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5-11 09:50:49来源:法律常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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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寿兵,男,65岁,江苏省滨海县人。据警方调查,2018年4月至2019年6月间,周寿兵先后无故打他人耳光、摔碎他人家碗碟、砸毁他人墓碑等,后因涉嫌寻衅滋事被刑事拘留并送看守所羁押。
红星新闻记者了解到,周寿兵患精神疾病长达40余年,被羁押前两年进行过恶性肿瘤手术。2019年11月19日,被羁押158天后,周寿兵发病,经抢救无效后死亡。医院结论为:系恶性肿瘤术后,中度贫血。
周寿兵家属认为,周寿兵患精神病,身体状况欠佳,并不适合羁押。他们多次申请取保候审,均未被受理,最终周寿兵因病去世,看守所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滨海县公安局回应称,看守所对周寿兵发病一事,救治积极主动,措施方法适当,没有过错和责任。
打人耳光、毁人墓碑 被以“寻衅滋事”立案
2019年6月13日,周寿兵在滨海县正红镇尹桥村境内,用斧头砸坏了村里5户人家的墓碑。
据滨海县公安局调查,对于毁人墓碑的缘由,周寿兵说,当日一早6点多起床后,他从家里拿着斧头去村里坟地处,看到有几户人家的坟地尚未迁走,“政府号召我们村都把坟地迁到集中墓地去,我家已经迁了,就用斧头砸了5户人家坟地的墓碑。”
这一天中,周寿兵不仅毁坏了5户人家的墓碑,他还找来一根木棍,把侄子媳妇家的窗玻璃捣碎了,“侄子媳妇家养了几只狗。10几天前,这些狗把我家种的菜蔬踩坏了。我去找侄子和他媳妇,他们不管,我就生气了。”
当日,受害村民到派出所报案,滨海县公安局以寻衅滋事立案侦查。
根据警方调查,周寿兵的麦地中有另一户村民王某新父母的坟地。2018年清明节,王某新前来上坟烧纸,被周寿兵以“影响麦田,污染环境”制止。一名村干部前来调解,“他顺着王某新讲话”,被周寿兵扇了两个耳光。
根据另一名村民王某奎的讲述,2019年2月,周寿兵欠了他数万元,到家里来闹,要求把欠条拿回去,“他把我家的桌子掀了,家里的碗碟酒杯都被摔碎了。”
在毁人墓碑前几天的6月6日,周寿兵在村部看见一名村干部,认为该村干部“做事不公正”。看见村部台子上有一个玻璃杯,周寿兵就将杯子摔了,对该村干部说“滚出去,你不能做干部”。
6月14日,公安机关对周寿兵依法刑事拘留并送看守所羁押;8月16日,对周寿兵依法执行逮捕,并于10月1日移送起诉。
患精神疾病40余年 作案时处于发作期
周寿兵是一名精神病人,病史长达45年。
家属提供的门诊病历内容显示,周寿兵自1974年开始出现精神异常。当时在盐城市第四人民医院诊断为“反应性精神病”,后间断在门诊复诊。1982年、1996年先后两次在盐城市第四人民医院住院,1996年诊断为“情感性障碍,躁狂发作”。
红星新闻记者获取的病例中记录,1982年,周寿兵因与他人发生争执,彻夜不眠,话多,好抱打不平,无故跟人吵架,要打、要跑等;1996年,住盐城四院,存在夜间睡眠短,话多,乱花钱,为人比较大方等症状。
尹桥村一村民称,之前听说周寿兵得过精神病,但没见他去治疗过,“他平时一嘴大道理,动不动就骂人,脾气暴躁。他跟哪个人产生矛盾了,尽是夜里去人家里闹,有时候气急起来还会发狠要杀人。”
周寿兵家属告诉红星新闻记者,周寿兵经常失眠、睡不着觉,“他去女儿家砸东西,还打自己的女婿。案发前后那段时间,他日夜不睡觉,话很多,狂躁,我们不敢说他。他被抓前两三天,还将女儿家锅碗砸坏,用拖把打了女婿。”
尹桥村一名村干部说,“几十年前周寿兵好像因精神病治疗过,最近这些年没听说因精神病被治疗过。他性格暴躁,会砸人家东西,村里没有一个人说他好的。”
周寿兵家属则说,平时子女管不了周寿兵,对此也很无奈,“说话他不听,他的精神病是一阵一阵的,发病的时候会给他买点镇定剂之类的药物。他人不坏。”
涉嫌寻衅滋事被刑事拘留后,公安机关曾聘请司法鉴定机构,对周寿兵“作案时是否有精神病及有无刑事责任能力”进行了司法鉴定。8月3日,滨海县公安局出具《鉴定意见通知书》称,周寿兵患躁狂发作(作案时处于发作期),作案时有限定刑事责任能力。记者了解到,躁狂症是一种精神疾病。
相关心理测定检查报告称,周寿兵“中度敌对,轻度偏执、焦虑、抑郁、强迫、人际关系敏感,中度躯体化。”
羁押前曾做恶性肿瘤手术 158天后死于“中度贫血”
周寿兵家属说,2017年1月,周寿兵曾因贲门癌进行手术,手术后身体状况一直不太好,再加上精神疾病史,因此周寿兵被刑拘、批捕后,家属多次为他申请取保候审,但一直未果。
家属提供的一份《取保候审申请书》中称,“侦查机关对犯罪嫌疑人周寿兵的取证工作已基本完成,案件事实已经固定,周寿兵如若取保,村委会愿意对其进行帮教。”
周寿兵家属代理律师、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施晓俊认为,周寿兵涉嫌寻衅滋事的犯罪情节轻微,“定性为寻衅滋事倒也不过分,但应综合考虑周寿兵的病情,变更强制措施。”
11月19日,在看守所被羁押158天,家属接到通知,周寿兵死了。
据滨海县警方事后调查,在看守所羁押期间,周寿兵多次出现身体不适。10月16日晚上,周寿兵发生呕吐。第二天上午,看守所安排人员送他去医院检查。后周寿兵被检查出患有“损伤性食道炎、吻合口炎、残胃炎等”,医生给周寿兵开了口服的药物。
11月5日凌晨,周寿兵再次出现呕吐、身体不适,看守所再将周寿兵送往医院治疗。11月8日出院,周寿兵回到看守所。
11月19日凌晨5时许,看守所工作人员发现周寿兵身体有异常,立即送医。6时15分,周寿兵被送到滨海县中医院重症监护室抢救。6时45分,周寿兵经抢救无效死亡。
红星新闻获取的相关材料显示,滨海县中医院称,周寿兵既往有“贲门恶性肿瘤手术”史2年余,既往有“呕血”病史;对周寿兵死亡的结论为:贲门恶性肿瘤术后,中度贫血。
家属认为看守所应负责任 警方回应“无过错”
家属认为,周寿兵在被发现发病到送医死亡,前后不到2个小时,周寿兵的死亡看守所应当负责。
周寿兵家属代理律师施晓俊向红星新闻记者介绍,日前,律师向滨海县公安局、滨海县人民检察院递交了《关于周寿兵在滨海县看守所死亡一案律师意见书》,质疑“周寿兵辩护律师的《羁押必要性审查意见书》为何不受理与不立案”等。
施晓俊提出,办案单位应调查周寿兵羁押期间是否达到了“生活不能自理”的条件;同时,应提供完整的监控视频录像,包括周寿兵送医前72小时在看守所内的视频录像及在医院就医时的监控视频录像。
施晓俊说,周寿兵在被羁押至死亡的5个月间,去医院看过两次病,此外还有精神疾病,他的身体状况是否适合羁押,办案单位应该详细掌握并分析这些情况,但最终,周寿兵在看守所内发病并抢救无效死亡,因此看守所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施晓俊认为,对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周寿兵患有精神病,刚进行完恶性肿瘤手术,符合“不予收押”的条件,家属还多次提出取保候审,“为什么办案单位就不认真考虑一下呢?”
红星新闻记者查阅《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了解到,看守所收押人犯,应当进行健康检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收押:(一)患有精神病或者急性传染病的;(二)患有其他严重疾病,在羁押中可能发生生命危险或者生活不能自理的,但是罪大恶极不羁押对社会有危险性的除外;(三)怀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的婴儿的妇女。
滨海县警方调查后称,周寿兵被羁押后,因其生病,受到同监室在押人员的帮助照顾。管教民警每天都会与周寿兵交谈,了解他的身体状况及饮食、服药等;看守所针对周寿兵的病情,调整他的饮食,为他提供稀粥和鸡蛋,并安排值班医生每天按时送药服用。
滨海县公安局认为,经过调查,看守所对周寿兵发病一事,救治积极主动,措施方式适当,没有过错和责任。
关于办案单位为何未受理周寿兵案《羁押必要性审查意见书》,相关部门未予回应。
滨海县委宣传部一工作人员对红星新闻记者表示,目前,周寿兵死亡一案仍在调查之中,尚无明确结论。
红星新闻记者将持续关注该案。
红星新闻记者 王剑强 李文滔 图片由周寿兵家属提供
编辑 彭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