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5-11 09:32:51来源:法律常识
如果犯罪嫌疑人犯罪情节较轻,且已对被害人进行赔偿,并取得被害人谅解,是否还需要继续羁押?能否被取保候审?上海检察机关的做法是,召开公开审查会,让各方充分发表意见。
今年3月,王某和朋友因为在闹市区路口与路人发生争执,并殴打被害人致对方轻微伤。后嘉定区检察院以涉嫌寻衅滋事罪对王某批准逮捕。今年5月,王某的律师以其家属已对被害人进行赔偿并取得被害人谅解为由,向检察机关提出羁押必要性审查申请。
5月15日,嘉定区检察院就此举行公开审查会,请侦查机关、看守所监管民警、辩护律师、被害人等,对是否需要继续羁押犯罪嫌疑人王某发表意见并举证,身在看守所内的王某也通过远程视频系统陈述了自己的观点。检察官将各方意见一一记录在案,根据综合各方意见以及全案审查情况,最终决定是否向办案机关提出变更强制措施的建议。
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逮捕后,人民检察院仍应当对羁押的必要性进行审查。对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应当建议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有权申请变更强制措施。
上海检察机关探索引入公开审查程序,规定对于案情重大复杂或存在明显争议,以及被害人有强烈诉求的案件,必须召集办案部门,案件当事人及其辩护人、法定代理人,被害人,以及其他有关单位、人员共同到场,公开听取各方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需要继续羁押的意见和理由并对公开审查全程录音录像,确保公开审查活动依法、公正进行。
目前,该项探索已经作为开展羁押必要性审查的基本方式之一,在全市检察机关全面推行。据统计,2014年至今,上海检察机关共对50人进行了羁押必要性公开审查,其中有29人被办案机关变更强制措施解除关押。(人民日报 郝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