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5-11 12:53:45来源:法律常识
日前,为探索法律援助参与申诉案件代理制度,临海市人民法院、检察院和司法局联合出台《关于建立申诉案件法律援助工作机制的实施意见》,将聘不起律师的申诉人纳入法律援助范围。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司法局负责申诉案件法律援助工作的职能部门分别为人民法院立案庭、人民检察院控告处(科)和法律援助中心。
该《意见》明确了申诉案件的范围是指案件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行政(含国家赔偿)判决、裁定、调解和刑事判决、裁定提出的申诉。或不服人民检察院因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符合《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情形作出的不批准逮捕决定和不起诉决定、撤销案件决定及其他诉讼终结的刑事处理决定,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申诉。
凡符合《法律援助条例》、《浙江省法律援助条例》等法律、法规所确定的事项范围、申请条件及管辖权限的申诉案件,申诉人可以向受理申诉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同级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司法行政部门根据律师的政治素质、业务能力等条件,遴选经验丰富、沟通能力较强的刑事、民事、行政申诉案件法律援助律师人选,为符合条件的申诉人提供法律援助。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在受理符合规定的申诉时,在告知其有关诉讼权利的同时,应告知申诉人如有经济困难,可以申请法律援助,并向申诉人出具《申请法律援助告知书》。法律援助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并作出是否给予法律援助的决定,有关决定书应当及时发送申请人。法律援助机构应当自作出给予法律援助决定书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确定承办律师并函告办案部门。受援人对原审代理人、辩护人工作认可度较高的,可以提出选择意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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