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5-10 09:36:07来源:法律常识
早年我曾提出律师接受案件第一反应须是无罪辩护,除非现有证据足以推翻律师的无罪判断,或者妥协更有利于维护当事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利益。无罪辩护优先,契合无罪推定论,未经法庭审判任何人都不能认定为有罪。
无论是先择无罪辩护还是选择轻罪辩护甚至选择认罪认罚,只是辩护策略的不同,辩护目的都是服从并服务于维护当事人合法利益。因此律师选择任何一种辩护策略,在出现更优化选择时就应该及时调整,而不能本木倒置,使得辩护目的屈从于辩护策略。
被告人有罪,即使他不认罪且律师做无罪辩护,法院也可以判决有罪。被告人无罪,即使他认罪认罚且律师做有罪辩护,法院也应当判决无罪。那种认为被告人认罪就有罪的思维,或者只要起诉至法院甚至批准逮捕就必然有罪的做法,本质上是背离刑法原则的。律师不能束缚自己的手脚,更应该据理力争点醒办案机关。
去年我办理了3宗无罪辩护转化为认罪认罚的案件,无罪辩护可以作为“认罪认罚从宽”的证据压力,认罪认罚可以作为无罪辩护的妥协方向。律师辩护的有利原则应该优先于有理原则,律师的职责不是忠于事实真相而是忠于当事人利益。
第一宗案件是河源黄某等“打砸”县城酒店的寻衅滋事,该案最初定性为“扫黑除恶案件”,我坚持无罪辩护。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摘掉了“黑恶”帽子,检察官明确表示本案不能无罪,虽然现场视频资料被我称之为“三无产品”(无合法拍摄主体、无拍摄时间、无合法来源),但同案犯的供述与视频资料可以相互印证。检察院要求律师放弃无罪辩护,如果接受认罪认罚可以建议量刑两年以内。律师征求家属和当事人意见后接受了该意见,并把争取缓刑或一年左右有期徒刑为辩护目标。庭审中我作为第五被告人的辩护人与第六被告人的辩护人相互配合,拿着无罪辩护的材料全面质疑公诉人的意见,最后提出建议法庭查明事实后判处缓刑或一年内有期徒刑。法官当庭询问公诉人意见,公诉人表示尊重法院判决,最后14名被告人中我们第五被告人与第六被告人的判决最轻,都是一年有期徒刑。
第二宗案件是惠州张某非法采矿,该案一开始就认为数额特别巨大且存在重大贿赂,甚至采用各种方式排斥律师会见。我也是坚持无罪辩护,认为我的当事人不知情,仅收取固定的租金没有抽成。纪委监察部门介入该案件调查,还两次约律师见面。我一见面就向纪委监察部门吐槽说本案不属于职务犯罪却限制律师会见,纪委监察人员也很客气,“余律师想想,涉案多少个亿的非法采矿案件,没有重大贿赂则监管部门怎么可能不制止”。我反馈我的当事人不构成犯罪,却被告知这个案件不可能无罪,律师应该收回无罪辩护法律意见书。我深知本案难以无罪,“你见过纪委办的案件有无罪的吗”,也就把重点放在减少退赃数额与争取缓刑上。用无罪辩护争取缓刑判决甚至退赃数额减少三分之二,谁说无罪辩护就不能接受认罪认罚?
第三宗是深圳张某等金融诈骗,该案也是公安部督办的几个重大案件之首,在1年多的时间里该案改变管辖4次退回补充侦查,我一直坚持无罪辩护。在第四次约谈检察官时,检察官突然问我,余律师一直坚持无罪辩护是否认为本案只要认罪必然10年以上甚至无期徒刑?我表示如果认罪必然重罪,那么律师只能无罪辩护。检察官说换成他是我,如果要判10年以上也会坚持无罪辩护,看来“英雄所见略同”。检察官说他们考虑改变罪名为非法经营罪,而且是单位犯罪。我说这样一来主犯就是北京公司总部的那些“董监高”,深圳分部的当然是从犯,刑期不再是5到10年而是5年以下。检察官提出如果做认罪认罚,本案可以建议量刑两年以内。
等到双方达成了妥协意见,检察官表扬我说,做了10几年检察官见过那么多律师,很少有余律师这样认真负责这样完全站在当事人立场上考虑问题的。我也及时称赞检察官几句,我做10多年律师见到的检察官不计其数,也很少有您这样不厌其烦听取律师辩护意见的。
昨天在肇庆拜会李德汉律师,就谈到认罪认罚“三原则”,第一是可以判处缓刑的,第二是可以“关多久判多久”的,第三是被告人真的有罪而不认罪更不利的。我虽然主打无罪辩护,但遇到那些可以用放弃无罪辩护换取有效妥协的案件,我还是毫不犹豫接受妥协,毕竟律师的辩护工作是为了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不是追求自己的法治理念。
当年我提出“律师不代表正义,律师只代表争议”,引起一些律师同行的不满,认为律师应该代表正义。我始终认为律师有他的原则立场,他们可以通过追求个案的公平正义去推动法治进步,但不能越过当事人的利益去追求公平正义。当事人的利益与公平正义一致时,律师可以宣扬自己追求公平正义。当事人的利益与公平正义有些不一致时,律师只需要就现有证据去质疑公诉人的有罪指控,无需“代表正义”充当“第二公诉人”。
无罪辩护与认罪认罚,都是一种辩护策略,都不是辩护目的。律师需要牢固树立“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的意识,穷尽一切合法手段去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