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5-09 16:00:46来源:法律常识
履行法律援助职责,未成年人存疑不起诉!本文笔者是法人微言(小法)的同事邵明真律师,看到邵律师的办案过程,以及案件的办理效果,小法不禁感慨:没有收费案件和援助案件之分,只有认真负责的律师!
2017年10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发布《关于开展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工作的办法》,规定没有委托辩护人的犯罪嫌疑人可在审判阶段免费获得法律援助律师的帮助,北京、上海等八省份开展为期一年的先行试点。这一政策一旦推进,将意味着刑事辩护法律援助数量的大幅度提升。对于刑辩覆盖制度设计我们不作探讨,但作为刑事辩护律师,我们首先考虑的是如何确保及不断提升法律援助案件的辩护质量,以真正体现法律援助制度的设计初衷。
山东舜翔(枣庄)律师事务所一直积极履行法律援助义务,注重法律援助案件办理质量和办案效果,除指派骨干律师办理外,严格规范阅卷笔录、会见笔录等法律文书制作,严把援助案件卷宗装订,以倒逼办案质量;坚持案件集体讨论制度及情景型案件现场查看;坚持辩护工作前置,严格要求承办律师做好刑事辩护规定动作,鼓励根据个案特点开展特色辩护……之所以坚持高标准,是因为我们相信,法律援助案件的办理更能体现出辩护律师的专业素养、专业能力以及专业价值。
笔者曾援助一起未成年人涉嫌盗窃案,经细致、扎实、专业的辩护工作,检察院最终作出不起诉决定,极好的体现了法律援律师的作用及价值。
【案件介绍】
2014年1月25日下午14时许,犯罪嫌疑人小张(16周岁)骑自行车去某公园篮球场打球,并将自行车停放在篮球场旁边。被害人王某在该球场打球期间,也随手将其外套放置于小张自行车车把上。至18时许,小张骑自行车离开,发现被害人衣服后,将其中2千余元现金和手机占为己有。2014年2月24日,被害人在上班途中看到犯罪嫌疑人小张后,将其扭送至派出所。公安机关经侦查认定,小张欲骑自行车离开时明知其车把上外套系他人临时放置,仍有意偷走。经鉴定,小张盗窃款物合计3000元,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涉嫌盗窃罪。小张家人代为退赃后,小张被取保候审。
辩护过程及效果
本案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后,经犯罪嫌疑人小张父亲依法申请,我所接受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后,指派笔者承办本案。
笔者接受指派后,经反复阅卷、两次查看案发现场、提交所内集体讨论、数次与小张家人座谈、多次与办案机关沟通、四次修改书面律师意见,最终形成完备的书面意见提交办案检察院。
在本案办理过程中,针对本案具体情况,笔者先是通过阅卷、会见、与办案机关沟通,尽可能详细还原案发前后事实经过。在整理出经审查认定的事实后,提出存疑事实,如小张是何时发现被害人衣服,如离开时未发现,现场环境是否可以做出合理认定等。其后,笔者对本案进行抽丝剥茧的分析,将本案归纳为四个需要论证的问题,包括衣服放在小张车把上是否仍为被害人占有、现有证据是否足以认定小张推自行车离开时没有注意到他人衣服的存在、被害人衣服在被小张发现后是否已脱离被害人占有、盗窃罪的非法占有目的是否必须产生于行为之前或之中等。在一一解决上述问题后,笔者实地查看案发现场,发现案发篮球场四周并无路灯,为论证小张在深冬晚6点多离开时极有可能未发现被害人衣服提供了客观环境支持。在对本案进行透彻分析后,笔者将本案提交全所集体讨论,集思广益后,反复修改辩护思路。在对案件本身分析论证的同时,笔者多次与小张本人及家人深入沟通,了解其家庭、教育和工作情况,分析社区矫正可能性,同时对小张的问题提出合理建议,以期纠正小张错误思想观念、从根本上杜绝类似事件发生。
完善辩护方案后,笔者将辩护工作前置,从证据问题和具备社区矫正能力两大方面向检察院提交书面律师意见。笔者指出:1、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无法认定小张构成盗窃罪,包括供证严重不一致以及辩解具有合理性等两个基本观点;2、小张家庭健全、和睦,教育方法适当,具备对其进行矫正的条件。同时,就本案性质,笔者提出,小张误拿他人衣服、事后发现并将衣服内财物占为己有的行为,仅是一般民事违法行为。基于以上理由,建议检察院做出不起诉决定。
检察院经两次退查,基于本案证据体系的瑕疵,并从有利于教育、挽救未成年人角度出发,作出(存疑)不起诉决定。犯罪嫌疑人小张父亲在决定做出后,紧握律师双手表示感谢,并表示以后一定会加强对小张教育。
【案件点评】
近年来,我国犯罪主体低龄化趋势明显,未成年人犯罪数量直线上升,其中原因既有未成年人价值观歪曲、自身意志薄弱等内部原因,也有社会、学校、家庭等外部原因。
本案的办理,一方面体现出律师在办理未成年人涉嫌犯罪案件过程中,能够从保障未成年人权益角度出发,认真贯彻"教育、感化、挽救"等未成年人犯罪刑事政策和方针,在依法提供辩护服务的同时,适时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进行教育和心理疏导,从根本上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另一方面体现了律师的专业素养和业务能力。案件办理过程中,承办律师能够从事实和证据、法理与情理、家庭与社会等多维度入手,同时,贯彻有效辩护理念,前置辩护工作,在依法维护犯罪嫌疑人合法权益的情况下,有效发挥了辩护工作节约诉讼资源等作用,为其他法律援助案件的办理提供了有益的借鉴和指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