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5-10 04:32:37来源:法律常识
2023年开年热播电视剧《狂飙》最近爆火出圈,频频登上微博热搜榜第一。作为一部反腐扫黑神剧,其涉及的诸多法律问题引发全民热议,其中有这么一段剧情:
高启强问唐小虎,“账目问题解决得怎么样了?”
唐小虎脱口而出一句:“现在账目这块呢,已经捋得很清楚了,有十几个小的工程,可以让项目经理还有会计去顶一下锅,三五年就出来了。”
看到这里,突然想起了四川瀛领禾石律师事务所明晓兰律师、阳志律师最近刚代理结案的一起案件,其情节似曾相识:赚钱的是老板,“背锅的”是会计。
01
案情回顾
出借银行卡帮人转账,卷入1.5亿犯罪案
2007年4月,40岁的罗力(化名)出任某水电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水电开发公司”)法人、董事长,该公司主要致力于水电站项目开发工作。由于该公司在运营和建设过程中管理混乱,制约缺失,导致公司资金链断裂而大量借入民间高息资金,最终资不抵债无法继续经营。2015年6月,法院裁定该水电开发有限公司破产重整。
破产管理人在破产重整过程中清查账务和法院审理该水电开发公司相关民间借贷纠纷及破产债权确认过程中,发现该公司实际控制人罗力等高层管理人员侵占公司大量资金。随着“东窗事发”,公安机关迅速立案侦查,包括该公司董事长罗力、财务部主任石红(化名)等在内的多名高管先后因涉嫌犯罪被抓,其中一名犯罪嫌疑人罗一倩(化名)身份较为特殊——她并非该公司高管或员工,而是该公司董事长罗力的亲侄女。出于对叔叔罗力的亲情感恩和信任,罗一倩曾将自己的身份证借给叔叔罗力注册公司当挂名法人,也曾多次借用自己的银行卡帮助叔叔罗力转账。
根据公诉机关的指控,被告人罗力在任某水电开发公司法人兼董事长、名誉董事长(实际管理人)期间,利用对公司人、财、物等全面管理的职务便利,安排财务部主任石红等人将公司资金1.5亿余元转入他人账户用于偿还个人账务、收购股权等事宜,且挪用公司资金100万元归个人使用,超过三个月未归还,其行为触犯了我国《刑法》相关规定,应当以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罗力有期徒刑十五年。
公诉机关同时指控,被告人罗一倩按照罗力的安排,多次帮助其叔叔罗力将某水电开发公司资金转给与罗力有私人借款关系的公司或个人,其行为触犯了我国《刑法》相关规定,应当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罗一倩系从犯,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五至七年。
02
律师辩护
重大案件专项服务,积极取证制定辩护策略
案发后,罗一倩的家属找到四川瀛领禾石律师事务所寻求法律帮助。鉴于该案犯罪涉案金额巨大、案情错综复杂,我所律师接受罗一倩家属委托,在侦查阶段介入本案,迅速组建成立重大案件专项法律服务小组,由我所宜宾分所主任明晓兰律师担任重大案件专项法律小组组长,阳志律师担任副组长,同时指派多名在刑事辩护法律领域拥有丰富经验的律师共同参与,召开专项法律服务讨论会,共同会诊案情。因案发地在云南,阳志律师先后7次奔赴云南,和当事人、公诉机关、法院承办人进行沟通,依法积极开展会见、阅卷等相关专业工作,并对案卷证据材料进行全方位研读和专业分析。
在公安机关的起诉意见书提及的15项违反犯罪事项中,其中有三项指控对罗一倩非常不利:
一是2014年,在某水电开发公司掌握公司印章的高管、财务主任的联合运作下,以公司的名义担保在民间借贷300万元,并将该300万元转到与该公司没有任何业务往来的罗一倩的个人银行账户上。之后,罗一倩在其叔叔罗力的授意下将这300万元分别转给与该公司没有任何业务往来的罗力的父亲等多名亲属。
二是2011年,罗力作为时任某水电开发公司名誉董事长和实际控制人,以公司名义在民间借款1000万元,也是要求出借人直接将这笔款项直接打入其亲侄女罗一倩的个人银行账户,并安排罗一倩分多次将该款分别汇给罗力的哥哥、妻子等人。之后,罗力一直没有归还借款,对方起诉至法院,法院判决连本带息共1884万元。因此,检察机关认为,罗力、罗一倩等人涉嫌侵占该公司1884万元。
加上公诉机关对罗一倩的第三项指控涉及的金额20万元,罗一倩累计面临的涉嫌犯罪金额为2204万元。
明晓兰律师、阳志律师团队律师一方面通过向家属和当事人做普法工作,让他们充分认识到违法犯罪的后果,积极配合调查;另一方面,团队律师经过大量的调查取证和对案件进行全面分析后,将辩护核心锁定为调查取证涉案数量和金额争取无罪,如果有罪则在法定量刑幅度内为当事人争取最低刑期。之后,阳志律师团队经过与侦查机关、公诉机关沟通,成功从起诉意见书的3宗职务侵占案件到最后变成只对一宗职务侵占进行起诉。公诉机关采纳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为审判阶段的辩护工作打下坚实基础。
案件进入审判程序后,阳志律师作为罗一倩的辩护人在法庭上全面阐述辩护意见认为,罗一倩没有在某水电开发公司上班,没有参与职务侵占,没有与罗力共谋犯罪;如果法庭认为罗一倩的行为构成犯罪,建议考虑其系初犯、偶犯、没有社会危险性等因素,建议判决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适用缓刑。
03
法院判决
采纳律师辩护意见,终审判决即恢复自由
法庭经审理后作出判决:
被告人罗力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万元,犯挪用资金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总计刑期有期徒刑十六年,并处罚金100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00万元。
被告人罗一倩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万元。
其他同案被告人也根据不同涉案情节一一被判。
一审宣判后,罗力等其他几名同案被告不服判决提起上诉。2022年12月,受理该案的某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至此,这起2020年案发的“反腐”案历时两年终于尘埃落定。在此之前,阳志律师已积极为罗一倩申请并争取到了取保候审。根据公诉机关的建议,罗一倩原本以为自己至少要被判五至七年有期徒刑,但经过阳志律师的积极辩护,法院采纳了阳志律师的辩护意见,最终只判处罗一倩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刑期从2021年4月19日至2022年10月18日止),也就是说,从法庭终审判决出炉的那一刻起,罗一倩的刑期已经执行完毕,宣判即宣告她恢复自由之身。
04
律师有话说
出借银行卡将承担法律责任
这是一起涉及多人、案情复杂、牵连较广的涉嫌职务侵占罪案件,仅判决书就达187页。
“我只是把我的身份证借给他申请注册公司,当过一段时间挂名法人,后来又做了法人变更,我也不是他公司的挂名法人了,我啥也不知道。”
“他是我亲叔叔,是我们家族少有的高才生,是我们家族的骄傲,给我介绍过工作,出于亲情、感恩和信任,我只是把我的银行卡借给他转账,这些钱是哪里来的,又到哪里去了,我都不清楚。”
“我叔叔介绍我到另一个公司当会计,我以为转账就是会计的工作,这些钱都只是从我的银行卡上过一下账,我一分钱都没有得到。”
……
从案发到被抓,罗一倩一直都处于惊惶、迷惘的状态下,律师每一次去会见她的时候,她都是以泪洗面、泣不成声,反复跟律师强调,自己只是把银行卡借给亲叔叔“过账”,只是借过身份证给叔叔开公司当挂名法人,自己并没有从中收取过好处。如果真要说有好处的话,那就是叔叔曾经给她介绍过一次工作,但那份工作自己也没有干多久就辞职回成都了。
当阳志律师为她普法时,得知自己有可能被判五至七年,她泣不成声,“我又没有收钱,关我啥事呢?我咋就犯法了呢?”
当法院最终判决尘埃落定时,她喜极而泣,“感谢明律师!感谢阳律师!”似乎一句简单的感谢并不能表达自己由衷的感恩感谢之情,回头她又做了一面锦旗专程送到四川瀛领禾石律师事务所,她说,“如果不是明律师和阳律师,可能我要被判五至七年,我上有老下有小,我进去了,他们咋办嘛!”
阳志律师特别提醒:银行卡因出租或转借造成损失,卡的所有人,也就是卡的主人要负法律责任,根据《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的规定,银行账户应当是实名制,任何人不得将自己的银行卡出租或者借给他人使用。将银行卡借给别人,别人可能会用出借人的卡进行诈骗、洗钱、行贿、受贿等非法活动,一旦造成损失,银行卡的所有人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或者刑事法律责任。当然,如果有证据能证明银行卡是在自己不知情的情况下被人盗用,则不需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再说回本文开头提到的《狂飙》剧情,出事了,“背锅的”是会计。本案中,某水电开发公司的财务主任石红作为“背锅侠”,最终被法院以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5万元。
罗一倩也曾是会计,她说“我以为转账就是会计的工作”,所以她叔叔叫她用自己的私人银行账户过账的时候,她什么也不问地就“帮忙”了。
随着电视剧《狂飙》大结局落幕,网上开始疯转一个关于《狂飙》原著真实大结局的改编版段子:
高启强执行死刑的一个月后,高启兰像往常在厨房正做着早餐,突然门铃响起,高启兰去门外,可是没有一个人,门口多了一封信。高启兰缓缓捡起,拆开后,瞬间泪奔。原来是高启强被捕前写给她的遗书:
“兰兰,这可能是哥哥最后给你的一封信了,马上我要去督导组那边接受处理。很多话,来不及跟你说,只能选择这种方式告诉你,因为怕你和晓晨会恨我,我从香港找来杀手,就是为了让你和晓晨能够立刻离开,我又怎么忍心真的杀死自己儿子呢。在你大嫂的坟前,我就说过晓晨是你大嫂唯一留下的儿子,我只有在管晓晨的时候,才会感觉到你大嫂还在这个世界上。如果不逼晓晨离开,按他的性格,万一牵连进去,我下去后将无法面对你大嫂了。黄瑶是我让她告诉你香港那边财务信息的,也是我安排她去举报我的,因为这样对她来说也是一种戴罪立功,也是对她最大的保护了。信的背面是早已经转移出来的资金账户和密码,都是用你和晓晨的名义开的户,你们好好生活,拿着这些钱重新开始生活吧。
如果遇到以前的仇家来找麻烦就报警找安警官;
如果遇到法律纠纷就找四川瀛领禾石律师事务所律师,他们工作严谨,经验丰富,态度和蔼,心思缜密,认真负责,善良可靠,四川瀛领禾石律师事务所联系电话:028—61111211/61111311。
一定要把这个号码存下来,以备不时之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