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5-10 08:15:06来源:法律常识
汪宇堂 段文聪
副检察长杨波(左二)组织公诉团队集体会诊疑难案件
在河南省南召县检察院,活跃着一支朝气蓬勃、业务精良、奋发向上的公诉人队伍。这个仅有4名检察官的公诉团队,连续三年在河南省业务竞赛评比中名列前茅,2014年以来所办理各类刑事案件1513件,无撤回起诉案件,无无罪判决案件,无一起信访案件发生。在职务犯罪案件公诉中,该团队的表现尤其突出。
半年
一个人办了60多起案件
在地处豫西南的南召县,人口72万人。近年来,南召县检察院公诉局每年受理公安机关移交的各类案件五六百起。尤其是随着当地经济快速发展,上级检察院交办该院的重大疑难职务犯罪案件日趋增多。
采访中,笔者在南召县检察院公诉局局长办公室里,看着一堆堆排放得比较零乱的卷宗,满脸疑惑。局长韩磊笑着说:“今年上半年来,我一个人就办了60多起案件,由于案卷太多,我都不敢往柜子里放,怕一忙起来就忘了。当然,对一些社会影响大、犯罪事实错综复杂的职务犯罪案件,我们还是提前介入,引导自侦部门,下大力气,补查大量证据的。”
2016年1月初,南阳市检察院将邹河涉嫌受贿一案指定到南召县检察院管辖。这一天,负责邹案的该院公诉局副局长吴东帆在看守所提审邹河时,碰到了“冷钉子”。
邹河是河南省某市住建委主任,作为掌管全市城市建设、房屋管理等大权“一把手”,根本没把眼前这位娇小瘦弱的女检察官放在眼里。当吴东帆询问他“是否插手某城区湿地公园工程招投标,为他人承揽工程提供帮助”等问题时,邹河一概不予作答。
吴东帆迅速调整审讯策略,从嫌犯身边环境突破案件,没想却收到了意外的成果。“我愿意认罪服法,积极配合你们调查取证。”邹河的心理防线突破后,主动交代了他在工程招标、商业活动及园林绿化资质审批等方面收受他人及单位贿款62宗的犯罪事实。
后经法院认定,邹河在任某市城管局局长、市住建委主任和市房管中心主任期间,单独或者伙同他人利用职务之便,为下属职务晋升、企业老板承揽工程等方面谋取利益,非法收受、索取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368.32万元、美元2000元、澳元1万元。邹河被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没收全部非法收入。
交锋
33本卷宗两次延期审查
公诉人尹小平介绍说,2016年春季,他接到某县林业局长郭某的案卷,该案证据混杂,每具事实均证据不足,讯问郭某时他蛮横霸道,拒不认罪,一时无从下手。尹小平初次提审郭某时,郭某说:“我上班的时候,你还在家里吃奶呢!就凭你还想把我送上法庭,那是不可能的。”“国家的专项资金我都用于单位公用开支了,不能认定为给国家造成了损失。”
尹小平针锋相对地说:“按照国家11类林业专项资金只能专款专用,禁止侵占、截留和挪作他用等有关规定,国家专项资金应该专款专用,你私自改变其用途,用于单位内部吃喝接待和办公住房建设、公积金上,使专项资金的功能不能正常发挥,对国家林业生态资源的可期待利益造成了损失;另一方面,你所挪用的专项资金犯罪后果已经造成。”郭某自知无理,便岔开话题,认为虽然收了钱,但没有给对方提供职务升迁、提拔使用,就不构成受贿犯罪。
回院后,尹小平及时与反渎局办案人员沟通,共同查找该案缺陷,提出补查事项30余条。首次侦查,却没有达到预期目的,没有查明整个犯罪事实。副检察长杨波闻讯后,召集公诉局全体干警,认真把脉,修改补查方案,找到确定郭某犯罪的突破口,继续退回自侦部门补充侦查。公诉局联合反渎、审计部门来到犯罪地,调取郭某在任期间相关犯罪证据。
通过对郭某滥用职权、受贿犯罪的33本卷宗两次延期审查,检察官发现郭某挪用国家专项资金的账册就有24卷,占全卷的三分之二,审计人员对24卷账册进行专项鉴定,捋清了这些专项资金的流动去向,除少数资金用于林业建设外,累计有835.7万元的专项资金被郭某违规支出,致使国家林业巨额专项资金遭受损失,涉嫌构成滥用职权犯罪。
庭审
“检察官办案扎实,我服了”
直到庭审前,郭某一直不认罪服法。庭审中,面对律师辩护和被告人郭某“零口供”情形下,公诉人一边示证,一边指控:被告人郭某在担任某县林业局长2009年至2016年案发期间,一人掌管全局所有财务,先后挪用专项资金835.7万元,用于购买玉器送礼、支付招待费、发放福利补助、支付车祸赔偿以及缴纳职工养老保险等。
公诉人继续指控:郭某作为林业局“一把手”,无视国家法律法规,把林业专项资金当作“唐僧肉”大肆挪为他用,这是“小集体”对“大集体”的利益变相吞噬。其次,他以“项目资金”养“项目资金”的办法,拿其中的一部分国家项目资金争取上级的其他项目资金,用于单位开支成了郭某案的又一大特点。郭某曾在乡镇党委、县纪委以及司法机关工作过,没有一点守法意识,并肆意践踏法律,大包大揽单位(林业局)财政大权,大搞“一言堂”,大肆挥霍专项资金用于请客送礼,其中购买玉器给某机关单位送礼一项就高达200多万元。与此同时,据审查核实,郭还利用职务便利,14次收受10余人贿款,为下属调整职务,为他人谋取利益,累计59.2万元据为己有。
在大量事实面前,郭某最终低头认罪:“没想到,你们检察官办案这么扎实,我服了!”为了减轻处罚,郭某请其律师进行上诉。近日,南阳市中级法院终审维持一审判决,判处郭某有期徒刑六年。
南召县检察院检察长孟宪英告诉笔者:“近年来,针对辖区财产型、人身型及危害公共安全类案件较多、上访因素大、新型罪名案件和重大职务犯罪案件双增多的实际,我院公诉局探索出了提前介入(自侦案件)、联席会议、以案促法等新措施,努力打造一支在全市叫得响的优秀公诉团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