姑苏区刑事案件律师费用(苏州刑事案件辩护律师)

时间:2023-05-09 15:58:42来源:法律常识

姑苏区刑事案件律师费用(苏州刑事案件辩护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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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案件双方无法就赔偿或是责任问题达成一致的时候,其中一方觉得对方的行为严重侵害到了自己的权益,就会通过法律起诉的方式来维护自己的权益,要求对方赔偿。那么,交通事故的诉讼费谁来承担,法律对交通事故有何规定?

网友咨询:交通事故诉讼费由谁承担,诉讼费用费用的承担注意什么?

江苏永德律师事务所贺川律师解答: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诉讼费用由败诉方负担,胜诉方自愿承担的除外。在投保人和保险人之间,在交强险范围内保险人承担的是法定赔偿责任,作为败诉方理应承担受害者的鉴定费和案件的诉讼费。在第三者商业险的范围内,保险公司承担的合同责任、保险人承担的赔偿责任是一种替代赔偿责任,因此投保人因侵害行为给受害者造成的人身和财产损失应有保险公司承担。

虽然中国保监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第十条第四项也规定了因交通事故产生的诉讼费用是属于交强险责任免除的项目,保险公司不负责赔偿和垫付。但是从法律效力上来说,《保险条款》的法律效力没有《保险法》的效力大,所有在实践中,法院通常会判决保险公司最终承担交通事故的诉讼费用。

贺川律师解析:

按照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道路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的行驶途中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

构成交通事故应当具备下列要素:

(1)必须是车辆造成的。车辆包括机动车和非机动车,没有车辆就不能构成交通事故,例如行人与行人在行进中发生碰撞的就不构成交通事故;

(2)是在道路上发生的。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

(3)在运动中发生。是指车辆在行驶或停放过程中发生的事件,若车辆处于完全停止状态,行人主动去碰撞车辆或乘车人上下车的过程中发生的挤、摔、伤亡的事故,则不属于交通事故;

(4)有事态发生。是指有碰撞、碾压、刮擦、翻车、坠车、爆炸、失火等其中的一种现象发生;

(5)造成事态的原因是人为的。是指发生事态是由于事故当事者(肇事者)的过错或者意外行为所致。如果是由于人无法抗拒的各种自然灾害造成,均不属于交通事故;

(6)必须有损害后果的发生。损害后果仅指直接的损害后果,且是物质损失,包括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

(7)当事人心理状态是过失或有其他意外因素。若当事人心理状态处于故意,则不属于交通事故。

交通事故诉讼费怎么计算

(一)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或行政诉讼的,应当向人民法院交纳案件受理费。

(二)财产案件、行政案件的当事人,除向人民法院交纳案件受理费用外,还应当交纳下列费用:

1、勘验、鉴定、公告、翻译(当地通用的民族语言、文字除外)费;

2、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在人民法院决定日期出庭的交通费、住宿费、生活费和误工补贴费;

3、采取诉讼保全措施的申请费和实际支出的费用;

4、执行判决、裁定或者调解协议所实际支出的费用。

(三)当事人依法申请执行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和支付令的,或者申请执行仲裁机构的裁决、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的债权文书和行政机关的处理或处罚决定的,应当交纳申请执行费和执行中实际支出的费用。

苏州市维护职工权益优秀律师、苏州市姑苏区律师协会高新技术专业委员会专委、刑事法律中心委员、苏州市姑苏区律师协会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成员
北京大学法学学士、中国政法大学在读法学硕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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