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5-11 11:01:52来源:法律常识
2018-06-25 19:13:01
因“首款”交房还是“款清”交房产生分歧,导致房屋买卖合同未能履行。中介公司为此向购房人追讨中介费、违约金及律师费共计31000元。25日,记者从南通中院了解到,该起居间合同纠纷案作出维持一审的终审判决:中介公司服务瑕疵不影响居间合同的成立,被告葛某酌情给付原告房产中介公司居间报酬人民币13200元。
去年5月,葛女士、张女士与房产中介签订一份《房产房屋买卖协议》,约定葛女士以110万元的价格购买张女士一套建筑面积99.97㎡的房产,双方约定由葛女士支付首付款83万后交房,同时约定,葛女士支付居间费2.2万元。因房屋共有权人王某未到场,需要其补签字,葛女士遂将协议拍照后把合同原件留在中介处。当天晚上,葛女士接到中介打来的电话,称房屋共有权人王某不同意首付款后即交房,而要求款清交房,葛女士表示不同意。几天后,中介公司通知葛女士去缴纳2.2万居间费用时,她发现房屋共有权人王某已经在协议上签字,但协议上交房时间条款由原来的首付款后交房改成了款清交房。葛女士认为该条款的改动未经她的同意,拒不支付居间费用。双方为此发生争议,最终导致上述房屋买卖未能继续履行。
不久,中介公司为此将葛女士告上了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追讨中介费、违约金及律师费共计31000元。崇川区法院审理认为,葛女士与张某订协议时,已就房屋买卖相关事项达成一致意见,合同即已成立,葛女士应当给付居间报酬。由于中介公司在履行案涉居间服务的过程中存在明显瑕疵,法院对居间报酬酌定葛女士给付13200元,对于中介公司主张的违约金、律师费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