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5-09 16:05:04来源:法律常识
张智勇律师团队辩护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案,成功不起诉,还收获了当事人的锦旗!
一、案情简介
吴继文(化名),重庆某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因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被刑事拘留。起诉意见书载明:(1)重庆某科技公司向其他公司提供了公民身份证照片数据共计122万余条;(2)重庆某科技公司在其服务器上非法储存、查验了6575万余条公民身份证缓存数据。
要知道,根据《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涉案数据特别巨大,远超过司法解释关于“情节特别严重”的数量标准。基本可以下定论,吴继文作为法定代表人,现不具备从犯、自首等减轻情节,被判7年的有期徒刑是板上钉钉呐。
二、背后另有隐情
我们经过向当事人及办案机关详细了解案件情况,才知道本案的背后另有隐情。
要吃透本案,绕不开“全国公民身份证号码查询服务中心”。该单位成立于2001年,负责建设管理和运营全国公民身份信息系统,为政府部门及社会各界提供全国公民身份信息服务。
一方面,市场上需要进行身份信息验证的商家非常多;另一方面查询服务中心对合作伙伴有比较高的要求,这就使得很多机构不具备直接接数据的资质,怎么办呢?
“数据服务商”、“数据代理商”应运而生了,它们从查询服务中心拿到身份核验数据接口,再对接给下级代理商。不难理解,本案的重庆某科技有限公司就是这么一家数据信息公司。
但是,数据层层转接、层层缓存使得公民个人身份信息泄露频发。于是为了保护公民个人信息,查询服务中心在其官网下发通知:“……查询中心调整服务模式,取消公民身份信息认证服务收费,并取消通过合作伙伴提供公民身份信息认证服务的模式。”
三、先取保,拿下第一步
搞清楚了案件的背景,张智勇律师.团队就立马开展起了工作。经过不懈努力,终于在吴继文被刑事拘留的第37天,争取到检察院不予批捕,为吴继文成功办理取保。至今回想起来,本案动辄上百万、上千万条的涉案数据,作为法定代表人的吴继文能成功取保候审,也是非常不容易,耗费了我们不少精力。
但是,拿下了第一步,也不能疏忽大意。毕竟取保候审只是暂时自由,以后也可能会面临牢狱之灾。
四、集体讨论确定辩护方向
张智勇主任创建的“集体研讨案件制度”在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坚持了整整十二年了,风雨无阻。张主任曾说:“即便一个人能力再出色、水平再出众,但人无完人,个人的能力是有边界的,但集体的智慧确是无穷的,所谓“三个臭皮匠顶过一个诸葛亮”就是这个道理。”所以,本案也不例外,也经过了全所律师的集思广益,群策群力。
经过充分讨论、研究,检索大量理论、实务法律观点,我们认为:
1、身份证查询业务是数据信息行业一项较为普遍开展的业务,也是之前公安部下属事业单位——全国公民身份证号码查询服务中心公开依法开展的业务。该公司出于正当合法业务发展需求开展身份认证业务,不具有犯罪的主观故意和刑事违法性。
2、身份证认证技术有利于防范虚假身份欺诈,促进社会交易安全,该技术本身具有积极意义。本案也是出于这一目的开展相关业务活动,并未造成社会危害后果。本案行为与非法获取或买卖、交换公民个人信息的其他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行为有着本质区别,不应作犯罪处理。
3、从民营企业家保护的角度,吴继文作为公司法定代表人,唯一股东,领导公司从小到大、由弱变强,称得上是一位年轻有为的民营企业家,该企业在增加就业、促进创新、带动经济等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因吴继文被羁押,公司员工离散,业务停止,公司面临倒闭的风险,不仅给公司和吴继文本人带来巨大的经济损失,也造成诸多员工失业,诸多家庭陷入经济危机。
张智勇律师团队在与当事人经过多次沟通之后,最终敲定做无罪辩护!
五、成功不起诉
经过张智勇律师团队不懈努力与争取,在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通过与检察机关多次、有效地沟通,检察机关认定:公司服务器上非法储存公民身份信息数据从公安机关认定的6575万余条降到了1万余条;出售给北京某公司的公民身份信息数据从公安机关认定的122万余条降到3万余条。数据数额大幅降低,为进一步做无罪不起诉铺垫了基础。
最终检察机关采纳了我们的辩护意见,对吴继文作出《不起诉决定书》。该案件得到了当事人及其家属的高度认可和赞誉,当事人吴继文还专程为张智勇律师团队的2位律师送来了锦旗。
近年来,张智勇.律师.团队办了好几个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成功不起诉的案件,有机会再挨个介绍。
本案是张智勇律师团队的亲办案例。若您想了解更多成功案件,请访问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官方网站。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