情扩散等失职犯罪;严惩在疫情防控期间哄抬物价、牟取暴利,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犯罪和生产销售伪劣防治、防护产品药品的犯罪;严惩患有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以及疑似病症故意传播病毒、拒绝接受检疫、强制隔离治疗造成严重后果的犯罪;要加大对疫情防控期间“暴力伤医”行为的打击力度,确保奋战在防控一线的医护人员安心放心;严厉打击编造与疫情有关的恐怖信息、利用疫情制造传播谣言、煽动、破坏法律实施、危害公共安全等犯罪,确保社会大局稳定,确保疫情防控平稳有序推进。

十六、政法部门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建立、维护、保障好各自职责范围内的具备录音、录像设备的讯问场所,协调配合好诉讼权利义务告知、录音录像等证据的制作、移送工作。落实好办案场所的防疫措施,办案人员的防疫口罩由办案机关负责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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